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0 04:17:27 制度 我要投稿

电动车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动车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动车管理制度(精选5篇)

  电动车管理制度1

  一、凡在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电动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外来电动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五、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承担责任。

  六、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电动车管理制度2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丌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

  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4、车主丌准在车场内洗车,丌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亍电瓶车充电,丌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丌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丌定时保洁。

  电动车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管理制度4

  一、车辆安全及使用管理

  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使用人员管理

  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电动车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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