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13 08:57:09 制度 我要投稿

地测管理制度(14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地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地测管理制度(14篇)

地测管理制度1

  1、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开采,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凡井筒、石门生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直噗,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描述,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2、严格按《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3、开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进巷(钻孔)工程揭露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构造规律,分析工程将穿过的煤岩层特点,熟知巷道所处层位特点及距上、下煤层距离,按要求及进深入现场,进行地质编录。开拓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预测图纸及区域地质图纸,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提出超前探测计划与设计,按时编制提交开拓地质说明书。

  4、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其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

  5、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修改填绘断层交面线、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区域地质图及巷道素描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提交各种地质预报。工程结束后及时组织探煤厚及物探工作。规定综采、轻放工作面必须进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内隐伏地质构造、岩浆岩、陷落柱等,获得结果后5天内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将物探结果附在回采说明中,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6、充分分析回采地质说明书、物探成果已开采的相邻工作面地质规律;对采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记录已知的地质构造、特探异常区持质变化情况,做好采面地质素描,分析预测隐伏构造及薄煤层延展变化趋势,验证物探结果,做好地质预报工作。按要求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写出总结;厚煤层分层开采的工作在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编制,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头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出后再作补充。报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妥善保存)。

  7、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瞬变电磁、瑞利波勘探等),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经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物探验证报告或总结。

  8、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质部门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及时向矿计管工程师及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9、各种图纸,必须按标准化要求使用统一正确的图例、图示作图,按细则要求的时间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地质工作用图(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日常手头用图等)要求随工程进度,在日常整理资料的同时随时修改填绘,并至少每月应全面分析修改一次。生产区域地质图(1:2000生产区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生产水平地质平面图及相应的地质剖面图等)要求每月全面填绘修改一次。基本地质图(1:5000矿井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剖面图、各水平地质平面图等)要求每季修改填绘一次。要求图纸内容齐全,资料推测有理有据,并保证相关图件一致性。

  10、按要求及时提出各种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要求预报内容准确,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1、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图纸、原始记录本、说明书、各种台帐卡片等要求内容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12、各种物探仪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管与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各种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无损,保证物探工作能正常展。

  13、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图纸、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或报出。

地测管理制度2

  一、部长对部室的思想政治、业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直接对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

  二、部长助理对部长负责,按照分管的业务进行工作;

  三、组长对部长助理负责,各测量组、地质组、探水组组长做好各小组日常工作安排;

  四、根据部长工作要求和日常碰头会其他部室提出地测部门的工作,由部长助理对各组长之间要协调安排,督促落实;

  五、测量组长带领测量组人员积极组织完成日常井上下测绘任务,探放水组长带探水人员积极完成日常探水工程任务;

  六、凡涉及部室的问题,全部所有人员参加研究分析,形成决议,提出解决的办法;

  七、部长、部长助理、各组长必须树立集体观念,坚持工作具有计划性、事前具有部署、事后具有检查的工作方法,各级工作人员对领导安排的任务,应主动逐级汇报完成情况;

  八、各组必须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科学管理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计划,同时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任务。

  职责范围

  一、地质组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采掘工程的地质测绘工作,搜集、整理、绘制、提供全矿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井巷、采面测绘图纸资料;

  2、掌握井田内及其邻近地面建筑、水体和老窑情况,提供有关防治水设计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调查采动对地表、建筑物及水体的破坏情况。

  3、对全矿储量和煤场存煤进行管理,计算“三量”动态,按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图纸资料;

  4、根据有关技术政策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统计、分析煤层开采利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的意见;

  5、负责全矿的原煤煤样和煤层煤样采、制、送验工作,监督检查全矿提高煤质措施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负责对井田内及其邻近小煤窑的开采进行检查,掌握其开采边界,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7、编制矿井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参与采掘工程的会审;

  8、负责回采工作面煤厚探测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9、负责地质、储量、绘图、煤质的标准化工作;

  10、负责全矿井上下的地质观测,编录并及时正确地绘制成图;

  11、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储存条件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地质预报和采区、采面以及开拓工程的地质说明书;

  12、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负责补充调查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充水因素,提供采掘工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实施探放水工程;

  13、负责编制矿井补充勘探计划,提高储量级别,为矿井正常开采提供储量保障;

  14、负责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出现的挑顶、割底及夹石增厚等影响煤质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煤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5、做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月度情况上报;

  16、填绘1:**、1:5000采掘图及采面储量图,并报送月进度底图;

  17、负责地测防治水的标准化工作;

  18、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二、测量组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7′、15′基本控制导线,15′、30′采区控制导线测量和资料整理;井下基本控制高程,采区控制高程测量和资料整理;

地测管理制度3

  1、设备、仪器、工具、由矿同意购买,由总工办统一管理。

  2、工作中需要的工具、仪器上班前到总工办领出,使用后及时交还。

  3、使用过的工具、设备、仪器要及时清理、保养。

  4、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检修,无法修理的设备要报矿技术负责人,经其同意后才能报废,并造计划重新购买。

  5、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要求操作,不按要求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的按20-50%赔偿。

  6、新购设备、仪器、工具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才能入库。

  7、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未经矿领导书面同意,严禁私自外借。

  十、安全管理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

  1、每月26日为安全管理检查日。

  2、地测防治水安全检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成员为相关技术人员及地测防治水成员。

  3、每月必须对水害隐患、放水设施、巷道贯通措施等进行检查。

  4、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水害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每月上旬必须对矿井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一次。

  6、矿对在地测防治水安全上成绩突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造成安全事故着根据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

地测管理制度4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资料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劳动记录,私自修改资料的;

  二)对资料内容出现错误而熟视无睹,不修改的;

  三)不及时对资料存档导致难以查阅,影响工作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资料管理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资料的;

  二)伪造、故意修改资料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资料的丢失、未经允许而外借和报送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4、对回收废、旧的资料未进行登记集中负直接责任。

地测管理制度5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需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地测管理制度6

  1、 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 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 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 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 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 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 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 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 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 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地测管理制度7

  1、及时绘定中腰线,大型贯通有设计、审批总结,各类通知符合《规程》规定。

  2、严格按《规定》制作图纸。

  3、按要求完成地质“三书”、地质预报和水情预报,预报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4、制定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5、健全各类台帐,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

  6、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各类探放水钻孔的质量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地测管理制度8

  1.地质、测量及防治水涉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台帐包括仪器的规格、性能、附件、精度鉴定、操作记录、修理记录以及使用时所特别注意的事项。

  2.对本组使用的仪器应编号,对发放使用日期进行记录分配到个人使用的仪器和工具人员调出时要归还交矿,否则不予出调出手续或作价赔款。

  3.对于所使用、保管的仪器和工具要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作业能力并使其延长寿命如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者处罚。

  4.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与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仪器工具的借出必须经科长同意总工批准归还时进行检验,如不经批准借出或损坏的视其情况给予罚款。

  5.新钢尺在使用前必须逐段检查刻划数字是否清晰和准确无误,使用后应及时用棉纱擦拭并擦拭机油。

  6.全站仪在下井前要对各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在井下行走时应避免剧烈的摆和碰撞,使用后要用绒布轻轻地擦拭仪器上的灰尘、水气、油污移站时仪器和三角架必须分开搬运,夏季在太阳下使用仪器时1匦胗蒙≌谧》乐谷丈埂

  7.激光定向仪的现场管理和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进行监管光束调整和核验由测量部门负责。

  8.各种仪器、仪表、工具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室内架上或台上不准靠近暖气和火炉,对使用的仪器要负责日常的保养和校正精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送厂维修以保证仪器的完好与准确性。

  9.对过期或淘汰的仪器或设备要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及时更换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新技术。

地测管理制度9

  1、认真落实《矿山资源法》以及《矿井储量管理办法》,抓好储量管理。

  2、及时做好煤厚的探测工作,为领导组织生产当好“参谋”,满足矿井正常生产的需要。

  3、参加矿井与储量回收有关的设计的会审,并就提高资源回收率提出意见。

  4、学习新技术、新方法,为矿井安全生产同时提高资源回收率提出意见和建议。

  5、经常深入井下,掌握生产动态,监督检查矿井资源回收情况,当好科长的参谋,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6、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完成资源回收及储量管理方面的标准化工作,资料要及时归档。

  7、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研讨会、论证会、技术交流会等,积极参与推广新技术、新经验。

  8、积极参加本科组织的学习例会,总结经验教训,学习专业新知识,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

  9、负责安排、指导煤厚的探测工作。

  10、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地测管理制度10

  地测防治水

  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5000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4.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钻孔未按措施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试压完毕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100元/次;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钻机钻进时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的,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200元。

  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现场操作人员各100元。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6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钻机移走后,3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有物料或垃圾的罚款50元。

  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20元/孔。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罚款50元/个。

  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超前支护至钻场后所在区队负责将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队,由探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赔偿。

  14.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6米1袋岩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罚款50元,同时由探防队负责装袋码放;每个钻场码放岩粉超过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窝应及时进行清淤,防止岩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积。清理不及时或相关单位反映有积淤现象的,罚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过程中必须保持注浆连续性,对造成注浆中断的,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0元。

  17.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过4小时,对超过4小时的灰浆再用于地面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8.地面注浆站当班人员必须保证浆液浓度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注浆人员、注浆站负责人、技术副队长、队长各罚款200元。

  19.机电科应在探防队设备进场前做好打钻地点的排水系统设计,并监督相关区队落实。若因排水系统未形成或不完善影响打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机电科分管排水人员罚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钻注浆前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验收,对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若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彻底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及验收人员各罚款200元。

  21.调度室应做好井下水文观测孔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的,对调度室分管人员罚款200元/次。

  22.钻场、沉淀池、横向水沟必须随掘进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当月施工段钻场未施工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处。有特殊要求的钻场形成时间应按生产科下发施工通知单要求为准,滞后形成的罚责任区队队长200元/天。

  23.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防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防队打钻的,罚款50元/1小时。

  24.岩巷永久水沟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20m,煤巷水沟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水沟滞后距离100m以内罚款200元,滞后距离超过100m罚款500元。

  25.岩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50m,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

  26.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设施的,罚责任人20xx元,罚队长500元

地测管理制度11

  一、 矿井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技术要求,开展好矿井地质工作。

  2、搞好地质资料观测、收集、整理,并按期进行分析、总结,开展好矿井生产的地质预测、预报,保质保量按时提交“三书”(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

  3、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图纸、资料、地质报表等。

  4、根据生产需要,搞好矿井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5、根据矿井生产及时掌握动态,按规定要求正确计算三个煤量,加强储量管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6、搞好矿区内地表塌陷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7、利用微机技术进行地质资料的计算、整理、分析。

  二、测量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炭测量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测量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工作。

  2、井上、井下首级测量控制网做定期检核和观测,按照矿井生产确定起算数据。

  3、根据《煤矿管理规程》要求健全各种成果台帐卡片和图纸资料。

  4、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各项工程的几何关系,做到准确无误。

  5、按照测量规程要求,对各类施工巷道及时下发贯通警报通知单,确保安全生产。

  6、严格按岩移观测要求,做好地表岩移观测站的观测管理工作,为矿区的 “三下”采煤和设计确定各类保安煤柱提供合理的地表与岩层移动变形参数。

  7、对测量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定期检校,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8、利用微机技术进行测量资料的计算整理。

  三、水文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2、按照水文地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出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及水害预防措施。

  3、做好各施工现场和出水点、观测点的资料采集观测、整理、分析工作,健全各种台帐、卡片,及时完善图纸资料。

  4、根据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及时分析、总结,做好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

  5、按期、准确上报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报表等。

  6、根据生产需要,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的补充勘探工作。

  7、使用先进技术、利用微机进行地质资料处理、分析,并建立数据库,确保提供资料准确及时。

  四、矿图绘制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地质图例》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各种基本矿图。

  2、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水文地质资料台帐、卡片,做到有索引,便于查找,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3、做到图种齐全,按规定时间填图及清绘内容注记均符合规程要求,线条、颜色美观。

  4、正确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做好图纸资料的管理工作。

  5、使用维护好绘图仪器、工具,做到用后及时清洗,摆放整齐。

  6、做好底图的复制工作,不断提高复制质量,确保矿图的使用年限。

  7、积极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8、利用微机技术开展好矿图绘制工作,并能建立数据库。

  五、小煤窑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区内小煤窑管理。

  2、制定区内小煤窑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小煤窑台帐和小煤窑检查测量记录,及时填绘小煤窑图纸资料。

  3、对矿区内的小煤窑定期进行检查测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业务联系

  1、生产过程中,地测组要与设计、采掘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搞好业务联系,为安全生产服务。对设计部门所需的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资料应提前联系,保证测量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2、地质组要向采掘区队提供回采及掘进地质说明书,并在生产过程中遇有地质条件变化时,及时下达地质条件变化通知单,采掘单位在地质调查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3、各类施工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提前3天送交设计图纸,以便测量人员有时间进行审核、验算、查找资料,到施工现场查找测点,准备测量给线前的工作,变更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用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组或在原设计上加补充说明,没有设计图纸口头通知或现场临时指挥新开口或变更设计时,测量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4、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各种硐室(设计图纸上没有的)必须在每月验收的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测量人员,并有矿有关领导的批准签字,测量人员才予以验收。

  5、测量人员在放线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标定完后在现场应交代给施工单位负责人,随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区、队负责人,并有区、队负责人签字。

  6、工作面遇构造或其它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中腰线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通知测量组,以便及时安排延线。

  7、各类巷道中腰线延伸、中线点、高程点、以及激光指向仪等测量标志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不得随意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测量人员汇报,否则后果自负。

  8、地面各种建筑物施工放线与大型设备安装定位工作需要测量放线时,有关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地质科并征得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测量。

地测管理制度12

  一、地测组织职责范围

  地测组织范围为:井上、下测量工作,掘进给向巷道贯

  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通知单;巷道标定工作设计图、绘制矿图、井田区域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主要保安煤柱图、片面断面图、井底车场图、储量图等。收集地质资料,编制地质报告,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收集矿井水文资料,编制矿井水防治预案,矿井水情水害预报,参加防治水工作,调查、分析矿井周围废弃及相邻矿资料。

  二、地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安全培训。

  2、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对需要打中、腰线的巷道,要及时打中、腰线,并保证中、腰线质量。中、腰线距碛头不超过20米。

  3、每季度对新完工的巷道进行一次经纬仪测量,认真计算准确上图,及时、准确上报每季度的采掘工程交换图。

  4、协助搞好井下采、掘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和技术管理。

  5、及时、准确标定巷道开门位置,巷道贯通提前发出通知书。

  6、及时、准确标定回采工作面采止线,并向生产部门发出停采通知书。

  7、按规定及时提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8、积极和采、掘生产部门联系,搞好地质预报。

  9、严格遵守矿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防治水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业务学习及安全培训。

  2、坚持连续水文观测、记录。

  3、在洪雨季节做好水情、水害预报。

  4、坚持每月参加矿防治水安全检查。

  5、收集水情、水害资料,了解周边煤矿水情、水害情况。

  6、积极参加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

  7、洪雨季节坚持24小时值班监察制度。

  四、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地测人员在标定中、腰线时应积极同掘进队联系、沟通,防治发生工程责任事故。

  2、地测人员应积极深入生产现场,与采、掘生产部门联系,了解、收集地质资料,搞好地质预报。

  3、当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较大时,应与生产部门沟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4、当发现井下有透水预兆时,应通知生产部门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5、经常同机电部门联系,了解矿井排水系统运行状况,洪雨季节前督促其加强排水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

  6、经常与周边煤矿联系、了解采、掘工程现状,防止发生超越矿界引发安全事故。

  7、洪雨季节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水情,反馈水情。

  五、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及时收集、整理井下各类地质资料,并分类归档。

  2、整理出来的资料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3、矿井测量成果报告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4、各类矿图绘制完成后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5、巷道开门、贯通、停采、复工等通知单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6、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7、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8、《地质报告》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有审批签字。

  六、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罚制度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违纪行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

  3、工作中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要求执行,保证工作质量。

  4、发生地测防治水事故后,要立即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6、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奖金金额为1000-5000元。

  7、对工作中违章违纪者按50-100元处罚,工作中不负责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要及时整理,每个季度至少整理一次。

  2、结合生产现场经常分析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地测防治水资料必须归档保存于资料室,并有兼职保管员。

  4、根据生产安全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八、水害隐患排查、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1、每月26日为矿井防治水安全检查日。

  2、每年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一次水害隐患大检查。

  3、坚持水情、水害年预报、月预报工作。

  4、对检查中发现有水害隐患的,要实行跟踪管理,直至消除隐患。

  5、对防治水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地测管理制度13

  1、地测科内的资料、成果、台账、表格、图件、报告、总结等均要登记入账,编制索引、目录分类存放,实行档案化管理,做到资料安全,查找方便,有利应用。

  2、对矿内科室使用资料,实行借用登记手续,用毕及时催还,存放原处,科内同志使用资料,督促归放原处,对于乱拿乱放要进行劝告教育,共同养成使用爱护资料的良好习惯。

  3、凡是上报的资料、总结、图纸,必须编号登记收、发人实行签字手续。

  4、矿外单位索要图纸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和科长批准。

  5、回收废、旧的图纸资料要进行登记集中,经总工程师和科长审查定期消毁。

  6、定期向科长汇报工作情况。

地测管理制度14

  绘图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料管理及绘图员是地质测量内业资料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绘图打印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掌握煤矿知识,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软件绘图的技能,是科内资料综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

  第4条 负责组织人员检查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第5条 负责提供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

  第6条 负责做好矿图的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7条 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9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人员对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修改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图纸提供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矿图没有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档案管理未能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管理,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绘图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泄露技术秘密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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