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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井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井控管理制度 1
一、井控分级责任制度
1、井控工作是钻井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井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公司和钻井队应分别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
2、钻井公司应成立由公司经理为组长,技术安全科、技术发展部、生产协调科、资产科、计财科、人事科和培训学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井控管理工作。
3、钻井队应成立由井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队的井控管理工作。
二、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1、钻井班每班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2、钻井队每周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3、钻井公司每月进行一次以井控为中心的安全检查。
4、油气田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5、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
目的是:督促井控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次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井喷事故的发生。
三、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1、钻井队每周召开一次以井控为主的安全会议。进入目的.层前及以后每日交接班,值班干部、司钻必须布置井控工作任务,检查讲评本班井控工作。
2、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以井控为中心的安全工作会议。
3、油气田每半年召开一次井控例会。
4、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会。
目的是:总结、协调、布置井控工作。
四、井控培训取证制度
凡直接指挥钻井队现场生产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钻井队干部、正、副司钻、井架工、安全员、钻台、机房大班、泥浆组长都应经过井控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没有取得“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工人不得上岗操作。凡未取得井控操作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
五、井控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1、钻井队应按设计要求及《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xx)和《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sy/t5964-20xx)安装维护井控设备。
2、钻井队应定人、定岗、定时对井控装备、内防喷工具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认真填写保养检查记录。
六、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1、钻井队在各次开工(开钻)前,应按设计要求对井控装置进行试压。试压方式采用清水及试压车,并有自动记录装置。
2、钻井队在各次开工(开钻)前,应向公司或甲方提出开工(开钻)要求,由公司或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井队的井控装备进行检查验收,并下达开工(开钻)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开钻)。
七、井控及硫化氢防护演习制度
1、钻井队应按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空井时发生溢流的四种工况分岗位、按程序
定期进行防喷演习。
2、钻开油气层前和钻开含硫化氢气层100米前,必须进行防喷演习,演习不合格不得打开油气层。
3、井控演习频次要求:正常油气井,每钻井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一次。重点井、含硫化氢井,井控演习可考虑适当增加频次。每次井控演习必须做好演习记录,具体内容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演习人等。
4、防喷演习应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八、井喷及硫化氢泄露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1、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2、发生重大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3、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后,应随时保持与各级通信联络和现场道路畅通无阻,并要有专人值班。
井控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气生产过程中的井控技术管理,防止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化依法登记区域内,采油采气井(注入井)日常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技术管理。
第三条油田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井控技术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涉及方案设计、井控设备、生产组织、现场施工等工作,各级技术和管理部门要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装置要求
第五条采油采气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封井器、防喷盒、内防喷装置、防喷管、放喷管线、相匹配的闸门,以及海上、高压气井用安全阀、井下管串、井口监控装置、地面控制盘等。
第六条选用的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采购,并由油田企业验收合格。
第七条井控装置的选择
(一)井口装置、采油(气)树、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择,应依地层压力或注入压力为主,同时考虑流体性质、环境温度及作业措施最高井口压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装置的设计选择,应符合sy/t5328-1996的技术要求;其它生产井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的安装、操作,应符合sy/t5127-2002中第4、10章的.规定。
第八条井控装置应定期进行腐蚀状况、配件完整性及灵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一)采油井、长停井至少半年检查1次。
(二)注入井至少3个月检查1次。
(三)采气井至少2个月检查1次。
(四)高压气井、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至少1个月检查1次。
(五)废弃井至少1年检查1次。
第九条钻井完井交井、作业完井交井、探井转开发井的井控装置,应依据本规定编制的井控设计要求进行交接井。
第三章采油井井控要求
第十条采油井的开井、关井、日常管理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一条油井生产过程中和油井关井后,必须按规定检查井口设备和油井压力变化情况,有压力超升现象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油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更换光杆及密封器等进行拆卸(打开)井口采油树的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施工设计书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四章采气井井控要求
第十三条气井投产前应根据气井的有关资料编写投产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井控内容,按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如需使用防冻剂,应提前向井口装置注入。
第十四条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的生产,应安装由液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地面安全阀、井口监测装置。高压气井各级套管环空管应安装压力表,监测压力变化。
第十五条采气井的开井、关井、日常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气井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气井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气井试井进行测压、清蜡、排液等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设计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主要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十八条发现气井出砂应采取防、控砂措施,确保气流不含砂。出砂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生产参数。有出砂史的气井,在提高产量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调整参数。
第五章注入井井控要求
第十九条注入井是指注水、注聚合物、注蒸汽、注二氧化碳、注氮、注天然气等生产井。
第二十条注水、注聚合物井
(一)注水、注聚合物的井口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二)高压注水放压时,先停注关井,压力扩散后,再采取正吐、控制流量的方式放压。放压方式、时间、返出量等资料必须录取准确。
(三)注水井分层测试时,应安装防喷管。井口防喷管装置高度超过2.5米时,应加绷绳固定,在测试过程中,严禁洗井或放溢流。
第二十一条注蒸汽、注二氧化碳井
(一)注入工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二)实施蒸汽吞吐、蒸汽驱措施的井,额定压力为21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14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额定压力为35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21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
(三)注蒸汽前,用注汽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90%试压,稳压5min,不渗漏为合格。如发现热采井口漏失,先放余压,待温度降低后再进行整改。
(四)注二氧化碳井的井口及附件应采取相应防护、监测措施,腐蚀速率控制在0.076mm/年以内。
第二十二条注天然气井系统启动前必须对井控装置及注入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注气,但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第二十三条对于其它注入井的井控技术、井控装置选择,油田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规范设计及编制操作规程,并上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备案。
第六章长停井、废弃井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长停井是指生产或修井作业已经结束,但还没有采取永久性弃井作业的井。长停井分为关停井和暂闭井。关停井状态从停产或修井作业后3个月算起,暂闭井从完井井段被隔离之日算起。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第二十五条油井长停井
(一)关停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其性能参数应满足控制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并按时进行巡井、录取压力资料。
(二)暂闭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桥塞(包括丢手封隔器)、打水泥塞的方法隔离完井井段,安装简易井口、安装压力表、修建井口房。
第二十六条气井长停井必须按暂闭井管理。处理时先压井,在气层以上50米打一个长度为50-100m的水泥塞,井口安装井口帽,并用水泥封盖且加注标记。
第二十七条陆上废弃井
(一)油、气、水井的弃置处理用油井水泥挤堵全部油(气)层,并在油层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层套管内留(打)一定长度的水泥塞。具体施工步骤和技术要求按《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作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对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废弃处理应增打水泥塞或进行特殊处理。
(三)完成封堵的废弃井井口留下套管头,套管头法兰面上应用5mm以上的圆形钢板从边缘焊死,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并盖井口房。
第二十八条待废弃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并按正常生产井管理。所有长停井、废弃井处理应有实施设计方案。高温高压、高含有毒有害气体井、重点探井及特殊井身结构井的弃置处理设计应上报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其余井的弃置处理上报油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废弃井应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记录井位、处理日期、应用工艺和封堵作业(方案设计、施工总结、管柱记录)等资料。
第七章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设备及仪器仪表
(一)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的井口及采油(气)树、井口附件、井下管串应选择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材料。
(二)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配套设备及附件应避免焊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井口及配套附件实施监测、保护。
(三)对含硫化氢井所配置的仪器仪表、人身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测校验及人员培训,按照sy/t6277-20xx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含有毒有害物质井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并实施连续检测;在高压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油水罐等易泄漏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固定探头。
第三十二条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井不能作暂停井处理,应按照暂时性弃井或永久弃井处理。
第三十三条油田企业要制定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生产维护的操作规程,并编写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维护作业施工方案。
第八章应急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油田企业应分级、分类制定采油采气井、注入井在日常生产、生产维护过程中,以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制定预案应建立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预案必须严密、统一、完整,具有科学性。预案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即组织指挥、人员安全、防止污染、恢复控制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必须进行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制定修订后,应经本级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审批,并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油田企业应以本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解释。
井控管理制度 3
为加强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井控管理制度 4
一、上岗前不准喝酒,要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精力。
二、劳保用品穿戴不全,严禁上岗作业(安全帽、工作服、水鞋、照明灯具等)。
三、上岗后非机电人员,不准随便触摸电器设备。
四、禁止在电线上挂任何东西。
五、禁止进入已封闭的地方和不熟悉的.没有指派的工作地点。
六、不准损坏安全设施。
七、不准从高处往下投掷东西。
八、不准在硐内取暖睡觉,休息时不准坐安全帽。
九、不准随地大便,保持硐内卫生。
十、不准在工作场地内拥挤和打闹。
十一、斜井提升时,不准与矿车同行,禁止手扶矿车。
十二、下列人员严禁进入工作区域内:耳聋;精神病;高血压;严重心脏病;四肢有残疾;高度近视;孕妇;职业病。
井控管理制度 5
根据煤矿行业的特殊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井控管理制度 6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严格管控车辆入井,确保接送人车和运输材料车辆出入井规范有序、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入井车辆范围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
2、公司、分公司皮卡车;
3、生产车间运输材料车;
4、民爆物品运输车;
5、公司设备维护车。
本规定不包括生产性机动车辆,如:铲车、运矿车、农用车、台车等。
二、车辆要求
1、除井下接送人车和运输民爆物品专用车及公司设备维修车外,其它车辆一律要求必须上有车辆牌照。
2、资产部每半年要对公司内部无牌照车辆组织一次车辆性能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部存档一份。检查时要聘请有经验的老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由资产部确定。
3、有牌照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年检复印件交资产部、安全部存档。
4、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及检测不合格车。
三、驾驶人员要求
所有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井下接送人驾驶员必须持b1以上驾驶证,严禁无证驾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和公司有关车辆管理规定。
四、车辆管理规定
1、井下接送人车、皮卡车严格执行《井下接送人车辆管理制度》和本规定。
2、车辆管理属于特种设备管理,公司资产部负责监督管理,分公司设备副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分公司安全科负责日常检查,设备员负责日常管理。
3、分公司根据本规定和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入井车辆管理台账和安全检查台账。
4、公司安全部和资产部组织各分公司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井通行证。
5、分公司井口检身工要严格把关,执行车辆通行证管理规定,未持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下井。
五、车辆检查与维护
1、资产部、安全部每季度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2、分公司设备、安全每月对入井车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3、驾驶员每天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4、驾驶员每次入井前要对车辆自动、刹车、方向、灯光进行开车前检查,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5、各级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井控管理制度 7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降低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特制订电梯井安全防护规定,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井口防护
1、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固定栅门,栅门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栅门必须用焊接的方式进行固定,不得使用铁丝进行绑扎。
2、栅门安装在井口两侧的墙壁中间,高度为1.2m,栅门左右两侧距墙10cm,下方距地面10cm。
3、栅门的固定可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埋钢筋,然后将焊制成型的栅门与钢筋焊牢。栅门必须随层安装,并粉刷红/白油漆。
4、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栅门,严禁将电梯井作为垃圾运输通道。
二、井内防护
1、在电梯井内,沿电梯井长度方向等间距预留直径14mm螺栓,数量不少于3个,预留螺栓应低于板面结构标高10cm,螺栓外露长度不短于10cm,在螺栓上用燕尾卡固定架管,将防护安装在架管上。
2、防护必须随层安装,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电梯井内防护,严禁在电梯井防护上存放任何材料、物件。电梯井内防护设施需要拆除或变动的,需要上报安全保卫科现场勘查后再做决定。
3、在电梯井口处要设置醒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安全保卫科人员
要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对电梯井口防护措施不到位,不按标准设置,或无防护措施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井控管理制度 8
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3、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3、矿井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从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设井口工作站,每班设专人负责检身。
主斜井井口,要悬挂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架空乘人装置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规定进行排队乘坐,不得拥挤、插队。
4、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各矿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5、矿井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6、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三、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1、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2、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3、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5、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6、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四、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交人员定位考勤卡、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2)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3)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4)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井控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
(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
(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
(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
(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
(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钻井技师、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员以及内外钳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钻井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
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
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
(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
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
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井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团公司井控规定及相关文件、特殊施工作业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井控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本油气田井控工作特点,突出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操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及时发现溢流和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四)现场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井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判断和排除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五)相关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6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21课时。
第二十七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本油田实际,增加对特殊对象、特殊内容、特殊环境培训的管理,其中:
(一)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用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
(二)对欠平?钻井和不压井作业等井控培训,应突出现场作业人员在欠平衡钻井、不压井井下作业等条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训。
(三)在含硫化氢地区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硫化氢防护内容的培训。
(四)在施工对象和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时,施工前应当安排井控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井控培训考核由各井控培训机构组织,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井控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
(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舞弊。
第三十二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三十四条初次取证培训应当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保证培训时间与内容,不得以单纯的现场培训取代在培训机构进行的取证培训。
第三十五条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应由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第三十六条换证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井控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本油气田的井控实施细则进行重点选择;换证培训时间必须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不低于二十四课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井控培训工作中,有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持假证及无证上岗等情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员工上岗前未参加井控培训或无证上岗者,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者,追究井控培训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持假证在集团公司市场施工的队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井控检查中,应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却不懂本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除责令重新培训外,并追究井控培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井控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井下电气失爆,必须抓好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关。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防爆设备入井管理。
第二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第一条新进电气设备,入井前由机运部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明细表》的要求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再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井手续。
第二条修复的电气设备(包括内部单位修复和外部单位修复),均应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后,再通知机运部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明细表》的要求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第三条设备库房管理员对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的防爆电气设备或没有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的防爆电气设备一律不准入库,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的防爆电气设备如发现一台无防爆检查合格证,对设备管理员罚款100元。
第四条运输队副井口把钩工对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检查有无入井证,有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两证不全的防爆电气设备一律拒绝下井。
第三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内容
第一条新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前检查有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外壳有无防爆标志,防爆电气设备类型是否适用井下各工作地点。
第二条按照防爆设备检查细则要求逐项检查其防爆性能。
第三条检查防爆设备是否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第四条检查防爆设备接地部位有无接地标志。
第四章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范围
第一条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各类及各种型号的开关。
第二条各种潜水泵。
第三条小型电器设备:各种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具、综合保护装置、控制箱等。
第四条各种局部扇风机。
第五章对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要求
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需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查结果、检查单位、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等。
第二条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的设备,除填写并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外,还必须建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台帐。台帐应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承修单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等,台帐应至少保留一年。
第三条防爆设备检查员每天下午应对承修单位验收过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第一次检查不合格,限一天内处理完毕。如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对承修单位承修人员每台罚款50元。影响生产由承修单位负责,并对承修单位每台罚款100元,对承修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四条机运部防爆设备检查员,应按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的要求认真检查每一台电气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因防爆设备检查员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认真检查,随意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导致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入井的,发现一台,对其罚款200元。
第六章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要求
第一条防爆设备入井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检查有无防爆合格证,如无证,应退回到原领用地点,由机运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通知机运部防爆检查员复查。
第三条机运部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合格后,要在电气设备内腔的防爆检查合格证上签名。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井控管理制度 11
一、井控分级责任制度
1、井控工作是井下作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队长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队里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队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井控规定,制定和修订井控工作细则和整个井控工作的'开展。
3、小队领导小组负责好本小队的井控工作。
4、各级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各尽职守,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5、工程处每月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作业队每班次要进行井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杜绝井喷事故发生。
二、井控操作证制度
应持证人员经考核取得井控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否则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工人不得上岗操作。
三、井控设备定岗定人制度
作业队应定岗、定人、定时对井控装置、工具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认真填写好运转、保养检查记录。
四、作业队干部值班制度
1.作业队干部必须坚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2.值班干部应检查监督井控各岗位执行、落实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遇试压、溢流、井喷、井下复杂情况,必须有干部在场组织指挥处理。
五、防喷演习制度
1.在起下油管时,旋转作业时,空井时发生溢流的三种工况分岗位、按程序进行防喷演习。
2.作业班每月进行一次不同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并做好防喷演习讲评和记录工作。演习记录包括:班组、日期和时间、工况、演习速度、参加人员、存在问题、讲评、组织演习人等。
六、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
1.发生井喷要由下向上逐级上报,发生井喷要立即报告工程处,2小时内要上报到勘探局和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
2.一旦井控或井喷失控应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3.发生井喷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并有专人值班。
七、井控例会制度
1、作业队每月召开一次由队长主持的以井控为主的安全例会,总结井控工作经验,布置下步工作。
2、作业班长上岗前召开一次班前、安排与布置井控工作会议;班后会上,班长必须总结当班井控工作和井控实际演练、岗位练兵情况。
井控管理制度 12
1、引言
井控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井底作业安全和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本文档旨在介绍井控十七项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保障井底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 井底作业人员安全责任
井控管理中,井底作业人员应该具备安全操作的意识和责任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以及作业环境安全。
2.2 井班安全管理制度
井班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井底作业的严格管理和安全控制。井班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井班成员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3、作业前准备与审批制度
3.1 作业计划编制
作业前准备与审批制度规定了每次井底作业的计划编制流程,包括施工方案、资源准备和作业方案的审批等。
3.2 作业许可证制度
作业许可证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的许可证发放流程和相关要求,确保井底作业符合安全标准,并得到相关审批。
4、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4.1 井控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确保井底作业的安全,本制度规定了各类井控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条件和操作要求,包括环氧树脂封堵、钻井液泡沫控制等。
4.2 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规定了在井底作业中出现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包括报警、疏散和紧急救援等。
5、井下通风与防毒制度
5.1 井下通风管理制度
井下通风管理制度规定了井下通风系统的管理要求,包括通风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查,以保证井下空气清新。
5.2 井下防毒管理制度
为在有毒气体环境下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本制度规定了井下防毒装备的`配置和使用要求,以及防毒物品的储存和检查。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1 井底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本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包括安全操作培训、事故应急培训和新员工入职培训等。
6.2 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井控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以提高井底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7、井控工程管理制度
7.1 井底设备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井底设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井底作业所使用的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7.2 井底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井底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现场的管理要求,包括危险区域标识、作业现场的清洁和整理等。
8、井底作业质量管理制度
8.1 井底作业质量控制要求
井底作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质量的控制要求,以确保作业的标准化和高质量完成。
8.2 井底作业质量检查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流程,包括井底作业质量评价、非计划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9、井底作业环保管理制度
9.1 井底作业环保要求
井底作业环保管理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置和资源节约等。
9.2 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井底作业对环境的影响,本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环境监测的要求和报告流程。
10、井底作业安全管控制度
10.1 安全检查制度
井底作业安全管控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以及检查结果的整改和落实。
10.2 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井底作业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确保各类安全事件得到及时处置和解决。
结论
井控十七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证井底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项制度的合理贯彻落实,将为井底作业的稳定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不断完善和更新井控管理制度是促进井底作业安全的长期任务。
井控管理制度 13
1、监测电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监测电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的罚款100元,填写有误的罚款50元。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没有对运行情况及故障情况详细记录的罚款100元;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没有按期对井下各点的监测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的罚款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详细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记录,无超限记录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对超限没有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当班监控员如发现当天数据库资料丢失或者无法打开时要做好记录并汇报监控中心主任,没有记录或没有进行汇报的对当班监控员罚款100元。
5、接班后,首先应和通风科、调度员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次日早班将前一天的监测日报、超限日报、重点区日报,报表送通风副总、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缺少签字及没有按期签字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8、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清扫室内卫生确保室内清洁。以上每少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9、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10、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严禁将监测电缆缠绕在动力电缆之上如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12、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13、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14、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进行跟踪性精度确认。
15、按规定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按规定每10天对非重点区、每3天对重点区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没有按照时间规定进行调校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6、调校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2)、通入空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零点,通入空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零点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即将进行标气调校要求机房座机员对将最高浓度值记录并与监测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空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对监测工罚款100元。
(3)、通入标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通入标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进行效验前必须通知监控员要对某个点的传感器进行调校,通入过程中监测电工手拿秒表仔细观察声、光报警及断电器动作的相应时间,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做好记录并与监测电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电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标准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地面主机曲线图无空气样效验曲线的对监测电工及监控员分别罚款100元。
17、传感器的基本误差范围控制在±0.05,如发现误差较大监测电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换的立即更换。
18、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并建立相关台帐帐卡。
井控管理制度 14
第1条矿井提升运输安全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定期检测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各单位所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由矿统一加工制作,或者指定厂家加工制作,不得私自加工制作。安装安全设施前,必须提前向运输专业提出安装申请,并由机运科验收,安装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3条机运科建立各地点的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台帐,专人管理,明确责任。要对井下各地点的安全设施进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4条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安全设施,必须挂牌管理,明确使用单位和维修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安全设施不得继续使用,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更换或处理,不得拖延。
第5条凡是违反提升运输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的一律按严违处罚。
井控管理制度 15
第一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二用仪、光学瓦斯机、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仪器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安全仪器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便携仪要专人专用,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第三条便携仪及光学瓦斯机、风表、粉尘测定仪每年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站或市计量站检定,便携仪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并认真按规定格式填写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机的调校记录。
第四条安全仪器的'携带和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损坏,发现随意损坏或越班使用,要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井控管理制度 16
一、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5、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遮拦、挂标识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三、检修、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想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点,房子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点。
四、井下用好、管好电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送电使用。(采掘机组除外。)
五、机电系统违章行为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
2、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电工高压作业人员无人监护。
5、多种电气设备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6、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7、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入井使用。
8、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滞后填写。
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动力设备不实行“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虽然有但失灵。
10、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1、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3、井下供电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井控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安全牌板的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牌板的利用率,保证安全管理牌板按标准完好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标准办负责矿井牌板的计划审批、委外制作、发放、建账、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生产连队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标识、标牌的增补、更新、管理等。
第四条各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对本部门辖区范围内牌板的申报、领用、维护工作。
第三章牌板制作程序
第五条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要求增设牌板。需增设牌板时,要及时写出牌板申请(纸张大小为a4纸),后附牌板清单明细表(表格内容统一格式包括序号、名称、用料、规格、数量、面积、颜色、备注、合计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标准办审核。
第六条标准办主任审核相关部门提交的牌板制作申请,对牌板制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把关,审核无误后交由厂家制作。
第七条牌板制作完成后由标准办通知相关部门领取,同时录入到牌板管理台账中并经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安全费用以外的牌板制作,都必须到标准办进行审批登记备案,否则在报销牌板费用时不予签字。以进一步促使各类牌板制作更加规范,更加统一,杜绝零星制作时产生的随意性和差异性。
第九条井下各单位在制作“五小电器牌板”时,要有设计图纸(规格、颜色、材料等),同时还要求各单位根据五小电器牌板安装地点附加平面布置效果设计图,并经机电科科长、标准办主任审签后,机修车间再进行制作,如无签字机修车间有权不予制作,坚决杜绝擅自制作、擅自安装,便于标准办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考虑,全面提升各类牌板制作、布局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牌板管理及奖惩
第十条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说明的要求,对井下各种材料、工具、电器设备、通风设施等实行挂牌管理;井下巷道设置各种醒目标志。
第十一条井下重要场所、职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安全宣传挂图。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矿各类活动需要悬挂的标语牌板,相关责任连队要严格按照标准制作、悬挂和维护。
第十三条各部门必须建立牌板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牌板名称、使用地点、数量等,并及时进行更新,各部门牌板台账必须注明使用地点做到有据可查,账物对照。
第十四条牌板必须标准悬挂在合适的位置,严禁随意乱挂。悬挂牌板必须做到牢固,整齐、高低适宜,必须采用螺栓等方式固定,禁止使用铁丝,确保各类牌板悬挂稳固,经久耐用。另外各单位要创新思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大胆改革现有固定方式。对于固定美观者要给予奖励,并要在全矿推广使用。促进牌板固定牢靠、使用更加方便,外表更加美观。
第十五条同一地点悬挂多种规格多数量牌板时,应使牌板上沿或下沿成一线,水平悬挂或与巷道腰线平行悬挂,如果悬挂地点凹凸不平或有其他设备时应制做框架固定。做到整齐有序、互不干扰。
第十六条牌板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特殊地点及特殊标志牌不在此列),确保牌板不能被行人、设备、材料、工具或其他锐器刮碰到为益。
第十七条井下各使用牌板的.单位在填写牌板时,要规范统一,表面清洁,不许潦草,字迹清楚且不能超出空格线。对填写态度不端正,字迹模糊潦草,表面有污渍等现象。每发现一处考核现金20元并依次累加,如不执行月底从工资中十倍扣除,确保牌板规范填写。
第十八条标准办要经常对各类牌板制作、悬挂及完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各类牌板完好无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牌板达到报废标准时,要下发“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整改通知单”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办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整改通知单”,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标准办要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跟踪验证,确保各类牌板时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涉及到责任人及包机人的管理牌板要根据人员变动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加强牌板的管理,不得损坏、丢失牌板。牌板被损坏或丢失时当事人现金照价赔偿,找不到责任人时,该部门管理牌板的负责人对其负全责,现金照价赔偿,该部门第一责任人联责造价的50%。
第二十一条入井检查的各级管理人员,均有管理各类牌板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发现有故意损坏牌板者,务必汇报到标准办,标准办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由标准办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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