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泥船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0 09:29:38 制度 我要投稿

挖泥船管理制度(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挖泥船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挖泥船管理制度(精选5篇)

  挖泥船管理制度1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挖泥船管理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 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 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 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 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 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 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 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 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 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 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 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 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 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 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挖泥船管理制度3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挖泥船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挖泥船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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