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0 13:02:51 制度 我要投稿

农场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场管理制度

农场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场管理制度2

  为了增强职工的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文体娱乐活动,营造一个干净、优美、舒适的文化广场,树立良好企业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准攀爬、摇晃树木,不准折枝摘花、破坏绿化。

  二、不准乱搭乱建,不准乱贴乱画,不准乱堆放杂物。

  三、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严禁放养禽畜,如有违者,禽畜一经抓到,既不放还,并对违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准在广场内骑自行车、玩滑轮、滑板以及嬉戏、打闹等。午休时间不准在广场内喧哗。

  六、家长要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破坏各种公共设施以及花草树木。

  七、大卡车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以上制度如有违反,对违反者或责任人酌情罚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互相监督。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场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x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x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

  本农场住所: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农场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农场工人管理制度03-11

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制度03-24

家庭农场生产管理制度(精选9篇)12-12

农场实习日记04-08

农场广告词01-02

农场工作总结02-25

农场岗位职责05-20

动物农场经典语录06-07

农场土地合同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