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21 14:40:51 泽滨 制度 我要投稿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1、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2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4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

  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五、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报告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3)事故发生要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关应急人员,到现场调查拍照、取证。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时内由行政管理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5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5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附件:

  1、《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2、《员工工伤报告表》;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1、组成人员与单位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长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海事局、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保定供电公司、河北电信保定分公司、河北移动保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二)市指挥部组成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现场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现场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先前建立的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为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为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市海事局为主负责。

  善后处理组:市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特别必要时请求驻保部队和武警支队增援。

  三、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安全安全事故发生。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网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并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周密细致的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6、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四、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到:

  1、电话报警和先期抢险

  (1)迅速拨打“110”、“119”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5)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2、书面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当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迅速转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110”、“119”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以及市指挥部有关行政领导。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到报告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最新调查情况。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事故现场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救援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五、应急救援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确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为了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1、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2、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3、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实况和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5、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7、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8、发改委、交通、商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9、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10、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11、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中心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6、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10、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发改委和保定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3、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七)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河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市公安、安监、建设、环保、商务、卫生、市政、海事、质监、电力等各有关部位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7

  1、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有人员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并迅速拨打122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向120急救中心报急救。

  2、事故发生后,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和车管部管理人员报告,向保险公司报案;企业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行业主管安全管理监督部门报送事故快报。

  3、事故快报应按照将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驾驶员姓名、车牌号、从业资格证号、行驶的线路或类别、造成伤亡人数以及简要的事故发生过程、大致事故责任划分等情况尽快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延报、瞒报、漏报。

  4、公司各部门接到事故紧急报案电话后需紧急救援时,应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和救助工作。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等。

  5、发生一般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管部报告,车管部接到报告后,需要急救时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

  6、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车管部门应立即向公司主管安全经理和公司负责人报告,当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总经理和主管安全经理先向紧急抢险组发出指令,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施救,安置伤员。安置组和后勤保障组迅速集合,听候安排。

  7、事故的`分析调查: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针对本企业或外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8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时、准确、严肃地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三违”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发现者,应立即依顺序报告班长、工段长、车间专职安全员、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知情不报者,扣除奖金500元。

  2、车间领导立即向分调安全科及有关领导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对车间领导按总厂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3、伤亡事故发生时,工段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要尽力保留下图像资料,以便及时准确查找原因。

  二、事故调查

  1、不论发生轻、重、死亡以及未遂的`安全事故,都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

  2、事故调查要求实事求是,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3、事故分析会要求岗位人员及知情者积极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查清其原因,不得隐瞒,虚夸事实。

  4、事故单位在事故原因查清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中应附会议记录、示意图及责任者的书面检查等资料。

  三、事故处理

  1、在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对事故的责任者应明确处理意见。

  2、轻伤事故:扣罚工段2000元,直接责任者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当月奖金,正付工段长、当班班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

  3、重伤事故:否决该工段当月奖金的50%,直接责任者记过处分,下至三岗半年,正付工段长、当班班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4、死亡事故:否决该工段当月全部奖金,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处分,下至三岗一年,免去工段安全员、当班班长职务,扣罚两个月奖金。正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个月奖金。

  四、防范措施

  1、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组织职工进行深刻反省,认真吸取教训。

  3、对事故原因,提出行之有效地治理措施,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9

  1、目的

  1.1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业区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生产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工业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

  3、权责

  3.1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3.2工业区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检查、考核。

  4?定义

  4.1伤亡事故:凡属本工业区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6交通伤害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7?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级

  5.1.1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5.1.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报告程序

  5.2.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处理外,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办公室。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2.2?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公司负责人。

  5.2.3?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向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5.2.4对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2.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公安部门。

  5.2.6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后,公司安全组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行厂区。

  5.3事故调查

  5.3.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5.3.2轻伤事故由厂长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车间等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3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3.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3.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事故处理:

  5.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工业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5.4.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4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工业区给以表彰、奖励。

  5.5事故补偿由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5.6数据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下属企业安全部将下列数据归入档案:(另备一份教育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

  5.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6.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5.6.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材料。

  5.6.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6.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6.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

  5.6.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数据。

  5.6.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5.6.10有关事故的通报、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0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3.职责

  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事故的报告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4事故报告的管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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