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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P34页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P35页
一、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必需由第三人担保
二、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
2)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
3.保证人资格:
1.)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2.)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如:项目经理部不能作为保证人
3.)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全部范围担保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保证期间的规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P 36
三、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P36页
三种: 合同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关键词: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抵押物:1)可以抵押的财产(六类)P36―37页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不可以抵押的: 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权的生效:
1)强制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2)自愿登记:其他抵押权――――――=签订时设定
3)清偿顺序: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二、质权
1.质权的'概念:关键词:债务人或第三人――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债权人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以转移占有为特征;质押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
3.质物――动产、权利(票据、股票、知识产权)
三、留置 P38页
1.留置的概念:关键词: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依法留置――债权人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四、定金:
1.定金的法律后果: 守约――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的要求: 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主合同总标的的20%
【真题示例】
1. 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设备后交付承运人运输,,未按约定给付承运费用时,承运人有权扣留足以清偿其所欠运费的货物,承运人行使的是( )。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2.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 )时设立。
A.合同签订 B.备案 C.交付 D.登记
3.根据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
A.土地所有权 B.农村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C.学校游泳馆产权 D.荒地承包经营权
E.被扣押的房屋
4.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与乙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0万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关于该案中的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20xx)P36
A.丙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B.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C.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金额条款而致合同无效
D.丙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
以上为本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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