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9-02 16:21:36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范围

  限于本店专职从事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员工。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的辅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不得任意扩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发现金。

  2、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臵、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3、发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为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保用品要及时收回,丢失者应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同时兼做几种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购臵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在“公务费”中的“杂项费用”中列支。

  6、对本办法中未列,但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特殊工种,可根据本办法的配备原则,制定配备办法,上报店审批后执行。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1、建立总公司与各店的分级采购制度,重要的施工机具必须由店统一采购;

  2、 “三证”齐全:

  ⑴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

  ⑵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验合格证;

  ⑶安全监定证。

  3、租赁或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进行性能鉴定或检测。

  4、计划投入。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所需经费。

  5、外出采购。由总公司采购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计划,派人到商场或厂家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6、检查验收。指定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标识的合格证的产品接收,无合格证的产品不得接收。

  7、入库保管。对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予以入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8、请领配发。依据国家和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按时、按量向员工发放,并由请领员工签字。

  9、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经常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员工上班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10、报废更新。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报废更新。

  11、检查处罚。对上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经济处罚。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2

  为了保证公司贵重物品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公司特制定此制度。

  1、我公司贵重物品包括:笔记本电脑、自行车、工具、小灵通等。

  2、所有贵重物品都要进行建账管理,做到帐物相符,领用人必须在《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3、所有贵重物品实行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的原则。

  4、如遇员工离职、转岗等人事变动时,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公司综合管理部对贵重物品进行回收,并做好登记工作。

  一、笔记本电脑管理办

  1、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易损坏物品,各领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轻拿轻放,避免挤压和撞碰,并远离水火及各类化学物品等。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盗窃。使用人未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致使损坏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应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费用。

  2、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电脑系统出现各种问题时,应立即与综合管理部取得联系,汇报电脑的故障情况,由综合管理部与公司技术人员,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自行随意拆卸电脑硬件,违反者,一经发现,即按严重违纪处理,因此,致使硬件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自行车管理办法

  1、各服务中心经理负责本部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使用。

  2、各使用人因使用时间出现交叉时,应本着相互理解、团结第一、积极协作的精神,服从服务中心经理的分配和协调。

  3、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寄存、维修等)由使用人承担。

  三、工具管理办法

  1、各运维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个人常用工具及小组公用工具,个人工具由本人负责保管,公用工具由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所有的工具必须正确使用,特别是电动工具必须正确、合理地使用,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使用。

  3、对于公共工具及大件工具应由服务中心经理负责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缺陷记录。

  4、对于损坏的工具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专用工具档案,如属人为损坏则需进行全额赔偿,如属自然损坏(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具损坏凭据)则按照报损程序办理。

  四、小灵通管理办法

  1、小灵通只用做客服部接听工作电话使用,不能拨打私人电话、长途电话。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在工资中双倍扣除通话金额。

  2、小灵通只能在工作区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将其带离至其他场合使用。凡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3、员工应妥善保管话机及其所有附件,并在交接班过程中完成对小灵通的交接。

  此办法解释权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3

  一、目的:加强生产现场重要物料的.使用管理,使其的使用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达到定量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公司贵重物料、半成品、成品、回收品均适用之。

  三、内容:

  3.1、贵重品类别:锡线、锡条、模材、锡膏、银浆;

  3.2、仓库管制:

  (1)在库:在贵重物品类别中的所有物料,仓库均需设置专人验收,专库保管并上锁。

  (2)领料:所有贵重物品的领料必须持【异常领料单】检附【贵重物品用量记录表】,呈至管理室经理处签名方可发放。

  (3)采购:所列贵重物品的采购需由资材汇整需求量,检附【贵重物品月度领用记录表】呈采购确认,经管理室经理核准后下单采购。

  3.3、现场管制:

  (1)各单位对流转状态的贵重物品、加工件、成品、半成品,必须实行专人专责制度,做到及时入库入柜,依规定发放。

  (2)所有贵重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加强防盗工作,库房必须上锁。

  (3)贵重物品必须依A类物品标准做好专用的台账,做到账、物、卡三账合一,所有进出单据需装订成册存档。

  (4)为防止锡线、锡条等贵重物品的遗失,下班前须当日清点数量放置安全区域保管。

  (5)每月由管理室安排人员至现场盘点,并呈签至协理室审核。

  3.4、现场管制细则:

  3.1.1、贵重物品现场管制职责表:

  3.1.2、各类物料用量管制细则:

  (1)锡条:波峰炉技术员根据波峰焊实际情况,记录每天【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2)锡渣:波峰炉技术员每日下班前对波峰炉内的锡渣等氧化物进行清理和称重,并定期进行锡渣回收及记录【锡渣炼制回收记录表】。

  (3)锡线:现场所有锡线必须由生产班组长记录【锡线领用记录总表】,责任到人。

  (4)锡膏:生产现场锡膏由专人进行记录,每周进行盘点并记录总表【贵重物品台账】。

  (5)银浆:银浆的日投量以及银浆的日回收碎布量,必须由负责人记录【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6)模材:所有模材的使用必须建立【贵重物品台账】,检附收货单据存档。

  四、使用表单:

  (1)【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2)【锡渣炼制回收记录表】;

  (3)【锡线领用记录总表】;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点防范部位和单位内部贵重物品的管理,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保障集体财产和员工生命、财物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范部位是:重点办公场所、机房、财务室、档案室、机动车车场(库)、人员聚集场所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贵重物品是单位的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劵、仪器设备、测量工器具、电视、电话会议设备、录像设备、照相设备、音响设备、投影设备、电脑等级其重要的办公设备、音像资料等。

  第四条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工作采取“积极防范、自主管理、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保卫工作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攻击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做好安全防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整改工作,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制定并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第七条相关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及有关部门、各单位具体职责:

  (一)公司组织对本单位的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进行划定。

  (二)分别建立并完善适应不同部门具体情况的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三)对在重点防范部位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保管员应进行认真审查、录用。

  (四)建立、健全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保卫管理档案,做好统计工作。

  (五)经常开展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清除隐患,堵塞漏洞。

  (六)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反馈,准确通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九条财务部对所用的保险柜、先进、支票、有价证劵的安全防范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财务部保险柜必须按银行规定的限额存放现金,

  不得超存。遇有特殊情况要超存过夜的,须经保卫部门同意,设2人以上在现场值班看守。

  (二)财务部保管的现金、支票、有价证劵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下班时保险柜要锁好并打乱字盘,保管人员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

  (三)财务部固定存放现金支票、有价证劵的房间和门窗加装防护措施和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经公安机关或公司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严格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制度。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要分开保管,随用随盖。开局支票要写清收款单位、注明日期、限额及用途。

  (五)取送万元以上现金应使用安全包或专业保险箱并需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大额款项应派车况良好的专车并加派可靠的专人护送或使用专业押款车。

  第十条档案室的安全防范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库房门钥匙平时应存放在办公室,不准随身携带。备用钥匙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使用。

  (二)档案室的库房要和其办公室、阅览室分开,借阅者和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三)档案室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或技防措施,确保安全。

  (四)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

  (五)档案室应对库藏档案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贵重物品的购置、使用、处置、报废等应执行公司关于贵重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专人管理、手续完善、台账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忽视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的有关人员,由公司予以批评教育;由于失职而发生治安案件且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报公司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第八条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颁发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是国家对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生物制品规程>的技术规定。凡不符合<生物制品规程>要求的制品,一律不准生产、销售。

  第九条生物制品标准由卫生部制订、颁发,各级地方和部队不得自行制订标准。

  第十条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制剂室均不得配制生物制剂。

  第十一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企业直接抽验;必要时对地方和军内生物制品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负责防疫制品和其它制品疑难项目的进口检验;制备和分发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其它单位不得制售国家标准品。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检验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和军内生物制品企业产品的日常抽验工作。凡不能做的项目可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

  各级生物制品检验部门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反映制品质量问题,也可越级反映。

  第十三条使用生物制品造成的异常反应或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经营生物制品应具备相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经营品种的人员。经营生物制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发证。

  第十五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进口生物制品,均需由卫生部审批、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血液制品和防疫制品,需逐次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并由卫生部核准。

  第十七条出口防疫用的生物制品均需报卫生部批准。其它品种的生物制品出口,按进口国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员(或特聘专家)按照<药品管理法>、GMP、<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本规定等法律、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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