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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矿山建设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采场安全管理,防止采场顶板、边帮松石和矿堆滚石伤人,保证采场出矿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采场作业前以及作业过程当中,必须全面处理顶板和边帮松石,不留安全隐患。
二、采矿作业从始至终,每次爆破后都必须进行松石处理,敲帮问顶。
三、采场采矿结束,无论顶板是否稳固,都必须采用锚杆加铁丝网护顶。
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工程队安全管理员必须每班对采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采矿安全。
五、采场爆破后或出矿前,风钻工必须先进入采场排险,消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出矿;出矿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出矿工可根据情况排除,但须有安全员在场指导,严禁出矿工单人进行排险作业。
六、采场出矿作业应保证有良好的照明,每人应配有6v矿灯一盏。
七、严禁在矿堆倾角较大,有滚石滑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出矿作业。
八、严禁出矿时一人推二重车(一车有人,一车无人自由滑行)。
九、严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滚落的范围内进行排险和出矿作业。
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采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2
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3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4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5
一、作业小组建设的目的
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小组员工和小组整体素质能力,确保班组安全高效生产。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
二、作业小组规模
凡两人以上的作业单元,都必须确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作业单元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单人作业。
三、小组长安全职责
1、服从班长每班的安全、生产安排,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汇报本小组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督本小组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业面安全行走线路,制止本小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4、熟悉本作业面《作业规程》、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监控重点。
四、小组长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资中支付100元作为小组长安全津贴。
五、作业小组安全违章处罚
凡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对小组长进行处罚:
1、小组作业人员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防尘口罩、耳塞),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并处小组长50元/人。
2、小组作业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处罚小组长50元/次。
3、小组作业面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公示,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4、凿岩、装运作业未坚持湿式作业、洒水除尘,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处罚小组长50元/次;
6、小组作业面未进行敲帮问顶安排作业,处罚小组长200元/次;敲帮问顶处理不彻底,处罚小组长50元/次。
7、小组作业面无安全处理钎,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8、小组采场作业面无安全作业平台、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完善安全条件,并处罚小组长500元罚款。
六、适用范围及时间
1、本制度适用于绵竹矿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3、本制度所受处罚全部以现金方式在三日内交安全科。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6
一、副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二、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组织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学习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七、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九、负责矿山内部经营、核算管理,按公司的要求,建立核算体系和指标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落实总公司下发的各种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7
1、在经理领导下做好分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在经理外出或不在场时接受经理授权,代替经理安排、协调处理场内具体工作,保障生产、销售、维修正常运转,并负责客户的接待。
2、具体安排分管部门的各项工作,指导、支持和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抓好部门工作,贯彻执行副总经理、经理的决定,督促部门负责人落实本场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安全生产,安全作业,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3、深入生产、工作现场,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情况和生产销售进度,随时听取部门负责人的.汇报。
4、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安全方面的隐患,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经理定期组织全场安全大检查。
6、随时向副总经理汇报生产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当天的工作当天汇报,每天至少汇报一次。
7、工作中发现问题时,能解决处理的,必须立即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经理反映。
8、负责好销售的方面的客服稳定发展,保证回款率。
9、保证生产线正常开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负责跟踪场内大小事务,并与经理和副总沟通解决问题。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8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一、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内容,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其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0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全市博导开发的结果满足建设项目预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与健康要求、保持相关记录要求,防止因设计而导致安全、健康危害的产生与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设计管理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设计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审核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审核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负责设计管理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要求设计单位(人员)进行交底的规定,保存相关设计文件(图纸)的规定。
二、企业应保证建设工和的安顿设施与主体工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选择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单位承担。
四、设计审核、评价、评审
1、设计液压充分考虑风险(安全)预评价结果。
2、设计文件(图纸)应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3、设计文件应对设计工艺流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需要进行评价的设计与开发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5、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五、变化、审批及技术交底
1、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设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3、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六、设计管理部门职责
1、企业设计管理应以规划部或技术部为主,安环部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
2、企业规划部或技术部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防排水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充填系统图等。
企业安环部应妥善保存开发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批件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1
一、编制目的
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
三、权责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
四、管理内容
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
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
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
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
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
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内的人员动向。
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
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
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14、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一氧化碳自动报警仪与灭火器。
15、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得把方向盘当作扶手。严禁在手刹起作用时挂档起步,不准越级换档。
2)对井下车辆的规定
1、井下车辆必须确保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等安全可靠,驾驶员、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井下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2、车辆上的刹车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手动、脚动都能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装载货物必须按照核定载重量装车,不准超载。禁止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4、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只限乘坐一人,严禁人货混装。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牢固。
5、严禁在巷道中交错会车,会车时一车必须进入倒车硐内。
6、车辆下坡行驶时应提前换档减速慢行,不得中途换档,下坡严禁空档滑行。
7、行车时前方有人必须鸣笛慢行,当在小巷内车遇人必须先停下,行人通过,在大巷内车遇人时,人员要注意躲避车辆,使车辆先通过。
8、车辆相遇时空车避让重车,入巷车辆避让出巷车辆,大巷避让小巷,小巷会车,避让车辆必须进入倒车硐内,待通行车辆完全通过后避让车辆方可动车通过。
9、运料车运送物料时,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栏;四不象出渣时渣堆不得高过围栏,不得装渣过满,行驶过程中不得有掉渣现象。
10、车辆停放严禁在爆破警戒区域内,防止爆破飞石砸坏车辆。
11、运送物料的`车辆安全保护措施齐全,捆绑结实,准备完毕后方可鸣笛开车。
12、维修、检查车辆时必须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车辆不得长时间在主要通行巷道内停留。
14、装载机出渣期间周围人员避让,出渣机后头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机电缆人员必须戴合格绝缘手套。
15、井下装载机及时加水,耙渣机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液压系统。
16、井下车辆不得带病运行,不得先工作后维修,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7、排渣车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禁超速行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两车同向行驶间距不得小于50米,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应提前20米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10km/h,并变换灯光;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18、机动车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如防爆胶轮车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19、卸料时,首先检查车上方和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
20、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3)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车辆维修必须在硐室内进行,严禁在主要运输大巷内修理。
2、必须照明充足,车辆修理时不得单人操作。
3、修车时必须通风良好,需要动火时,必须配备有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悬空车箱或机头件下5m以内严禁站人,并且在车箱或机头升起时用木料临时支撑,确保牢固可靠,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4)车辆检查规定:
启动前的检查:
1、外观检查,查看机壳、轮胎等有无损坏;
2、消焰器清洁检查,清理现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换消焰器;
3、发动机油位检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补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
4、通过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液压油位;
5、用油尺检查传动齿轮箱油位;
6、用油量表检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机器冷却水位,如需要,则加入清洁水到高位可视窗的中间位;
8、清理空气过滤器中积存的灰尘,必要时则更换;
9、检查一氧化碳报警仪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检查轮胎和轮毂螺栓的紧固状况;
11、检查启动气压表的读数,应显示为规定值。
启动后的检查:
1、用油尺检查传动油箱位,如偏低,则补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
2、检查方向指示灯工作情况,将方向选择手柄前推或后拉,车行方向指示灯为白光,反向为红光;
3、观察各油压表显示压力是否符合规定及检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否符合规定;
4、检查喇叭;
5、检查工作制动闸及停车闸的操作;
6、检查机车转向系统的操作;
7、通过目测、耳听,检查柴油机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况,需及时处理;
8、检查各系统有无渗漏、松动或异响;
9、确认机车无问题后方可准予进入运行状态;
10、检查前进/后退操纵杆是否灵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经检查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启动操作:
(1)、电启动防爆胶轮车的起动步骤如下:
1、逆时针转动电路总开关,打开总电源
2、向右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能够听到报警的声音后约3秒,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已打开。再继续向右拨打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松开起动按钮,发动机起动完毕。
3、若此次起动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
(2)、气启动车辆的起动步骤如下
1、逆时针转动气路总开关,打开总气源。
2、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补气。补气操作:起动前打开气保压开关后,气压低于0.7mpa时需进行补气。把外界气源接到补气口,打开球阀充气,当系统气压达到0.7mpa,关闭球阀。
3、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
4、按下升压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嗤”的声音,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打开。再按下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持续时间大约3秒),松开起动按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的发动机机油压力表,当压力显示超过0.25mpa时,发动机起动完毕。
5、若此次起动不成功,观察主驾驶室侧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此时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充气。在完成启动程序后,发动机运行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选择前进挡或后退挡;
2、选择第一挡传动;
3、对脚制动施加轻压,并松开紧急刹车制动闸;
4、踩油门以增大发动机速度,同时放松脚闸;
5、当选择高档时短暂释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脚踏压力。当选择低档时,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脚踏压力;
6、只有机车完全停止时,才能改变其运行方向。
司机操作中应做到:
1、根据运输任务的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车辆及车厢;
2、加强封车与人车运行前的检查;
3、严格执行本规程对各类胶轮车行驶速度的限制;
4、车辆上坡不准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胶轮车故障停车时,按下列内容检查,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
1、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是否过高;
2、机油压力失压;
3、发动机温度过高;
4、液压油温过高;
5、液压油油位过低;
6、尾气排放温度过高。
当操作自卸车箱时,现将操作手柄的锁紧装置解除,再按需要操作。
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区,在不阻碍其他车辆运行的前提下从事以下操作:
1、停机前使用停车闸停车,并通过操作前进/后退操纵杆使发动机空转,缓慢地冷却;
2、检查启动压力表读数为规定值,如低于规定值,必须向系统充压;
3、停止柴油机运行;
4、在关掉发动机后,应摆动方向盘释放液压系统的压力,直到转向压力表显示读数为零;
5、驾驶员在变速杆未打到空挡位、机器未制动、发动机未停转、转向压力表未返零位之前不得离开机器。
6)安全注意事项
行驶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柴油机启动后应怠速预热,待柴油机水温达到55℃以上才允许开车行驶。
2、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柴油机正常运转的水温应保持在80℃5℃的范围内。
3、行驶过程中因注意车辆各部工作状况,若发现不正常声响,应及时检查和排出。
4、重载上坡和遇到故障情况下需用低速行驶时,应用低速一、二档,但在正常行驶中使用一、二档的时间不宜过长。
5、在井下巷道中行驶时,车速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6、下坡行驶时,不允许熄火或换入空挡滑行,下陡坡应换入较低档,利用柴油机来制动,并通过间断踩制动板使下坡速度不致过快。
7、需换入倒档时,应待车完全停止后,并观察车后和周围情况下以缓慢速度倒车。
8、当车辆行驶时出现异常响动,应及时停车检查,在车辆恢复后才可继续行驶。
9、若井下巷道中积水深度超过400mm时,车辆不需涉水通过。
停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1、胶轮车在停车时应逐步减少负荷并降低转速。
2、停驶柴油机熄火前,应低速运转2min,使,柴油机均匀冷却。
3、停车时应将气罐中的气压充到0.7mpa以上。
4、停车时,应拉起手制动手柄,确保驻车制动,在下坡道和平路上停车时应将换挡手柄置入倒档,在上坡道停车时还应同时将换挡手柄置入一档。
5、司机在下车后应关闭气罐的总开关。
6、每班下班时,要求用高压水清洗排气栅栏。
7、每隔两天吹一次空滤滤芯。
7)胶轮车辆安全管理五条规定
(一)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无客座车辆严禁载人。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规定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停车硐室。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与《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9、翻渣车在溜井口倒车翻渣作业时,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五)车辆会车安全管理规定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8)、附 则
1、驾驶员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交接班必须明确车辆的状态,井下的安全状况等。
2、装载机等车辆上必须配备不小于4kg的合格灭火器。
3、各水平必须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本岗位职责。
4、车检后车辆完好状况,由检查人员负责,井队长、设备物资部与安全部监督检查。不完好车辆一律不得运行。
5、大型车辆下放入井或提升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由机修队、技术部、安全部、井队开会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作业期间各部门现场监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2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山正常生产,防止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设备归口管理:
管理:由矿长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矿长指定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者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生产效率负责。
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较大设备维修前应报告矿长。维修时设备操作者要在现场协助和监护。
矿山所有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把设备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不按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现象发生。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设备的维修和计划,做好定期检修和定期检验工作。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对安全性能不好的'设备重点进行更新改造。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员注意存在的危险。
7.维修时安全措施:维修时,由维修人员采取在控制柜等处悬挂警示牌、安排专人监护、对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认真检查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设备维修完成后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开机,确保维修作业安全。
8.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4
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法律意识,保证公司及时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确保公司掌握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识别与获取
1、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定期组织知识竞赛、问卷调查、事故事件分析报告会等,以此了解员工对依从法律法规等重要性的认识情况,提高员工对依从法律法规等重要性的认识。
2、公司办公室应与法律法规颁布部门、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保持联系,及时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二、融入
1、公司办公室应及时将所获得的法律法规等融入到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需融入的管理制度有:责任制和制度;文件;操作程序或规程。此外,还需将这些法律法规等融入到过程或活动、培训等日常生产工作中。
2、公司办公室应依据所识别的法律法规对所有层次员工进行培训。
3、公司办公室应及时给安全生产科发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评审与更新
公司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所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确保所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1、按《矿山安全法》规定,企业应设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机构的设置与人员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书等文件要每年进行,形成二级监管机制;
2、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会议组织、记录等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开会,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合格。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最高管理者书面任命下列职位: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法律法规需增加的职位,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
5、有员工代表的'职责,员工获得参与下列安全生产活动的机会:
4任务分析,设计与流程变化评审,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手册更新,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与外部权力机构沟通安全生产事项,风险评价,相关安全过程的行动,变化管理的评审,参与安全问题的调查,采用“问题解决小组”的方式来处理安全问题,“问题解决小组”成员接受了解决相应问题的技能培训,对员工拒绝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了公正的调查。
6、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培训程序评估、变化管理流程、检查系统、职业卫生监测、事故调查、标准化规范、系统评审、风险评价、内部评价。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5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经理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④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①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②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③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④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⑤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由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指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⑥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⑦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⑧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⑨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企业技术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④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安全员)职责
①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②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③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⑤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⑧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①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②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④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所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厂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别由公司安全科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1)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故血的教训。
(2)车间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岗位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3)班组教育:
①讲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生产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车间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安全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3、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4、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项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未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试用期限顺延。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放。
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①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②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③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④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⑤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⑥使自己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业环境、应急及其它监测联系工作。
(1)制定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①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②向劳动者公布。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①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②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③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④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4)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
(2)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②在岗期间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③离开企业职业健康体检。
(3)建立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7
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8
为了加强采场安全管理,防止采场顶板、边帮松石和矿堆滚石伤人,保证采场出矿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采场作业前以及作业过程当中,必须全面处理顶板和边帮松石,不留安全隐患。
二、采矿作业从始至终,每次爆破后都必须进行松石处理,敲帮问顶。
三、采场采矿结束,无论顶板是否稳固,都必须采用锚杆加铁丝网护顶。
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工程队安全管理员必须每班对采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采矿安全。
五、采场爆破后或出矿前,风钻工必须先进入采场排险,消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出矿;出矿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出矿工可根据情况排除,但须有安全员在场指导,严禁出矿工单人进行排险作业。
六、采场出矿作业应保证有良好的照明,每人应配有6v矿灯一盏。
七、严禁在矿堆倾角较大,有滚石滑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出矿作业。
八、严禁出矿时一人推二重车(一车有人,一车无人自由滑行)。
九、严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滚落的范围内进行排险和出矿作业。
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采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19
为了加强采场安全管理,防止采场顶板、边帮松石和矿堆滚石伤人,保证采场出矿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采场作业前以及作业过程当中,必须全面处理顶板和边帮松石,不留安全隐患。
二、采矿作业从始至终,每次爆破后都必须进行松石处理,敲帮问顶。
三、采场采矿结束,无论顶板是否稳固,都必须采用锚杆加铁丝网护顶。
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工程队安全管理员必须每班对采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采矿安全。
五、采场爆破后或出矿前,风钻工必须先进入采场排险,消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出矿;出矿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出矿工可根据情况排除,但须有安全员在场指导,严禁出矿工单人进行排险作业。
六、采场出矿作业应保证有良好的照明,每人应配有6v矿灯一盏。
七、严禁在矿堆倾角较大,有滚石滑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出矿作业。
八、严禁出矿时一人推二重车(一车有人,一车无人自由滑行)。
九、严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滚落的`范围内进行排险和出矿作业。
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采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20
(1)矿山实行三级安全管理;
(2)建立各类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特点,应在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之前,建立矿山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矿山生产设备管理档案。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设备种类,制定各类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矿山各部门均应建立生产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每台设备落实到人;
(4)建立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凡在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均要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5)健全矿山生产的各种图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矿山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请有资质单位作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
(8)请有资质单位作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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