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12 11:32:26 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1

  一、个人防护

  1、厂根据国家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发给工人工作服。

  2、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作帽、安全帽、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在有粉尘场所工作的工人,厂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供给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4、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导致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供给防护药膏或保健。

  5、在噪音、强光、辐射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削场所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护用品或防护措施。

  6、经常站在有水或其它液体地面上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水靴或防水鞋等。

  7、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晒、防雨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厂区

  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平坦、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铁道交叉处必须有醒目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和落杆。

  2、厂区应保持清洁,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的设施应及时修理。

  三、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温度、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光线应充足。

  2、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

  4、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员,由厂供给盐汽水或其它清凉饮料。

  5、工作场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洗手设备。

  6、产生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吸尘器或防尘设施。

  7、对产生噪音以及震动的工作场所,安装隔音板和减震设施。

  四、生产辅助设施

  1、公司提供免费食宿,确保员工吃好、吃饱。

  2、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洁。

  3、为更好的方便员工,更衣室内设有洗衣机,以便员工清洁衣物。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放可上岗。

  5、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工强度的劳动。

  7、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8、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五、检查与考核

  办公室经常检查车间生产安全卫生的防护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给予记录档案,对于考核不及格的班组追究班组负责人的责任。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2

  一、总则

  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

  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后勤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综合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后勤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3

  第一条:项目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条:项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发现周围环境不能满足作业条件要求时,要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防范措施。

  第三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施工,项目部要编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卫生教育。

  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采购个人劳保用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工地现场前进行检验。

  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要积极设法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从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出发,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是:必须发的应当给予保证,可发可不发的不发。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有刺害、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面,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2)、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3)、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第十条:对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等必须要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采购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特殊的防护用品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以钱代物,将劳保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

  第十二条:员工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4

  1.焦化生产作业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因素较多,应定期对生产岗位的毒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制定减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2.防尘、通风、降温设施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并应定期检修和清扫、维护。遇有损坏应立即修复,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

  3.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并经常检查是否遭破坏,保证员工劳动生产与行走的安全。

  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

  5.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应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与通行。

  7.加强设备保养,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减少毒害污染。

  8.必须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卫生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员工的正确使用。

  9.高温季节必须组织清凉饮料供应,并保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员工中暑或中毒。

  10.对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应按规定组织他们参加体检,患有职业病或其他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规定做好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2.经常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5

  第一条:项目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条:项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发现周围环境不能满足作业条件要求时,要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防范措施。

  第三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施工,项目部要编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卫生教育。

  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采购个人劳保用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工地现场前进行检验。

  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要积极设法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从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出发,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是:必须发的应当给予保证,可发可不发的不发。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有刺害、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面,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2)、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3)、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第十条:对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等必须要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采购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特殊的防护用品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以钱代物,将劳保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

  第十二条:员工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6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7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8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劳动卫生管理制度9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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