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轮岗制度

时间:2022-10-19 11:25:23 制度 我要投稿

领导干部轮岗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领导干部轮岗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领导干部轮岗制度

领导干部轮岗制度1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公司纪委关于重点岗位轮岗交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点岗位干部职工是指厂属从事基建、油建、物资供应、后勤服务、动力装备、办公室等岗位上的科级、工段级和职工;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进行内部轮岗交流时,要坚持有利于锻炼培养后备干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工作需求的目标要求,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轮岗交流人员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办法:

  (一)现职重点岗位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1、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严格任职要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任职连续满三年以上的,必须跨单位交流;

  2、单位科级领导班子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水平等不够合理,需优化结构的;

  3、按任职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交流的;

  (二)现职重点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跨单位或在本单位跨岗位交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

  1、职工在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

  2、班组长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的;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轮岗的,但应保持专业的连续性;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轮岗的;

  第五条、非重点岗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满八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需延长轮岗交流年限的,应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厂级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工作满三年的;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业务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

  第七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轮岗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单位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竞争上岗工作相结合,由单位制定轮岗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确定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面向单位职工自由报名(需轮岗职工不得参与原岗位竞争),进行民主测评、业

  务知识笔试、组织讨论等形式,择优上岗。

  第九条、单位人数较少难以开展轮岗或本单位所设岗位

  无合适人选的,由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厂范围统一调配。

  第十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程序:

  (一)厂组织人事部门、纪委根据本制度第三、第四条规定,摸排需跨单位轮岗岗位及轮岗交流人员,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职务相对应的`原则,初步确定人员轮岗交流方案。

  (二)厂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交流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将轮岗交流方案及测评考核汇总上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

  (三)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公布轮岗交流决定。

  (四)各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交接和到新单位报到,履行新的岗位职责。

  (五)厂纪委对轮岗交流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正副职都需要轮岗交流时,可先实行正职轮岗,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副职轮岗。

  第十二条、距退休年龄不满二年的中层干部,可不参加轮岗。

  第十三条、轮岗交流工作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做到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借机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轮岗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领导干部轮岗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岗位轮换

  (一)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岗位,原则上5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

  (二)干部轮岗工作方案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按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三)轮岗人员在离职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应当进行离岗审计。

  (四)局组织人事科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

  (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第三条 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第五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十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应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系统外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即: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男满55周岁、女满51周岁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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