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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许可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
4.3.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
4.3.6.2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
4.3.7.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7.5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9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4.3.7.10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附件
4.5.1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其他
5.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2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2、《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高处作业应按标准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在设备内动火就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设备内作业安全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3
1、各部门应对动火作业、受限制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重时效性。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注明作用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规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区域。
c.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a.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志。
c.防范措施应告诫所有作业人员,并按照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拆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 作业行为管理
4.2.1 各部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2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b.验电、放电。
c.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4
1. 目的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危险作业的计划审核、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 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 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 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 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 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 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 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 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 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 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 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 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 作业人员职责:
4.4.6.1 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 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 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 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 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 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 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签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 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项》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作业许可审批单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5
1、《动火安全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事项后,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生产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9、《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的单位主管审批签字,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由xx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xx市农林局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xx市农林局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2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1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3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xx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7
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规避法律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证的申请与获取:详细规定企业各类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所需材料及获取条件。
2. 许可证的管理:涉及许可证的有效期管理、变更、延续、更新以及遗失补办等。
3. 法规遵守与合规性: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法经营。
4. 内部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
5.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内容概述:
1. 法律法规研究:对涉及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研究和更新。
2. 许可证档案管理:设立专门的许可证档案,记录许可证的获取、变更、续期等信息。
3. 内部审批流程:制定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所有涉及许可证的操作都经过审核。
4. 业务部门协作:与各业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其活动符合许可证要求。
5. 外部沟通协调: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处理许可证相关事宜。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9
一、“四新”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和各单位要抓好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
2.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隐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艺、环节、工程组织方面存在的隐患及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整改不到位不得组织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时填报《“四新”现场隐患排查记录》。
3.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第一班,必须由专业部室、区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盯一个工作全循环、全过程,指出关键点和易发事故的关键环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填写《“四新”投入首日带班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准盲目作业。
二、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1.各生产、生产辅助单位,无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停产、检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交叉作业现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平行或交叉作业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和专项措施审评会,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业的安全重点问题。由生产技术部安排安、技、调人员进行跟班安全确认,现场指挥协调。
2.单位内部交叉作业、两个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或作业环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各施工单位均要有专人进行现场盯岗,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派人到现场统一指挥施工作业,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负责指定专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三、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
1.各单位要落实工程交接、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须同步做好技术资料、图纸和现场标注的安全隐患警示标志移交。如掘进冒顶、采空区、老塘水等。生产技术部在组织工程交接过程中,必须明确基层单位技术资料移交的范围和移交日期。各技术主管负责部室内部相应技术资料移交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要设立《工程资料移交台账》,详细记载资料移交情况。
2.掘进交安装、安装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衔接的上下工序必须严格按《关于加强“三按”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标准进行施工,全面落实“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理念。生产技术部要按规范的程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交接验收。达不到“三按”标准的不准移交。工程交接时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检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3.要严格落实《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申井下施工实行“开工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工程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现场会,工程涉及的职能科室及生产单位派人参加,经现场勘查没有较大安全问题的,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记录》,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4.生产单位携《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开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签发后方可开工。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
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
(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
(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
(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
(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
(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
(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效率及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
第三章并联审批运行方式
第九条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确定联办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申请材料,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联办部门窗口审核材料,其他各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条分发材料。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确定联办部门后,应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发材料。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对同意受理的并联审批件,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及时组织联审会议。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派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牵头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并在《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联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第十二条联合踏勘。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踏勘的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个别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及时踏勘。
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部门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当场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签署踏勘意见;当场难以做出决定确需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论证、听证,论证、听证结束后及时签署踏勘意见。
第十三条《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及《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应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及《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向申请人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联合会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组织各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件中存在的推进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前置条件不符等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审议,根据参会部门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具体解决方案、办法和要求,并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件和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上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并联审批件,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上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将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六条统一出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将相关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等移交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并联审批件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确有存档需要,可复印相关资料,于申请人领取证照时补盖相关印章;
(四)《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申请人及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进入二次申请程序。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原因。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处理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的审批件。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事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审批件列入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第四章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事项的并联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项目提出阶段
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分别受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及时办理备案和招标方案审核手续,并根据项目投资范围确定是否进入并联审批程序。
(二)项目可研深度阶段
对符合开展并联审批的备案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发放办事流程和一次性告知单,并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将申请人材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以材料送达之日起)分别做好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在省市级以上对口部门的,应提前做好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三)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阶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预审;区交通运输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建设交通项目初步设计的预审、交通项目施工图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安全设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四)项目开工深度阶段
同意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施工许可的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权限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权限不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预审合格后,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向各相关部门窗口分发申请材料,区公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同步做好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办结后,各相关部门将审批证照送达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的并联审批:
(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根据其经营范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的相关要求,并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前置许可的相关部门。
(二)服务前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前置许可的部门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地勘察、指导等事前服务,参加现场踏勘的部门应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应于当日将前置许可《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反馈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
(三)信息共享。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应将相关证照、批文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及时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对前置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对表示“不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前置审批部门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四)完成前置审批后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准入事项的前置许可权限属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及时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出具初审意见。同意上报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其他程序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牵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其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会商、会审、会签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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