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6 08:29:0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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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精选5篇)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

  第四条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

  (一)立项

  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校务会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七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帮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精神和我省“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总战略的伟大实践,积极落实人才培养优先服务区域经济,服务湖南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服务湘潭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专业与省内、国内的企业尤其是青岛市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具体职责另行规定于《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服务、互利、统一的原则。即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帮助企业的技术革新和创新;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六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我校特定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校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平台和中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校企合作办公室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一般性合作项目指小型简单合作项目,比如简单的顶岗实习合作、员工培训合作、教材编写等)的审批分别由各专业教学团队自行负责,各专业教学团队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办公室不保留合作协议,仅对合作项目进行统计。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的项目。一般性项目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立项、实施、管理。但仍必须经过的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并需在

  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考核。 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各专业教学团队相关组长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学校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签署后方有效。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也必须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项目均应首先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书),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学校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形式与内容

  各专业教学团队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1、共建专业结构,校企共同研究专业结构,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更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提供高级技能型人才;

  2、共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根据技术发展和岗位能力需求的变化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引入行业企业标准,与企业专家一起编写修订教学参考资料;

  3、共建师资队伍,引进企业专家做兼职教师,派出学校教师到企业定岗进修,共建企业专家与专业教师构成的'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服务教学,服务企业发展;

  4、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化实习实训条件,让实习实训更加贴近实际工作过程;可以考虑设置校中厂、厂中校,可以聘请企业技能大师进入学校开设工作室。

  5、共建教学评价体系,引入企业标准化的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

  6、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也可以 由学校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7、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定向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无论是长期合作还是短期定向培训,均可视为订单培养。

  8、学校按照协议为企业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素质和学历水平。

  9、探索实践教学模式,进行工学交替教学模式的探索。

  10、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植入行业、企业认证证书相关课程,视作校企合作的一个特殊类型,纳入校 企合作管理范畴。

  11、 企业对以任何名义对学院进行捐助,包括企业奖学金等形式,视作校企合作的形式之一,但可简化手续。附加条件的捐助,应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与合作企业建立共管机制。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项目类型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年度效益评价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效益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通过与归口管理部门讨论,向上级领导提出终止或者继续项目的建议。年度考核评价的计划应与企业共同制定,考核过程应有企业参与,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共享。考核年报表每年12月25日-30由项目管理部门撰写并交校企合作办;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归口管理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

  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可以用企业的名字命名,或按照企业要求命名,但名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应按协议确定管理方。未明确定义知识产权管理方的,应确定校企合作双方为共同管理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校企项目合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学校专业教师为非学院校企合作伙伴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统一设立台账,集中管理。能够具体产生效益的校企合作项目,学院收入部分学院收取20%管理费,其余80%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设备维护更新、原材料采购、外请技术人员工资、本校教师指导学生加班费等。该部分资金仅能用于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营,不得他用,不得体外循环,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档案的管理。必须收集归档的资料

  包括:校企合作申报表、校企合作项目立项书(或批准文件)、校企合作办公室的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及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总结、过程资料等数据、文字、图形资料。学校及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计划、总结、过程管理、财务相关的数据、文字、图形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教学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引进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引进资金或资金设备总价值超过***万并顺利到位,学校将给予引进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项目总金额5%(或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或者合作项目对专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专业招生就业具有整体性的促进作用,学校将给予引进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0-20000元的奖励。对确有发展前景,但启动过程较长的项目,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并在项目效益实现后对引进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50000元的奖励。奖励在项目签约之日同时以文件形式确认,在项目效益实现当年发放。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专业教学团队、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专业教学团队、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

  (一)学校及专业教学团队、部门等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3

  1、 建立联系人制度,保证信息的及时沟通。

  2、企业从制定教学计划、招生、教学实施、毕业考核等由企业为主全过程参与。

  3、企业为学校提供师资、提供设备、提供奖学金、接受学生实习等对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并有所为的企业,优先推荐评选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4、校企双方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学生进企业后分成若干小组,在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同时还由企业结合现代技术的发展,开设了学校没有条件开设的'实训课程。

  5、学校积极开展职工培训,为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6、凡核心层合作企业,可优先挑选学校毕业生。

  7、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二年分别须有二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时间进企业实践研修(40周岁以上的20天以上);其他教师每二年不少于10天到企业学习、调研。

  8、实施聘任“企业教学咨询官”制度。聘任的对象一般是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师、企业培训师、专业技术人员等。 “企业教学咨询官”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与学校共同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进行督导;来校授课、办讲座、搞咨询等。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4

  一、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二、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四、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手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是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实习管理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要根据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安排以任务为驱动、项目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的顶岗实习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企业双方商定下,根据专业技能训练和就业导向要求,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包括顶岗实习课程目标、教学任务书、顶岗实习指导纲要等,毕业设计(论文)可以结合顶岗实习的岗位技能训练任务完成。

  第六条 各专业顶岗时间要达到半年以上,专业对口顶岗率达到80%以上。在顶岗实习中,学生至少完成一套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各专业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进度,结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时间和内容安排开展顶岗实习教学,因为企业方面生产或者工位等原因需要更改顶岗实习计划,须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更改计划后的顶岗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顶岗实习教学大纲要求。

  第八条 顶岗实习单位的落实原则上由学校安排。若因为工位、就业等问题、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在确认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前提下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九条 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要接受和学习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接受实习单位和学校双重制度管理。

  各专业要积极运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利用通讯、网络或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为学生辅导答疑。

  第十条 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实习单位评价教学质量的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在学制和学分管理上,采用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办法适应顶岗实习的要求。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写实习日记、进行总结。在顶岗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含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见附件),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顶岗实习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出勤、平时纪律等)、工作日志、实习单位考核、实习报告四部分综合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20%、30%、20%。

  成绩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等级以上者获得学校、企业可以签发工作经历证明,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顶岗实习期间违犯学院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按《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章 顶岗实习组织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坚持学校管理和顶岗实习单位管理相结合,以学校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由实训中心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班级落实,并成立由培训部主任、实习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带头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学校要安排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兼职教师组成实习指导教师,以学校指导教师为主。

  兼职教师由学校聘请顶岗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保证每名学生有对应的实习单位兼职教师负责。

  校内指导教师遵循“学生顶岗实习、老师顶岗锻炼” 的原则安排。年青老师或者没有企业经历的指导老师在带队期间,执行挂岗训练制度。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指导学生临时党、团组织活动。

  (二)督促学生认真履行日常行为规范,负责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和记载。

  (三)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配合学院共同研究对学生的教育方法。

  (四)针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特点,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

  (五)签批学生3天以内的请假。对学生请假超过3天的,及时与学校联系,按照学生请假的有关程序办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联系履行请假手续)。

  (六)协助学校做好对顶岗实习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七)负责做好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第四章 顶岗实习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场纪场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在学校政教处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顶岗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生顶岗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多个顶岗实习基地分散的矛盾。各系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全面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详细资料,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每周最少与各实习点联系一次,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实习、生活情况。如果实习点有3名学生以上,要指定学生干部,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要继续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未能带队参加实习的班主任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协助实习指导教师、系部做好本班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要经常与实习学生联系与沟通,并及时向学生管理办公室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顶岗实习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做好顶岗实习学生返校后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可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有前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具体实习方案参照此管理规定编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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