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管理制度有

时间:2023-01-06 15:33:0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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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管理制度有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存款管理制度有,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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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企业对银行存款的管理,统一本公司的银行结算程序和办法,严肃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各项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企业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后,应加强管理,不得将所开立的账户出租、出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止发生诈骗和损害本单位的信用和经济利益。

  三、根据业务的需要,企业可以选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四、为了及时掌握货币资金动态,企业需指定专人与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五、“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经过银行盖章的银行结算凭证。所有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和原始凭证都要专人稽核,严格审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资金,杜绝违法、贪污等犯罪行为发生。

  六、财务部门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各银行的营业场所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存款种类分别以一个银行账号设置一个银行账户。银行日记账必须逐笔登记,反映每一个存款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额。

  七、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金额进行核对,对发生的“未达账款”逐笔核实,查清原因,并及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进行调节,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对未达款项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到账清理者,报经企业领导追查经办人的责任。

  八、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会计负责保管和签发。对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核实无误并有用款计划的付款业务签发支票。银行支票如有遗失或盗窃等意外发生,银行出纳必须及时向财务主管、保卫部门提出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登报声明作废。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

  九、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出纳必须遵守: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6、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十、签发支票必须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同时要核查收款单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或申请额以内,如发现不一致或有较大额度的出入,则应向财务主管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一、收受外来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注意审查票据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及时提交银行结算。

  十二、出纳不兼管银行支票印鉴,以保证银行存款的完整无缺,出纳应定期如实向相关领导上报银行存款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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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转帐进、转帐出;(2)现金进、转帐出;(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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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用途支付银行存款。

  2、遵守各项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银行帐户。

  4、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不得将银行存款为他人担保贷款。

  6、必须按资金性质分户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对未达款项要及时查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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