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1
一、人力资源
店员要求:可以没有专业知识,但必须开朗、善于钻研、愿意学习,有上进心,有亲和力。
签合同:要想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的辞职报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迟到1小时以内扣20元。迟到1小时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00元。
病假提前打电话。
事假要提前两天请假。
三、排班制度
销售排班:一天8小时班。如果是两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销售员分别计业绩,分别计算提成。店长等管理岗位,按全店的业绩算提成。
四、店长的职责
1、人员考勤,调配,亲自顶班。
2、每天检查缺货情况。也可分配给店员分别检查缺货情况。尤其是前100种的品牌和前100种的优质品种。
3、定期检查卫生。
4、每天必须写一个成功的销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讨分享。可以写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写个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优缺点。
5、定期考试。一个月一次。考药物功能知识,用法用量,通俗名称。
6、亲自办会员卡。详细记录会员信息。每个月可以设几天为本店会员日,持卡会有优惠品种,打折。
7、定期做活动。活动策划。做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找老板商量,找店员讨论。活动所用的促销品、彩页都有亲自做。
8、帮助员工提高业务水平。
9、采购权。
10、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个月之内的药品促销,处理掉。3个月之内的近效期药品必须下架,谁负责的柜台的损失谁负责。
11、负责每个季度的销售目标的完成。
12、一般店长工资是店员1.5倍。提成按所有店员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须是完成销售任务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销售目标制定和激励制度
1、每个月的不一样。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据以往的销售情况。一般应该增长20%—30%。对应往年每月的销售情况。
2、完成销售任务,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务,按业绩与任务的比例算系数,重新计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务10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元提成。
完成任务8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x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务12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x1.2=1200元提成。
六、培训
1、要求员工每天学习店内几个品种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适用人群、不良反应。每月要考试。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试的药品品类。
2、联系厂家培训人员前来讲课。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2
一、人员与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并公开药品质量、价格、广告举报投诉电话。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从药人员管理、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管理追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从事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或药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4、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外部或内部均可)。
5、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6、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县以下医疗机构可采取以中心卫生院为单位汇总后上报)。
二、药品购进验收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购进进口药品时,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同时索取该批号药品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医疗机构对购进药品(包括接收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可以合二为一,但内容必须完整。
三、药品储存与养护
1、医疗机构应当按批准的诊疗范围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配置的设施、设备能够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药房、药库应当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应设置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调控、监测设备,应设置离地10厘米地架。有冷藏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冰箱)。
2、医疗机构的.在库药品应当实行色标管理,设置合格品区、待验区(或待验标识牌)、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陈列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摆放、储存,设置“非药品区”;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医疗机构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发现温湿度超标,应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4、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发现有不合格药品、近效期(效期6个月内)及时记录,并将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及时移到不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及时做好报损和销毁,并记录。医疗机构还应对药品储存养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发现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四、药品调配使用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向药品使用者正确说明药品性能、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等事项,不得做虚假宣传。
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如有问题,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签字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2、卫生院(含)以上医院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每月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
3、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置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4、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拆零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
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
5、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处理。
6、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注意考察、收集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及时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发现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行为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3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二、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三、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短款当时赔付。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四、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夏季至少要隔两天洗一次,冬季每周至少洗两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较好的个人卫生。
五、应按时上下班,夏季早7时30分上班,晚10时30分下班,冬季早7时40分上班,晚10时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请假;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有顾客时不接打手机,晚上下班时要锁好门窗,关闭好电源水龙头等。
六、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闲聊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
七、按时参加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及时做好学习笔记,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班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及中药装斗复核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及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进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八、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U盘听歌、看电影、玩游戏等,电脑出现故障或停电应立即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九、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积极配合。所有员工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一、预定每周二、周五报计划进货,其它时间必须把缺货品种按规格产地列出。到货时核对药品数量是否符合,批号是否太近,包装是否完好,单据金额合计是否正确,当天进货及店之间调货随时正确录入电脑,价格偏高的品种作好记号,店与店之间的调货及时做好记录。
十二、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及时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个别不常用高价品种收押金后在进货。
十三、加强员工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能力;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以最大努力快速掌握、熟练业务。应对药店所有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4
(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注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清除。
(7)备有一定防火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5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6
(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二)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五)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七)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
(八)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7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8
一、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二、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三、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9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原则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2种。
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有关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id卡)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10
为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加强诊疗和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提高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药品使用率达到要求。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以下几点:
1、外配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处方最终要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医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字,并保留两年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和非处方购药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严禁使用IC卡,或个人帐户购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2、定点零售药店对使用IC卡或个人账户购药者,必须认真填写购票据,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晰,规范。回执存根联保存两年以上。
3、对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证)与持现金购卖同一品规的'医保药品应执行同一药品零售价,不得对参保人施行价格歧视。
4、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药品的价格信息,对新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要做到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医保药品数据库。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审核结算费用,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权拒付。
6、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7、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8、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11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12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
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十、医保人员到药店购药时,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原则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的药不能超过2种。
十一、必须每天将售出药品有关医保数据上传,并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上传内应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id卡)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13
生老病死是人生无法逃避的成本,如何让自己对未来的身体和未来的生活更安心?医疗保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山海关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于1997年初,迄今已有15个年头,经历了职工医保、特殊人群医保、居民医保三个阶段的政策完善,服务对象已突破16000人,年基金收支1800万元以上。因为它记载着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流向,是记录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结算的第一手资科,同时还直接涉及到广大参保人员的福利和健康保障。所以建立原始性、真实性、全面性、可查询性兼具的医保档案工作体系,是保证医保工作有效推进的客观要求,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一、立足实际,做好档案管理基础工作
(一)研究医保特点,增强档案意识
1、医保档案涉及单位和人员多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覆盖范围最广,涉及的人员类别也最多,既有在职和退休人员,又有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
2、医保档案内容复杂
医疗保险主要涉及“医、保、患、药”四个大的方面,“医”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资格认证资料、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各种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门诊慢性病认定资料,转诊、转院审批备案表等。“保”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了一般的综合档案外,业务方面主要包括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基金征缴及基金支付档案等。“患”是指参保病人,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帐户每月划入金额明细单、医疗保险关系接续与基金转移等。“药”指定点零售药店,档案主要包括资格认证资料、服务协议、药费清单及结算凭证等。可看出医保档案涉及内容多且专业性强。
3、医保档案实用价值大
医疗保险档案是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凭证,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以及费用报销结果要经过诸多环节,有时还要调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报销范围和标准等。所有这些都需根据每个人来完整、详细的信息资料,依照医保政策规定才能完成待遇支付,档案的准确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保证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其本意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享受医疗保障,满足就医看病的基本需求。但有人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所以我们要做好积极的宣传工作,让全体市民成为积极的社会保障参与者,使“基本保障人人有责、量入为出逐步积累、效益优先维护公平、社会服务公众监督”等医保理念深入人心。同时还建立监督机制,要严把档案审定关,对参保人员的审核,通过保障中心初审和医保办复审两道关,对其参保资料进行逐一审查核实,保证真实,把虚假,骗保等杜绝于最初阶段。
(三)完善建档制度, 规范档案管理
结合医保工作特点,加强医保档案的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各工作环节的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医保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做到收集齐全、分类科学、保管安全、利用方便。
医保档案是指医保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基金管理业务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数据、报表等资料的总和。其构成主要为医保经办部门收集保管的档案为一级医保档案;由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负责保管的医保患者诊疗凭证为二级医保档案;由社区保存的居民参保相关资料为三级医保档案;由参保人员个人保存的参保和就诊记录为四级医保档案。
医保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件标准类。文件和标准是医疗保险启动运行的依据和纲领。主要是国家和省、市下发的`有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镇居民保险的政策文件,如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实施方案、细则及操作程序等等。这些资料,医保中心必须妥善保存,为以后研究分析医保改革和发展提供历史素材。
2、基础信息类。由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医保档案的内容主要由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基金管理等三大要素构成。这样,就决定了它的基础信息容量大、项目多,既对缴费单位又对参保个人,这是医保档案的中心部分。
医保档案的整理规范:按不同人员类别清理归档,包括
①重度残疾人
②低保家庭成员
③60岁及以上低收入老人
④在校学生
⑤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
⑥18周岁以上居民等六大类,打印居民医保档案资料目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备注。两种身份以上人员归类,取序号在前的类别,例如一名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为低保家庭成员,又是重残,则归在“重度残疾人”类别。对档案内容不清楚,不完善的要进行调查,增补完善,同时,为便于管理和联系,应增加参保人员住址变更;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四)建立网络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全民医保档案覆盖全民,数量大,内容广,立卷归档范围宽,给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繁琐复杂的工作量,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医保档案的网络体系,以档案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促进公共服务为目的,建成医保档案数据库,形成互动网络,这样既可节省时间、便捷工作、提高效率,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医保档案的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医保活动提供参谋意见。
二、建立一支有专业水准的档案管理队伍
医疗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业务管理繁杂,而且医疗保险档案是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凭证,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以及费用报销结算要经过诸多环节,有时还要调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以及报销范围和标准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根据每个人完整、详细的信息资料,依照医保政策规定才能完成待遇支付。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支有专业知识、有文化素质、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档案干部队伍可靠、高效的档案管理队伍,即要了解和掌握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还要结合医保工作的实际,保证产生于不同部门、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归档材料齐全完整,保证各类归档信息能被有效利用。做好医保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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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 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退休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xx%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xx%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异动时,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必要时适当调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先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方能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不含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3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5%负担。
(三)住部、省级医院的按 (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130%计算;住街道 (乡镇)医院的按(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8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在外地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或急诊抢救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不按处方司药的;
(五)采用挂名住院、制作假病历或违规将参保人员住进超标病房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克扣、无故中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15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不断增加。目前,本区15家基本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了异地住院费联网结算,2家区级医院纳入了跨市州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15家医院和86家药店纳入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市州联网结算,区人民医院纳入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跨省联网结算。目前尚未开通跨省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
二是加强异地就医政策宣传。落实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异地就医工作要求,连年开展异地就医政策集中宣传到车站、到医院、到农村、到社区、到用人单位“五进”活动,加强医保电子凭证的申领激活,提高了参保人员政策知晓度。
三是异地就医经办管理逐步规范化。2019年机构改革完成后,我局完善了《内部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了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依据、所需资料、审核流程和具体时限要求,做到了异地就医费用按时足额支付。规范了业务管理,便民的同时提高了经办效率。
2020年成功实现住院费异地直接结算1009人次,基金支付978.73万元;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跨市州联网结算2.7万人次,支付费用257万余元。暂无门诊特殊疾病跨市州联网结算和普通门诊费跨省联网结算数据。
二、门诊费跨省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
一是待遇政策差异大。目前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省与省之间,市州之间待遇政策差异大,给联网结算造成了障碍。例如南京市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健身费用,年度使用限额为2000元。而我市无限额规定。
二是经办管理不一致。经办管理上各地规定不一样,譬如关于门诊费异地就医是否备案不一致,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的职工医保门诊账户金额有银行直发的,有计入医保电子凭证的。
三是基金监管难。参保地经办机构限于人员紧张、路途远、取证难等原因,无法保证基金支付的.合规性,存在经办风险。
四是联网结算率不高。联网结算的医药机构少,覆盖人群有限;跨省联网直接结算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易出现掉数据、数据滞后、数据报错等问题;本区为劳务输出地,居住的外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更少,加之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工作才开始,因此目前暂无相关结算数据。
三、工作建议
一是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基本医保实现省级统筹,并逐步实现国家统筹。
二是完善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制度。建立参保地、就异地的经办机构协作机制,明确异地就医的经办管理职责,特别是就异地监管职责,尽量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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