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 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三章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2
第1条 试用:按照本办法招聘的会计人员,由各公司人资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薪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结合当地同行业薪资水平确定;试用期工作内容由各公司财务总负责人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能力结合公司财务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第2条 转正:新招聘的会计人员试用期满后,应填写《转正鉴定表》,着重叙述在试用期间的主要工作业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申请转正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具体工作表现、业绩、工作能力、诚信情况、遵章守纪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转正(同意转正前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转正的,由各公司人资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3条.日常工作安排: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财务管理现状及需要、会计人员的知识构成和人员构成等合理配置有关会计岗位,并对各岗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明确分工,使本公司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不紊的、高效的开展;有条件的公司应定期进行一般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
第4条.培训:各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新知识等的培训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会同各公司人资部门共同完成;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当地财政机关的要求统一安排。
第5条.考核、奖惩: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下属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绩效工资挂钩:
⑴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管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季度,根据季度内的具体情况将季度指标详细分解成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再将月份财务、会计指标具体分解到每个会计人员,月底按照指标分解表(或业绩考核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和奖金的主要依据。
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的有关绩效工资(或奖金)的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⑵ 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的会计人员,可在公司许可的调薪范围内优先考虑加薪,对有发展潜力的会计人员将予以提职考虑;另可作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候选人(对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会计人员的,将给予1000元的嘉奖)。
⑶ 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将每月的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告之被考核人,并就考核情况与其面谈。
当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的会计人员,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考核结果仍为'需改进'的,将视情况予以书面警告,进入待岗观察期(期限最长为三个月),视情况将工资下浮一至两级;如仍无明显改进,考评成绩仍为需改进的,则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6条.降职、晋职:有关会计人员降职、晋职的具体规定另定。
第7条.集团内调动: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整体需要,有权在集团公司内对所有会计人员进行调动、调整,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在财务负责人就集团内部调动、调整与其进行第二次谈话后,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调动、调整的,应作为解聘处理。
第8条.解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应予以解聘:
1、 违反集团公司和各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或规定),造成公司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集团公司或各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集团公司或各公司款项的(贪污挪用的应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集团公司或各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对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1.公司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2~4年轮岗一次。
(1)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一般3~4年轮岗一次。
(2)公司财务部的科级干部,一般2~3年轮岗一次。
(3)一般会计人员,一般2~3年轮岗一次。
(4)出纳员在同一出纳岗位上工作满2年者,必须轮岗。
(5)退休前两年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
2.会计人员的具体轮岗时间,由财务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科长监交。
(2)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长监交。
(3)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三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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