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基地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6 08:29:09 制度 我要投稿

蔬菜基地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蔬菜基地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蔬菜基地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管理制度1

  为了高标准建设蔬菜基地,确保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标准化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基地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是从生产到消费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公司领导非常注重基地的建设,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经理为副组长,各质检科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保管理及有关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无公害食品开发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基地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推广无公害食品栽培新技术,普及病虫害综合防治和平衡施肥技术;在初加工中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来操作。组长、副组长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协调,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成员把好自己分管的工作,确保每一道环节都有人管。

  二、基地环境管理

  本公司基地生产的蔬菜自质量认证以来,一直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善、稳定基地环境质量,保证水、土壤、大气质量符合无公害食品生产要求。几年来,环球工贸公司林木基地在蔬菜基地周围植树500多万株,有效提高了大气质量,改良了农田小气候;对于土壤,公司采取增施有机肥和轮作换茬的方法,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能力;对于水质,基地周围数公里范围内没有“三废”污染企业,灌溉用水全部用地下水,水质一直比较稳定。定期对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加强示范区环境质量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控制环境污染,保障基地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生产资料

  加强对基地所用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农药、肥料的经营管理。设立了生资超市,由生资超市统一购进国家及省推荐的或经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农业生产投入品,从源头将高毒、高残留农药及不合格肥料拒之产地之外。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使用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购买违规品种,否则一切不良后果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生产过程管理

  1、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

  认真贯彻《农业法》、《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我地实际,逐一制定出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到产品品质、加工包装等一系列的详尽的操作规程,真正做到生产中的每一个环境都有标准可依。

  2、增施有机肥和生物肥料

  依据无公害食品生产中对肥料的要求,平衡施肥,为蔬菜生产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一是施用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二是引进推广新型生物肥料。三是实行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对土壤进行化验、对产量进行记录,用科学的方法制定出不同生育期相应的施肥方案。

  3、综合防治病虫害

  一是农业防治,包括选用抗病、虫的蔬菜品种,种子经非化学处理,轮作套种以及适宜水、肥、温度调控,增强作物自身的抵抗能力。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减少病、虫来源;二是生物防治,采用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菌治病的措施,保护环境;三是物理防治,如架设防虫网,灯光诱杀,采用覆盖或人工直接捕杀等,切断病虫来源。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无公害食品生产水平为使员工熟练掌握无公害食品蔬菜生产技能,搞好技术培训,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培训制度。

  (1)培训形式:将《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禁用农药规定》等编印成小册子发到员工手中,做到人手一册。设立田间课堂,聘请中国农科院、山东农业大学等有业务关系的专家来讲课,首先对农场场长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次对基地的员工进行培训,全面提高生产者无公害食品生产水平。

  (2)培训内容:发展无公害食品生产的意义,国际、国内无公害食品生产的形式;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知识,具体包括:生产技术规程、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准则,农药、化肥合理使用要求等;农药检测的意义及基本知识。

  (3)培训时间:有关技术人员季前集中培训7-10天;基地员工季前培训1次平均1天以上;季中根据不同情况不定期设立田间课堂培训。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对无公害食品的认识和生产技能,以此保证各项生产标准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五、产地档案管理

  由公司建立基地蔬菜数据档案库体系。按照无公害食品蔬菜生产的标准要求,公司要对各蔬菜的生产、储存保鲜、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情况做好完整的档案记录。加强数据化管理,把所有相关数据输入计算机,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处理,逐渐建立起高标准的产品数据档案库体系。

  六、内部检测制度

  以公司检测室为主,依托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产地环境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引进先进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采用全面检查和抽查的办法,实行跟踪管理,发现产地被污染或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食品相关要求,以及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地块,查明原因,根据公司规定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强化监督

  在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生产情况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产品的质量。

  蔬菜基地管理制度2

  一、种植基地的职能

  种植基地的职能是在管理部副经理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公司的管理方针与经营政策,负责公司蔬菜基地全面工作,组织基地的生产、督促生产计划的安排及落实。

  蔬菜基地主要负责种植基地蔬菜种植计划及管理;基地肥料、农药使用管理;基地病虫害防治;基地田间档案管理;基地的环境监察保护;基地产品出事宜。

  二、种植基地的组织结构

  第二节种植基地的岗位职责

  一、基地主任岗位职责

  1、蔬菜基地主任受蔬菜管理部副经理的领导,负责种植基地的全面工作,并向蔬菜管理部副经理负责。

  2、负责组织蔬菜基地的生产、督促生产计划的安排及落实,掌握各蔬菜品种生产情况,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3、负责编制蔬菜基地各种蔬菜品种的种植操作规程。

  4、负责蔬菜基地掌握财务支出状况,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落实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

  5、负责蔬菜基地的人员管理工作,经常组织员工学习蔬菜种植、养护技术,努力高基地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6、做好苗蔬菜地周边环境的治理、抓好安全生产,为基地的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7、组织好基地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基地及各种植区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8、做好种植基地的生产计划安排及生产落实情况,月底进行总结,上报蔬菜管理部副经理并备案。

  9、完成蔬菜管理部副经理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蔬菜基地园艺技术员工作职责

  1、园艺技术员在基地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基地种植生产、养护技术的指导和实施。

  2、有计划、有重点的观察各种蔬菜品种种植的生长规律及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出适合的园艺措施并付诸实践,同时指导种植、养护人员科学管理基地的各项工作,有效解决种植、养护中遇到的困难。

  3、每天对基地观察一次,及时对蔬菜的生长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观察的情况进行整理,制定日报表。

  4、对蔬菜种植、养护的日常园艺操作的整理和统计其中包括:

  ◆发生的病、虫、草名称,施用农药名称、追肥、剂型、用药数量、用药方法和时间,以及农药的进货凭证等。

  ◆生长期间分次所用肥料(包括基肥、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名称、用肥数量、用肥方法和用肥时间以及肥料进货凭证等。

  ◆产品分期分批出园时间、出园数量、出库数量等情况的统计。

  ◆采购和种植蔬菜品种的入库、出库等记录。

  5、为每一苗蔬菜种植区设立一个档案,将每月的田间档案记录整理成册,保存到档案袋。

  6、指导园艺工人防治蔬菜种植、养护、生长过程中发生的病虫害,做好各种植区蔬菜种植前的准备工作,定期给园艺工人传授种植、养护的基础知识和实用技术。

  7、配合基地主任做好种植养护技术资料的总结和积累工作,月底进行总结,上报基地主任并备案。

  8、完成种植基地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蔬菜基地植保技术员工作职责:

  1、植保技术员在基地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基地种植生产、养护技术的指导和实施。

  2、有计划、有重点的观察各种苗木品种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及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出适合的植保防治措施并付诸实践,同时指导种植、养护人员科学管理蔬菜基地的各项工作,有效防止种植、养护过程中各种病虫害的发生。

  3、每天对基地巡视一次,及时对苗木的生长状况进行了解,严密监控各种蔬菜品种的生长状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对巡视的情况进行整理,制定日报表。

  4、对蔬菜生长及病虫害监控的日常巡视情况的整理和统计。

  蔬菜基地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建设、管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以及在蔬菜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以及用于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将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违法侵占、破坏蔬菜基地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控告。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蔬菜基地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蔬菜基地内蔬菜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蔬菜基地专业规划,做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相对集中,相对稳定。

  第八条本市蔬菜基地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0.04亩的标准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发展与改革部门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状况与有关区、县商定指标,逐步划定。

  第九条蔬菜基地分为两级:生产条件好、产量高、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长期保留的菜田,为一级蔬菜基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在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征占的菜田,为二级蔬菜基地。

  第十条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设立标志,逐级建立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增加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扶持、鼓励蔬菜生产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井、渠、路、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增加对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选育良种,应用新技术,增施有机肥料,使用无公害农药,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及其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管理保护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蔬菜基地或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一级蔬菜基地和因建设确需征占二级蔬菜基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经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国家土地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面积和具体位置书面告知同级蔬菜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兴办乡镇企业或建设村民住宅确需占用蔬菜基地的,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县、乡镇建设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占用蔬菜基地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齐,并报区、县及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应遵循先补后占的原则,审批部门按照占一亩补一亩五分的标准安排补建新菜田。在当地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部门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增补。

  第十七条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种菜的,征占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他人种菜。

  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占而不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继续作为蔬菜基地,恢复蔬菜生产。

  第十八条在与蔬菜基地相邻地带进行建设的,应负责保护蔬菜基地的动力、排灌、道路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菜田的生产。

  第十九条经营者承包蔬菜基地内的菜田,应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弃耕抛荒。

  第二十条承包人不得在承包的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和挖沙取土。

  条蔬菜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带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和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三)用有毒、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

  第四章 开发基金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征占蔬菜基地的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新菜田开发建设的投入作出具体规定。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免缴、减缴或缓缴。

  第二十三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财政专户存储,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弃耕抛荒的,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地菜田上年实际平均产值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并可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经营的菜田。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和挖沙取土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带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堆放固体废弃物、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以及用有毒、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造成菜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并可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为未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的;

  (三)对违法占用蔬菜基地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标准补足菜地的;

  (五)擅自批准免缴、减缴、缓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罚没款物、菜田建设资金和收受贿赂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所处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蔬菜基地管理制度4

  第一条点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产业,保障蔬菜的有效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政府根据城镇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常年用于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种繁育的场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规划、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健全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

  第四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蔬菜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占补平衡、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人口人均面积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积,并制定各区、县(市)面积指标分解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蔬菜基地由市蔬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市)政府,根据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和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蔬菜后备基地的规划工作。因城镇人口增长或者被征收、征用而造成蔬菜基地面积不足的,应当及时从蔬菜后备基地中补充。

  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当常年种植蔬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弃种抛荒;

  (二)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三)在蔬菜基地上取土、挖砂影响蔬菜种植;

  (四)向蔬菜基地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气体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蔬菜基地周围建设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

  (六)其他损害蔬菜基地的行为。

  第十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的生产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发现生产环境可能影响蔬菜基地正常生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护。确需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蔬菜基地被征收、征用的,市、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及时补充蔬菜基地。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被征收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改造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扶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缓收、免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应当接受同级蔬菜、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还应当接受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蔬菜基地的建设发展需要,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安排蔬菜基地扶持资金。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用于蔬菜产业发展的价格调节基金等构成。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蔬菜基地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蔬菜基地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蔬菜基地扶持资金:

  (一)新建蔬菜基地的;

  (二)扩建和提质改造现有蔬菜基地的;

  (三)推广科学种菜、育苗,进行技术培训、科研实验、技术推广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蔬菜基地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政策性支持的项目。

  享受本市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应当优先保障本市蔬菜供应。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告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使用方案。

  申请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给予扶持的蔬菜基地及扶持金额。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计划拨付资金。

  财政、审计和其他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规定,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的生产,配备蔬菜质量检测设施,对生产的蔬菜进行检测,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标准化蔬菜生产,建立健全蔬菜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和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体系,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蔬菜基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蔬菜基地的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测。蔬菜基地扶持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蔬菜质量安全监测。

  第十九条 坚持多渠道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在涉及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引导、鼓励蔬菜生产经营者增加对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为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等信息服务;建立覆盖主要蔬菜品种的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对种植面积、产量、交易量、库存量及价格进行及时监测,引导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蔬菜基地的蔬菜质量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蔬菜市场监测结果和预测分析,及时制定本市应急蔬菜种植方案。对根据本市应急蔬菜种植方案进行生产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在本市的蔬菜上市量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和应用新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地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提高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和科学种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繁育、引进适合本地的优良蔬菜品种,满足全市蔬菜基地的用种、用苗需要。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蔬菜市场建设和蔬菜市场应急供应的调控,扶持建设多元化的蔬菜流通服务体系,引导蔬菜基地与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实现产销对接,鼓励发展蔬菜连锁经营、直供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第二十五条 蔬菜、土地、环保、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蔬菜基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逾越职权、徇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减收、缓收、免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县(市)政府责令限期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批准减收、缓收、免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截留或者挪用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由市、区、县(市)政府责令退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在蔬菜基地内弃种抛荒的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其已取得的蔬菜基地扶持资金,不再享受蔬菜基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未配备蔬菜质量检测设施或者没有对蔬菜质量进行检测的,由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向社会公示,不再享受蔬菜基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9日长沙市第九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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