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30 10:09:56 嘉璇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灌区节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xx]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xx]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xx]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材料物资由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

  (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

  (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

  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

  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拨制,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报账票据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项目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

  (一)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供货方凭正规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领取单、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账。

  (二)对统规统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正规建安发票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帐。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清单报帐。

  (四)整合资金建设的沟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资金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拨付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资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二)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提出拨付申请,经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乡(镇)核实,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过半,可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农户;物资补助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直发到农户。

  第九条

  积极筹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坚持以县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平台,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条

  健全组织,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各项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资金筹措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村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同意并报乡(镇)审核后方可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财小组的指导。各项目业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遵照《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监管推行“六卡”制。

  (一)项目建设任务明白卡。明确每个自主建设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任务。

  (二)农户投劳筹资明白卡。明确项目建设农户投工投劳、筹资情况。

  (三)补助发放明白卡。明确国家补助的物资和资金补助发放情况。

  (四)项目资产权属明白卡。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受权份额等情况。

  (五)项目交接明白卡。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卡。明确项目运行状况、效益发挥、农户满意度等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合格,由乡(镇)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村质量监督小组、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受益农户按份共有,项目业主及成员履行管护权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2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水、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本办法所称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第三条实施中型灌区项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灌区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因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或受来水条件制约等确需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调蓄工程的,应当严格论证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水利部、财政部定期组织编制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滚动实施。各地应当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两个阶段,由灌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小于5万亩的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可适当简化,具体要求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行确定。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的审查,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筛选提出建议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名单,并编制省级建议计划,报送水利部、财政部。

  第七条水利部对省级建议计划进行复核,确定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项目名录),并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名录内灌区建设任务未完成的,各地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其他灌区和项目建设。

  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实施方案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节水管理、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分两年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的实施计划。

  当年启动改造的灌区,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在线报送至水利部灌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灌区年度实施计划,形成省级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每年6月底前报送水利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中型灌区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做好项目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中型灌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中型灌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中型灌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第十四条中型灌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项目法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对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对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的划分可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人员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灌区灌溉季节供水预案及施工度汛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灌区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中型灌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申请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验收成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建立中型灌区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员,及时更新水利部灌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按要求将项目审批、开工、工程进度、资金支付、完工、验收等信息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底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四章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等,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以及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情况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况与所在省份下一年度中型灌区项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中型灌区项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运行管护和工程效益等,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灌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需要,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的农田用水管理,包括节水灌溉、水资源调度等方面。

  二、管理原则

  1、科学节水:坚持科学节水、合理节水、良好节水的原则,遵循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要求。

  2、政府主导:节水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形成政府、农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的格局。

  3、计划用水: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管理机构:灌区设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指导灌区节水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水管单位、用水户代表等组成。

  2、职责分工:

  3、水管单位: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水资源分配、水量调配、水费计收、水质保护等。

  4、用水户:应积极参与节水管理,遵守节水规定,配合水管单位做好节水工作。

  5、政府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灌区节水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四、节水措施

  1、推广节水技术:灌区应加强科研技术支持,推动节水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如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

  2、加强设施建设:加强灌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和节水能力。

  3、水资源调度:积极开展水资源调度,根据农田需水情况进行合理灌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监测与管理:加强土地水分监测与管理,及时掌握农田土壤水分情况,指导农民科学浇水。

  5、智能灌溉:推广智能灌溉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1、监督检查:灌区应建立健全节水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田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节水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奖惩机制:建立节水奖惩机制,对节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

  1、制度修订: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

  2、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灌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的农田用水管理,包括节水灌溉、水资源调度等方面。

  二、水资源管理

  1、科学调配: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

  2、总量控制:灌区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根据年度用水指标和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进行水量分配。

  3、取水许可:农业灌溉用水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确保水资源的合法利用。

  三、节水措施

  1、技术推广:灌区应加强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如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智能灌溉技术等信息化手段。

  2、设施改造:灌区应积极开展灌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3、土地监测:加强土地水分监测与管理,及时掌握农田土壤水分情况,指导农民科学浇水。

  四、用水管理

  1、用水计划:每年初由用水单位将全年灌溉计划报水管单位备案,每轮水开灌前用水单位需申报灌溉面积、地理位置及用水量。

  2、计量收费:灌溉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确保水费的足额计收,用于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

  3、轮灌制度: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确保灌溉用水的有序进行。

  五、工程管理

  1、设施保护:灌区水利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

  2、维修养护:灌区应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3、新建改建: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接收管理。

  六、监督与考核

  1、监督检查:灌区应建立健全节水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田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节水措施的有效实施。

  2、奖惩机制:灌区应建立节水奖惩机制,对节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灌区应建立用水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农田用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

  1、制度修订: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需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发生新问题或未涉及方面应及时上报水务主管单位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2、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生效日期根据各灌区实际情况确定。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灌溉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灌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灌溉区内的农田用水管理,包括节水灌溉、水资源调度、灌溉设施管理等方面。

  二、管理原则

  1、科学节水:坚持科学规划、合理用水、高效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政府主导: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推动节水工作深入开展。

  3、公众参与:鼓励农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节水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节水的良好氛围。

  4、技术创新:加强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提升灌溉区节水技术水平。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管理机构:

  灌溉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节水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职责分工:

  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节水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水管单位负责灌溉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节水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节水措施

  1、灌溉技术:

  推广滴灌、微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加强灌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和节水能力。

  2、水资源调度:

  根据农田需水情况和水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灌溉计划,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监测与管理:

  加强土地水分监测,及时掌握农田土壤水分情况,指导农民科学灌溉。

  推广智能灌溉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4、农业结构调整:

  推动农作物品种优化,促进耐旱抗旱品种的种植,降低农作物对水资源的需求。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1、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节水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灌溉区节水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设立专门节水检查机构,负责对灌溉区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奖惩机制:

  对节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

  2、定期开展节水技术培训,提升灌溉区节水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七、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灌溉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7

  一、制度目的与原则

  1、目的:

  加强灌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2、原则:

  节水优先:将节水作为灌区管理的首要任务。

  统一规划: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

  计划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根据灌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定额。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管理机构:

  水库管理处或灌区管理局作为灌区灌溉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督节水管理制度的实施。

  灌区管理组织采取专业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或政府组织的群众管理(用水户)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2、职责:

  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

  合理调配水资源,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保护水质,防止污染。

  承担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

  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水政执法活动。

  三、节水措施与技术

  1、节水措施:

  实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按作物需水规律和灌溉制度合理分配水量。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滴灌、微灌等,减少灌溉过程中的'水量损失。

  加强田间管理,优化作物种植结构,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

  2、节水技术:

  应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和设备,提高灌溉效率。

  开展灌溉实验,研究不同作物、不同土壤条件下的灌溉制度。

  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实现精准灌溉和施肥。

  四、用水管理与监督

  1、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需提前申报灌溉计划,包括灌溉时间、作物种类、灌溉面积、灌水定额等。

  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每轮水灌溉前需预交灌溉费用。

  灌溉期间,水管单位与用水单位共同进行测水,确保水量准确计量。

  2、监督与考核:

  灌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立节水考核机制,对节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水费征收与使用

  1、水费征收:

  水费征收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水费是生产经营性收费,要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

  2、水费使用:

  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灌区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节水技术改造、灌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水费收入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监督。

  六、其他相关规定

  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增输水管道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

  灌区管理应明确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范围,确保工程设施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灌溉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灌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灌溉区内的农田用水管理,包括节水灌溉、水资源调度、灌溉设施管理等方面。

  二、管理原则

  科学节水:坚持科学规划、合理用水、高效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政府主导: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推动节水工作深入开展。

  公众参与:鼓励农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节水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节水的良好氛围。

  技术创新:加强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提升灌溉区节水技术水平。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管理机构:

  灌溉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节水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该机构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水管单位、用水户代表等组成。

  2、职责分工:

  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节水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水管单位负责灌溉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节水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节水措施

  1、灌溉技术:

  推广滴灌、微喷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加强灌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和节水能力。

  2、水资源调度:

  根据农田需水情况和水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灌溉计划,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确保灌溉用水在合理范围内。

  3、监测与管理:

  加强土地水分监测,及时掌握农田土壤水分情况,指导农民科学灌溉。

  推广智能灌溉技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4、农业结构调整:

  推动农作物品种优化,促进耐旱抗旱品种的种植,降低农作物对水资源的需求。

  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

  5、宣传教育:

  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

  定期开展节水技术培训,提升灌溉区节水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1、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节水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灌溉区节水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设立专门节水检查机构,负责对灌溉区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奖惩机制:

  对节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通过经济手段促进节水。

  六、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灌溉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灌区内管水单位和各用水单位(用水户),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条水库管理处是本灌区灌溉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水务主管单位,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灌区管理组织,采取专业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或政府组织的群众管理(用水户)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本灌区水库及水利枢纽工程规模较大,属国有资产。

  第六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

  (二)合理调配水资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保护水质,防止污染,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三)承担所负责的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四)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五)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

  (六)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经授权的水政执法活动。

  (七)做好职工培训工作,提高政治、业务、技术水平,总结经验,指导科学用水。

  第七条机构及人员调配:为了使灌区灌溉设施及水库工程发挥工程最大效益,确保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将周湾水库管理处、边墙渠水库管理处由原来副科级建制升格为正科级建制,集水库管理及灌区供水为一体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领导职数设置为一正一副,工作人员由原编制5人增加为11人,所需工作人员在财政供养人员中调配(熟悉机电、农田灌溉、水利工程等专业)。

  第八条管理权限:本灌区枢纽工程(一、二级抽水泵站及高位蓄水池)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九条灌区输水主管道、输水主干管、支管、田间配套设施及输水管道上的水工建筑物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维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农田灌溉工程设施;协调用水户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水,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协调用水户按相关规定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缴付水费。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条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管理,办理财产登记、移交手续。由县水务局向水管单位和受益乡镇移交资产管理权。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增输水管道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者增设时,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根据灌区管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应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在主管线、检修井、大田出水桩半径2米范围内,禁止从事耕作或其它建设等活动。

  第十四条灌区的水源应受到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污染、堵截灌区原有水源。

  第十五条工程的维修养护,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制定工程管理养护办法。

  (二)对重要工程设施建立检查观测制度,定期检查观测。

  (三)枢纽工程和输水管道、水工建筑物要经常进行维修养护,做好岁修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由灌区专业管理单位和当地政府分工负责。所需维修资金除从水费收入中收取的维修费开支,维修缺口资金和大修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列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用水的权利。

  (二)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

  (三)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

  (三)保护水利工程、维护灌溉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水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

  (二)依法收取水费的权利。

  (三)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

  (二)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

  (三)维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

  (四)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五章灌溉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用水申报

  (一)每年初由用水单位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水管单位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二)每轮水开灌前五个工作日用水单位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片区、按作物种类汇总报水管单位,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水量分配

  (一)水管单位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下发至各用水单位,用水单位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的用水时间和水量。

  (二)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远、近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

  3、以水权分配方案及水务局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灌溉运行

  (一)灌溉开始前,由用水单位向水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水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开闸放水。

  (二)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测水计量按以下要求进行:

  1、灌溉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

  2、开闸放水后,由水管单位和用水单位代表共同进行测水,流量测定后,由水管单位管水人员每天不定时进行流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记录。

  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间断灌溉的,管水人员应做好水量记录。

  4、用水即将结束时,管水人员应按时关闭水源,同时计算灌溉用水结束时间和用水量,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上报统计。

  5、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水管单位与用水单位的管水人员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枢纽工程和输水管道进行巡查,巡查中要严防管道、水闸跑冒滴漏造成的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水量结算

  (一)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

  (二)每轮水灌溉前两个工作日内,用水单位申报灌溉面积、地理位置及用水量,同时预交本次灌溉费用。

  (三)水管单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五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灌区管理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水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第二十八条水费是生产经营性收费,要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价收费、挪用和减免水费。

  本灌区治水成本由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补助、燃料动力费、维修费、管理费核算,生产管理人员工资未纳入治水成本核算。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地方财政列支。根据县物价局核算的指导价,灌溉用水价格0.99元/m3,其中,燃料动力费0.3494元/m3,维修费0.55元/m3,管理费0.09元/m3。

  (一)维修费按年供水量95.6万方计算,每方提取维修费0.5元,共计47.8万元,所提取的费用用于枢纽工程和输水工程维修。分配方式为:水管单位占50%,灌区所在乡(镇)政府占50%。

  (二)管理费按年供水量95.6万方计算,每方提取管理费0.1元,共计9.56万元,所提取的费用用于枢纽工程和输水工程管理。分配方式为:水管单位占50%,灌区所在乡(镇)政府占50%。

  (三)燃料动力费:按每小时抽水375m3计算,两座加压站水泵功率分别为75千瓦/小时和200千瓦/小时,电费为0.35元/kwh,电动机效率取80%。

  第二十九条本灌区资产为公益性资产,承担抗旱灌溉任务,计收的`水费只能用于水管人员补助、材料费、维修费、电费、管理费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有效降雨量满足农作物生长需求,不需提水灌溉时设备维护费、检修动力费等据实核算,由财政列支。

  第三十一条灌区管理机构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章水事纠纷责任划分与调处

  第三十二条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发生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水事纠纷责任划分

  (一)因主输水管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水管单位及相应管道管护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二)因主干管及支管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具体用水单位或用水户负责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三)因偷水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偷水者承担主要责任,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次要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偷水者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因用水单位(用水户)拒不缴纳应交水费、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不承担责任(由于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过错在先造成的除外),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五)灌溉用水完毕前,用水单位未能及时通知水管单位停水造成损失的由用水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水事纠纷的调处

  (一)各用水单位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镇政府汇报,由镇政府牵头,水管单位配合组织调解。

  (二)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申请调解,或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用水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水管单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用水单位承担:

  (一)未按时申报用水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缴纳水费的。

  (三)责任内的输水管道管护不到位的。

  (四)不服从管理,谩骂、攻击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管水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时报送用水申请的。

  (二)开灌前未报告而私自放水的。

  (三)未及时做好灌溉流量、水量记录的。

  (四)流量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水管单位汇报的。

  (五)灌溉结束未及时向水管单位汇报的。

  (六)未按时结算水量上报水方的。

  (七)责任区内输水管道管护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吴起县水务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二零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二零xx年五月三十一日废止。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保障农业灌溉和城乡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灌溉面积在万亩及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适用本办法。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灌区包括灌溉排水系统控制面积范围内的灌排和相关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单位。

  第三条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涝、供水和治理土壤盐渍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灌区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城乡供水、水产养殖、水力发电等经营性业务,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灌区管理单位和职工有依法保护灌区工程和水资源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灌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灌区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用水户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灌区专管机构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灌区要积极推进民主管理,鼓励受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灌区管理。

  第八条灌区按灌域或水系组建专业管理机构。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灌区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受益范围跨二个以上行政区的灌区,由上一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第九条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由用水户代表、受益地区地方政府、灌区资产所有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法人代表和熟悉灌区管理的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人数视灌区规模决定,一般不少于15人。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灌区管理制度;

  2、审议专业管理机构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

  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和用水矛盾,监督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工作。

  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局、处、所等)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是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2、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3、组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承担所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4、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5、指导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工作,组织召开灌区用水单位(户)代表大会,通报重大事项并听取用水单位(户)意见和要求;

  6、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

  7、利用灌区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灌区良性运行能力;

  8、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经授权的水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灌区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积极推行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非营利的农民互助合作、自我服务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农田灌溉工程设施;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水,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缴付水费。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渠系组建,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民主选举负责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涉及水费计收、渠系改造、用水户投工等重大事项,应征求全体用水户意见或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通过有关决议,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灌区资产归出资者所有,接受出资者监管。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造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新建灌区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内新开渠道,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符合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征用灌溉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根据灌区管理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应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

  第十七条灌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制定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及用水合作组织的责任人,应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岁修、清淤等工作;保持灌溉排水渠沟断面,保证行水畅通;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等。

  第十八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做好灌区内水库、河渠等工程的防洪保安,保护灌排渠道、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等设施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植、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弃渣土以及在渠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灌区引水和水量调配应服从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洪、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做好灌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旱工作,保障防洪、排涝、抗旱的安全。

  第二十条灌区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积极利用回归水、冬闲水、微咸水、处理后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城市污废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种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灌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按计划供水,灌区内各用水单位(户)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用水申请,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经灌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供水计划,组织实施供水。

  第二十二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和用水单位(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三条对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灌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破坏用水秩序。

  第二十四条灌溉期间,灌区管理人员应对用水单位(户)进行技术指导,掌握进度,及时处理水事纠纷。灌溉期间如遇降雨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有权临时决定减水、退水或停水。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当随时将重大事件向灌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召开灌区用水单位(户)代表大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灌区要结合生产实际,设立必要的灌溉观测设施,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根据灌溉试验资料制定节水灌溉制度,实行科学灌溉。50万亩以上的灌区要求建立灌溉试验站,并严格执行灌溉试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灌区应采用多种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二十七条灌区应改进水的计量方法,完善量水设施,做好水情、水质、墒情、土壤盐分、泥沙淤积和地下水位等测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供水评价考核体系。每次供水后,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核算、公布实用水量、灌溉面积、应交水费金额等,总结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认真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灌溉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进入灌排渠系。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职工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灌区管理单位岗位设置与定员标准。

  严格划分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事业部门和岗位,以及承担灌溉、城镇供水、发电等经营性部门和岗位,明确业务范围、职责和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其他各岗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灌区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考评,表扬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事故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灌区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三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灌区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灌区应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为分流人员创造就业条件,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养老制度。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三十六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并采取不同的资产管理和运营方式。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有关资产运营、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按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灌区承担的防洪、排涝、抗旱、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应核定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成本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偿。

  第三十九条灌区承担的灌溉任务,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在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灌区要及时公布收费标准。因政策因素,水价低于成本而产生的亏损应由地方财政补偿。

  第四十条灌区承担的城镇供水、发电等经营任务,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其净收益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例纳入灌区的经费预算。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

  第四十一条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四十二条灌区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提倡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等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办法。灌区应改进计量方法,逐步缩小供水计量单位。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四十三条用水单位(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章技术研究与推广

  第四十五条灌区应重视和加强灌排技术的改进,推广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六条灌区应根据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满足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等需要,对水土资源利用中出现的变化、水盐变化趋势、作物耗水规律、节水灌溉制度和各种节水措施的应用效果、节水器材设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观测和研究,积累资料,为指导灌排生产服务。

  第四十七条灌区应与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密切协作关系,研究各种先进实用的灌排工程技术和节水技术,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八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基层水利人员的培训,并积极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合作,总结、宣传、示范、推广生产实践中的好经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的灌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灌区节水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浅谈土工膜在灌区节水改造中的应用03-17

试析西吉县库井灌区节水技术03-17

景电一期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周期管理方法03-17

学校节水管理制度05-19

灌区工作计划03-14

节能节水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09-30

单位节水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05-01

节水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06-24

办公场所节水、节电管理制度大全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