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1 09:36:21 王娟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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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在动火检修作业中,加热、熔渣散落、火花飞溅可能造成人员烫伤、火灾、爆炸事故,弧光辐射、触电等也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检修作业前,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有效隔离,把动火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排净、冲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取样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工艺状态;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质,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标示,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备有灭火器;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在甲类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进行电焊作业时,要检查接头、线路完好,防止漏电事故。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应保持在5m以上,检查气管完好。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时,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同时,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沟、阴井、电缆等要加以遮盖。

  作业人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应及时切断施工使用的电源和熄灭遗留下来的火源,不留任何隐患。

  作业完成后,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动火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置换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现场监督monitoringinfields

  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4、总则

  4.1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4.2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

  4.3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4油气集输泵站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5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4.6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定动火作业监督人和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7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动火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8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5.1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5.2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5.3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5.4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5、5四级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屋、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6、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6.1一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经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由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技术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2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经二级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3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经二级生产单位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6.4四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经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7、动火条件

  7.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7.1.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申请报告书没有批准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7.1.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7.2.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7.2.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2.3动火监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应急预案。

  7.2.4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2.5动火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动火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2.6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7.3.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7.3.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3.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3.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7.3.5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7.3.6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3.7动火监督人员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4机具要求

  7.4.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4.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8、动火作业要求

  8.1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超过1h后,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1.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8.1.3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8.1.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2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8.2.1凡需要动火的储罐、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和氮气浓度检测分析。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8.2.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8.2.3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8.3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8.3.1进入设备、设施及油罐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8.3.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8.3.3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专人监护。

  8.4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8.4.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8.4.2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8.4.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8.5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8.5.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8.5.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8.6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5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6

  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d)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工作程序

  参见HSE-01-04-2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附件

  HSE-01-04-26-C01《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4《三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5《固定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审批权限及手续

  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动火申批表的内容

  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

  3、动火作业方案:

  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监护

  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7、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后方能离开。

  8、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和阴雨天气不准动火,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9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1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2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离开现场。

  5.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3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4

  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5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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