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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厂内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厂内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厂内管理制度2
1、认真旅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条例、规定等各项制度,加强本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厂方检查,服从管理。
2、凡进入我厂施工的“三队”必须与厂安全科签定《消防安全合同》,同时上报本队制定的防火防爆责任制和义务消防队员名单。
3、如需在厂内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在施工前到厂安全科申领《易燃易爆部位申请表》,经安环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如在厂内搭建临时工棚的,禁止生炉取暖烧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油灯和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不得乱拉电线,照明灯具每只不得超过100w.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遇到火警,会正确拉警和使用有效灭火方法进行补救。
6、棚内必须配有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厂内管理制度3
目的:
为了工厂工作正常开展,部门绩效的提升,逐步走向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着运用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原则,使特种作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范围:
本厂内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内容:
一、特种作业的种类:
1.电工作业人员。
2.电气焊作业人员。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4.其它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厂安监办统一安排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1.凡年满18岁,在本厂工作满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有健康证,身高1.58米以上,双目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
3.无不良僻好,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瘚、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性格为灵活型和冷静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迟钝型人员受训)。
四﹑凡安排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彩照4张,龙岗中心医院体检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等,统一安排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受训。培训费用由厂统一负责报销。
五﹑凡培训人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厂方提供的学习机会,考试合格方可;否则一切费用由受训者自已负担,从工资中扣除。
六﹑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知识,将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违章操作,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七﹑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厂工作三年内无责任事故,可根据工作表现量化考评,给予优先评选优秀生产标兵或安全先进生产个人,并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八﹑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人员,可根据考评给予优先晋升﹑加薪的范畴。
九﹑凡受训人员中途因个人因素﹑辞工﹑自离﹑或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因违反厂规开除者,均需自付该项受训一切费用。
十﹑受训合格人员资格证由厂方统一保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年审,并建档备查。
十一﹑相关表单:专业人员培训申请表。
厂内管理制度4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职责
2.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3.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使用x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x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x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厂区道路
5.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x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x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交通事故处理
6.1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厂内管理制度5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
第9条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12条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车辆
第19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21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第24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第25条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26条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27条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车辆装载
第31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厂内管理制度6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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