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制度

时间:2022-12-10 08:57:56 制度 我要投稿

投资公司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投资公司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投资公司制度

投资公司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满2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管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企管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管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后继管理

  第十二条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xx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投资公司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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