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企业规章的制度(精选12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关于企业规章的制度(精选1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规章制度1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守则
1、遵守公司纪律,严守公司秘密。
2、按时上下班,不旷工迟到早退。
3、服从公司管理,按时完成任务。
4、老实做人,用心做事,做好本职工作。
二、店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纪律
1、上班时间不准在商场内吃零食、玩游戏,不准离岗、串岗,不准聚集在一起聊天、嬉笑、喧哗;不准在工作时间吃食物、看书、报、看杂志、做私事;不准在营业时间内会客、带小孩、带宠物,或逗玩亲朋好友的小孩。
2、注意个人及公司形象,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将手插入袋内站立或行走,不准将手搭撑在货架上,不准坐在货架、货箱及货品上。
3、上班须用礼貌用语,提高销售技巧。接待顾客态度要和蔼,不准与顾客顶嘴、吵架、或打骂、殴打顾客。
4、上班时间必须保持店内有人照顾,不准2个以上同时饮水或上厕所,不准店内同时有二位以上营业员当班而出现只有一个人在柜内15分钟以上。违者以空柜处理,处罚条例按商场管理条例执行。
5、发现顾客在自己店内吸烟,要委婉地加以制止。
6、注重个人及店内卫生,每天早晚进行一次清洁工作,清洁范围包括:展柜、玻璃柜、收银柜、地面、形象墙及陈列货品,要保持柜台及玻璃无指印、无灰尘,地面无积水、纸屑,商品整洁、无灰尘、无印迹,雨天时还须及时对脚印进行拖洗;不准将清洁用具、垃圾堆放在公共走道或垃圾箱上。
7、爱护场内商品,不得故意损坏商品,或将店内任何物品带出工作场所。
8、营业员在停止营业前5分钟才可以做最后结束工作,店内如还有客人,不得更换衣服做下班准备。
(二)礼仪行为规范
1、仪容仪表规范
A、工作时间须统一穿着公司指定的制服及佩带商场的胸牌。制服要保持平整、干净(穿制服前应先检查扣子是否有掉落,有无破损),不得在制服上另加自己的衣服。胸牌配带于左胸处,不歪斜,不掉落.
B、保持头发整齐清洁,长发及肩者需扎起来,饰品以适量,适宜,不夸张为原则,不应配带金属制品的发饰。
C、表情开朗,化妆以适度化妆,擦上口红为原则,着近肤色无花纹的丝袜,黑色素面前后包的低跟皮鞋。
D、员工不留长指甲,必须保持圆滑、清洁。除女性的淡色指甲油外,不得涂其它深浓色指甲油。
E、工作时间员工不得携带任何音乐播放器(MP3、CD、收音机等)。
2、服务礼仪规范使用“微笑服务”是整个服务礼仪规范的前提与标准
A、站立:头正、双目平视、嘴唇微闭、两肩放松、躯干挺直、双臂自然下垂于身体两侧。
B、走路:双目向前自然平视、微收下颌,面带微笑、双臂前后自然摆动。
C、鞠躬:立正姿势,保持端正、双手放于身体两侧或体前搭好、身体略向前倾。
D、礼貌用语:顾客进店时,说“欢迎光临,顾客出店时,说“欢迎下次光临”。
企业规章制度2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壮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不断壮大公司实力。
四、公司提倡鼓励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并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企业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塑造推动公司发展的企业文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鼓舞和激励公司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内容与实施做出规定,是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
第二章企业文化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企业文化组织机构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协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成立相应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并设立企业文化建设专责人。
第五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企业文化建设整体方案,审定企业文化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总经理办公室的职责是策划企业文化建设的整体方案以及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各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责人的职责是推进企业文化理念的具体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核、指导其他各单位、部门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二)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发展规划;
(三)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公司对内对外宣传规范,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进行对公司企业文化重要议题的相关研究;
(六)开展公司对内对外企业文化宣传,组织公司企业文化活动;
(七)公司企业文化培训的组织、考核、管理、培训效果评估;
(八)审核对外宣传内容,指导各单位、部门开展企业文化活动。
第七条公司将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企业文化建设的责任人,并设立企业文化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建设计划,协助企业文化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建设、推广、宣传。
(二)协助总经理办公室落实文化建设工作,合理安排,保证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企业文化活动时间。
第三章企业文化理念管理
第八条公司企业文化理念是指:公司的企业愿景、企业使命、核心价值观、经营哲学、管理思想等企业文化核心内容。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管理的执行机构,总经理办公室应充分调研国内外先进企业文化,总结大通的经验和特点,研究制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在开展企业文化工作中,应深入实际调研分析,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分析公司所处产业的特点,广泛听取各单位、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炼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思想,使公司的企业文化理念能够切合企业实际,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企业文化理念进行审议和确定;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将作为公司企业文化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四章企业文化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文化制度是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的表达和规范,必须与企业文化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的企业文化制度系统涵盖下述三个领域:
(一)企业文化核心理念规范。该制度对企业文化核心理念进行设计,是企业思想文化塑造的基础;
(二)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该制度对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进行了设计,是企业行为文化塑造的基础;
(三)企业风俗文化制度。该制度在对内工作上,对企业教育培训、礼仪仪式、服饰、体态语言、工作场所相关规范做出规定;在对外工作上,对企业营销观念、服务规范、公共关系、银企关系、公益活动、文化传统做出规定,是企业风俗文化塑造的基础。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企业文化制度的编制和监督机构。相应管理制度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生效后,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推动落实。
第五章企业文化器物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文化器物是公司企业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对相关器物的设计,可以直观、生动地表现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思想。
第十七条企业文化器物系统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vi系统(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二)企业象征图案;
(三)企业宣传标语;
(四)企业吉祥物;
(五)企业之歌;
(六)企业容貌。
第十八条公司企业文化器物系统应用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品、事务用品;
(二)企业证照、文件类;
(三)交通运输工具类;
(四)指示、标识类;
(五)广告展示陈列类;
(六)商品及包装类;
(七)服饰类;
(八)公司出版物;
(九)公司礼品;
(十)公司网页;
(十一)其他。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企业文化器物的设计管理机构,总经理办公室在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组织设计单位对企业文化器物进行设计。各项设计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认可,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推动落实。
第六章企业文化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推动公司企业文化的实施,组织开展公司对内企业文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公司企业文化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司企业文化相关规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必须将宣传内容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并会同总经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协助各单位做好企业形象推广工作和企业标志标识使用规范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更好地培育、塑造公司企业文化,总经理办公室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提议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提案,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开展活动,或协助分公司开展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企业规章制度4
一、工作态度
1、按公司及各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工作认真,待客热情,说话和气,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3、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
4、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早退。
5、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
6、热情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二、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4、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使用发夹网罩。
5、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6、工作时间内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三、拾遗
1、在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主管作好详细的记录。
2、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四、公司及其所工作酒店财产
公司及各个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公司及各个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坏,当事人都必须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我公司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企业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情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三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总经理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月底。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
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享受三餐补贴(日标准为每人10元)。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能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助。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所有员工均需接受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凡经厂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九条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追责任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公司领导。
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办公室、业务室、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违反本条款者,每次罚款10-50元。
第五十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在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包干区域卫生不合格者,每次罚款5-50元。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在要求禁烟的车间及周围10米以内及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违反本款者每次罚款200元;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
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
在生产厂区流动吸烟经教育不改者;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上班时间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违反本条款者每次罚款200元;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企业规章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3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再续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以上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单位依本规定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16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长白班: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9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0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0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1条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岗位工资和吨纸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制定。
第3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3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3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企业规章制度7
1.0目的
加强企业管理,强化员工的纪律观念。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员工。
3.0考核方式及管理
3.1各部门由考勤员专门负责考勤的原始记录及月度汇总工作,每张考勤表上要注明部门、岗位及有关详细说明材料。
3.2考勤员要实事求是,做到每天考勤,填写正确、清楚,每月最后一天进行考勤汇总,原始记录汇总及考勤汇总表填写后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次月2日交总经办。
3.3员工应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口头警告,超过5分钟以上,每分钟罚款1元,超过1小时以旷工半天论处,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超过三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员工每旷工一天按照员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扣除工资,同时旷工均开具“过失单”。
3.4若发现考勤员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次口头警告,二次开过失单,三次劝退。由于考勤员失职而造成的差错,一次口头警告,二次扣罚考勤员20元,达到三次者发过失单。
3.5员工因故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按人事权限逐级呈批,请假单随考勤表报送,总经办定期检查。
3.6未请假或假满未及时续假而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旷工均开具过失单,连续旷工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4.0加班考勤管理
加班包括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加班。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须事前办理加班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4.1加班条件
4.1.1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内不能间断工作的;
4.1.2为完成下达的紧急任务而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
4.1.3必须利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进行设备维修或因公用设施等临时故障而进行抢修的;
4.1.4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加班的;
4.1.5凡属工作范围的事没能完成而需要加班的,均不作加班。
4.2加班的审批
4.2.1加班审批的原则
4.2.1.1加班需完成的工作量必须与加班工时相符;
4.2.1.2严格遵守加班审批程序;
4.2.2加班审批的程序
4.2.2.1零星加班: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需进行加班”。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核准→部门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4.2.2.2集体加班:指“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需以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组织加班”。部门经理起草加班报告(写明计划完成工作量及人员安排)→报总经理核准;
4.3加班申请单的管理
4.3.1每月5日前由各部门考勤员将本部门上月《加班申请单》汇总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加班申请单》一式两联,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办公室章印后将其中一联粘贴于当月考勤表,另一联交于加班当事人作为补休凭据。
4.4加班补贴及补休的管理
4.4.1属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公司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4.4.2休息日或延时加班的,一般安排补休而不计发加班补贴;
4.4.3加班后的补休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视部门工作的情况妥善安排。补休考勤时以审批后的《加班申请单》抵算出勤。当年度的加班,各部门经理、主管应在当年内给予安排补休;
4.4.4员工因事补休,须提前办理补休手续并附缴《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4.5员工未经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补休者,视同旷工处理;
4.4.6《加班申请单》当年有效;
4.5各种假期的报请及核准审批
4.5.1病假;
4.5.1.1员工病假需出具指定医院[南通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产科医院、传染病医院(限传染性疾病)、口腔医院(限口腔疾病)]医生的病假证明,突发性病况允许就近医疗,过后出具急诊证明。
4.5.1.2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者,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到十二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c)医疗期满后,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5.2事假
4.5.2.1请假审批权限范围
a)请事假在1天之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b)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c)因特殊情况请事假5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
d)部门经理以上请事假报总经理批准。
4.5.2.2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原则上全年不得超过十四天。
4.5.3婚假
4.5.3.1员工婚假先要写申请和递交有关证明,总经办审核后再由部门经理批准,方可请假;
4.5.3.2符合《婚姻法》规定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婚假为十五天;
4.5.3.3婚假一次性休完,不能分开使用。
4.5.4妊娠
4.5.4.1女员工妊娠,从四个月起作产前检查到生产约8-10次。凭医生出具的证明适当增加;
4.5.4.2每次检查,根据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证明可享受2-4小时公假。
4.5.5产假
4.5.5.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产假90天。晚婚晚育者
可享受产假12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多生一人增加产假15天;
4.5.5.2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请护理假时,男方凭女方单位出具的护理证明,经批准后,在婴儿满月前一次性休完;
4.5.5.3对避孕失败进行人流的员工,根据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及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4.5.6丧假
4.5.6.1员工直系亲属(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享受三天丧假。员工请丧假,填请假单,交总经办审核,再由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5.7工伤假
4.5.7.1凡在工作时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有关医院签定确认为工伤的,按签订的用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4.5.8法定假日
4.5.8.1法定假内,因工作需要,符合加班条件的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4.5.9出差员工因公出差,应先填写申请报告,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
4.5.10公司实行奖励年休假制度,对于年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和各岗位骨干奖励休假作为带薪工作时间。
4.6考勤查询:
4.6.1员工如遇对考勤有疑问,可向部门考勤员或公司总经办查询。
企业规章制度8
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五个方面:
一、公司员工出勤考勤管理制度。
二、员工岗位责任制。
三、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
四、物资领用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领导班子决策管理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的作用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每一个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套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在企业与劳动者出现劳动争议时,为企业提供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符合该条规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从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某加油站 《员工手册》中有这样的规定:员工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小张于XX年2月到该加油站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加油站值班经理发给小张一本 《员工手册》,并要求其阅读后签字确认。4月的一天,小张在工作中遇见多年不见的老同学,两人聊到兴头上,老同学递给小张一支烟。小张刚吸两口,值班经理就飞奔到二人身边将其香烟夺下踩灭。第二天,小张便接到加油站的解雇通知书,理由是小张在加油站内吸烟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小张觉得自己只是吸了两口就马上熄灭了,而且也没有造成什么影响,于是他便将加油站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加油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仲裁委员会认为加油站的工作环境特殊, 《员工手册》中规定 “在工作区域内吸烟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是合理的,小张在工作区域内吸烟虽未导致严重事故,但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张的仲裁请求,认定加油站的解雇行为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而对于何谓 “严重违纪”、 “重大损害”,法律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众所周知,加油站内是禁止吸烟的,本案中的加油站为了本身的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规定“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因此,貌似“小错误”的吸烟行为被认定为 “严重违纪”,加油站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抗辩最终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规章制度不论是在企业的用工管理中还是在解决纠纷时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当花费心思进行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9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亦无论其管理基础是强是弱,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赖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之一。
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中一旦被认定无效,也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如何使企业规章制度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的大背景之下,本文试图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以及其他劳动法规的规定,在法律的视角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分析,以明确企业规章制度中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期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传统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也赋予了企业规章制度新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使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平等协商确定”的用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再是企业单方面决定,而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已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二)新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看,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制度的提出、审查、平等协商、公示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如未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将面临无效风险。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一款也做出了相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成为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新的法律依据。其次,《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政策依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及备案制度。
(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角度来看,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更是企业的义务。这就决定了,企业规章制度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规定了监督和制裁办法。《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作出类似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同时,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管理员工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给予了比较多的规制,但是,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多权力。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全体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可以看出:很多情况下法律把权力赋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在企业的录用制度中予以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明显的直接和规章制度有关;“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也在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重大损害”的标准;“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简称“兼职”),兼职的态度也是看用人单位的态度,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关键看用人单位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允许员工兼职,可以建立兼职申报制度。再如第40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看似和规章制度无关,其实是有关系的,如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也是看似与规章制度无关,其实也是与企业的规章制度有关系,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可以在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予以明确。
由此可见,法律将很多权利权力赋予企业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行使,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企业规章制度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在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违反该规章,法律将支持企业规章制度所设定的法律后果。
三、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分析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生效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应经过以下程序:
审核提出程序→平等协商程序→公示程序
1、首先,审核是否属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重大事项包括: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保险福利、
(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
(8)劳动定额管理
(9)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2、其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或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最后,应当依法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公示为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二)备案原则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通知确立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备案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设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备案的程序要求,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备案,只涉及行政管理问题,并不影响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四、对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分析
(一)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法律要求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但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列举式地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所包括的内容。
但除此之外,企业认为有必要确定为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成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对此,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二)企业确定违纪事项的法律尺度
1、首先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企业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但在许多企业规章制度中仍然会有不同程度的违法内容出现: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标准;规定女职工被录用后一定期间内不能结婚或怀孕,或规定了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的不平等待遇等,违反《婚姻法》或《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更有少数企业规定员工上下班搜身检查、限定如厕时间等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规章制度内容。这些内容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内容相冲突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几乎清一色是资方或代表资方利益的管理层制定的内部规定,是近乎命令式的单方意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有了职工参与的民主程序,但仍然是以企业为主导。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则代表契约式的平等协商的约定,更能体现双方的平等意愿,尤其是体现劳动者的意愿。因此,效力应高于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二)》中也作出相应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就可以避免企业以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3、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赋予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上较大的自由度,在哪些方面作出规定,怎样规定,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即可。因此,难免产生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要符合社会一般的道德标准即公序良俗,也是法律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中对员工处分事由的法律分析
人力资源实践工作中,企业对违纪职工不适当的处理往往导致不良后果,甚至要承担诉讼败诉的苦果。企业如何有效处理违纪员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给企业处分职工带来法律盲区。过去企业对员工处罚的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该规定已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被国务院下令废止。其中最常适用的连续旷工15日可以对旷工职工除名的规定即出自该条例。该条例的废止,一些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失去了法律
依据,这究竟是意味着企业已无权处分违纪员工,还是在企业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尚不明晰。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的处分措施将发生以下变化:
(1)经济处罚方式已不可取
企业给员工经济处罚,以前都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如:一次性罚款的规定,该条例废止后,现在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并无经济处罚的权限。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使用的经济处罚方式已不可取。
(2)“开除”、“除名”用语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解除劳动合同”。
对严重违纪员工,企业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及事由予以处理。这是目前有法可依的最严厉的处分措施了。“开除”、“除名”是过去的管理模式下,对企业职工的一种处分措施,对职工而言是一种不良记录。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做出的选择。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除名的规定废止后,所带来的新问题就是:一、企业不能再直接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事由开除员工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企业将“依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甚至是“依连续旷工2天、累计旷工10天”这种更严厉的规定纳入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3)“赔偿损失”的措施可继续使用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者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赋予了企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赔偿数额,及执行措施,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进一步明确。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等这些用词及处罚方式已失去法律依据。
上述处分措施,已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而失去法律依据。这就需要企业对原规章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用语应尽量避免。“开除、除名、辞退”用语不可再出现,而罚款行为应坚决杜绝。
(5)降级、调岗、降低或免除职务、降低工资等措施的使用分析。
降级、调岗、降低或免除职务、降低工资也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应该属于企业自主行使管理权的范畴,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但该处分措施不能违反合同约定,在此,合同约定大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企业在采取降低工资处分措施时,也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条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为工作时间,12:00-13:00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双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字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前一天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交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上班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10、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矿工。
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员工薪酬组成:
(一)基本工资
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二)奖金
1、全勤奖金
(1)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勤奖金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
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
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
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条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
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险福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三)健康福利
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出色地为企业服务,公司每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补贴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给员工餐费补贴、住房补贴及交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规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实行,望各位员工共同遵守。
企业规章制度11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7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除外)。
第20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1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提升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归口审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定期汇编出版规章制度。
第八条公司本部各部门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并发布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以及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在公司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系统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归口于其承担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章计划
第十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和变更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一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分析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公司作专题汇报。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在汇总、审核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将有关意见和规章制度送审稿一并提交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协调。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五章审核与审查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送审稿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统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二)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体例、文字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送审稿送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和审计部,就规范性、合法性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一)规范性审核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二)合法性审核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与现行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审核由审计部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然后根据规章制度实施范围在本部、公司系统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送审稿经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审查确定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反馈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部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审核部门会签(会签单表样见附件2),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六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对一般性的专业、专项规章制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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