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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谷集团干部任免和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干部任免体系,提高集团公司员工队伍的业务水平,适时、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内所有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干部的任免。
第三条干部的任免主要依据员工的绩效考评结果,同时兼顾以下因素:
1)是否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是否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的表现和操守是否符合标准。
4)是否具有较好的适应力和潜力。
第四条当某一职位空缺或设新职时,优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五条干部任免的'权限及任免程序:
(一)集团公司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集团公司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各产品委员会组成成员及其下属办事处的正职,作为二级单位管理的生产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1)以上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换人时,集团公司领导、该空缺岗位的上级领导、人力资源中心有权动议或推荐候选人,报总裁批准。
2)由人力资源中心对总裁核准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
3)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由人力资源中心主任对该干部的工作情况(包括:主要特长、工作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汇报,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形式,由总裁最终确定该干部是否称职和任免决定。人力资源中心根据过程填写<干部任免备案表>。
4)公司发文或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由相应的单位发文。
(二)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子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在不超出预算和编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具有在公司内招聘、任免干部的权力,操作流程能够参照集团公司做法,以民主、公正的方式进行。相关干部的任免必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三)集团公司各部门、生产厂、分公司和办事处。
各部门、生产厂、分公司和办事处的负责人在不超出预算和编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具有在所在单位内任免干部的权力,操作流程能够参照集团公司做法,以民主、公正的方式进行。相关干部的任免必须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四)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企业的人事、财务、物资管理人员都必须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任免。
第六条干部接到任免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凡因任免变动其职务,其薪酬自任免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七条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审批权归集团总公司。各分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时,应由负责人签名,传真至集团公司所属指挥部或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交财务总监签署发放。
第八条不准聘用亲属、同学、原同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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