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8 20:04:54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1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配合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档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建立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兼)职防护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放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放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规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每二个月至少对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4、严格按放射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放射源和防盗、防丢失、防辐射设施,在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立放射警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5、严格按放射性物质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工作,不超许可范围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复验审查、变更、注销等手续。

  6、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验收等手续。

  7、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培训,并做好就业前、中、后的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未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购买、转让、调拨、借用或自行处置放射源。

  9、如发生放射源、设备遗失或者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报告。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2

  1、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2、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4、 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5、 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6、 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8、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10、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11、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放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放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物品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安全管理。使用科室须有专人具体管理,并要有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卫科由专人对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并造册登记,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量,对危险物品安全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危险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急情况时,保卫科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情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4

  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疗放射性药品实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医疗放射性药品购入、请领和使用严格实行双人签字规定。

  三、根据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严肃处理责任人。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5

  一、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情况,保证正常工作,检修调试不得少于两人参加。

  二、放射源作业区域,悬挂明显警告标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放射源区域。

  三、放射源在运输、移动时用铅罐装存。

  四、在设备维修调试或临时停用,必须将放射源装入铅罐并及时存入专用仓库。

  五、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需定期检查身体健康,建立有关健康档案。

  六、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严防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定期向有关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报告防护情况,并接受有关的测试监督检查。

  七、负责调试检修防护工作,配有专业技术人员。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6

  1.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装卸、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物品,称为危险品。

  2. 本公司贮存危险品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

  4.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反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5.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8.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出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其内容包括:危险品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核对合格后方可出库。

  9.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0.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 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2.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13. 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

  14. 本单位危险源包括:生产用放射性溶液、放射性籽源、放射性废物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

  (1)放射源管理:依据国家放射性物质管理要求,每一件均采用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源库为专用放射性物质存放库,库内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通风,严禁明火。库房大门双人双锁,库内籽源专用保险箱亦双人双锁保管。详见gmp文件物料管理文件之物料仓储管理规定及放射性物料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制度。

  生产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及液体废物定期收集包装、屏蔽后存放专用放射性废物库并做到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库房大门亦双人双锁,通风,严禁明火。

  (2)危险化学试剂管理(详见化学试剂贮存管理制度):设立专用化学试剂室。

  有毒试剂氯化亚汞、氯化钡、硝酸铅均存放在专用铁箱内,采用双人双锁保管。硝酸、硫酸等强腐蚀品存放在专用铁箱加锁保管,取时复核。

  易燃易爆、易挥发品(丙酮、甲醇、甲苯、二甲苯)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7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8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9

  第一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 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 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 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 加工、 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 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线装置, 是指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 伴生放射性矿,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 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条、 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 校属单位在教学、 科研、 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 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 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1、 使用单位立项、 申请, 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 学校审批, 主管校领导审核,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签字批准;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 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 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 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

  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

  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 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并组织落实;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 统计、 填报相关的报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 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 计量、 使用、 保管;

  (6) 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的关系。

  2、 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 建设督办;

  (2) 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3) 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

  (4)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 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责任

  (1) 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 使用人员、 保管人员;

  (2)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 行为管理;

  (5)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 储存、 保管、 处理;

  (7) 计量、 统计、 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二) 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 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 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 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 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 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 建立库房记事簿, 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 管理库房门窗、 门柜钥匙;

  (6) 做好库房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 随时查堵、 报告安全隐患。

  2、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 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 要准确计量、 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 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 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 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 按规定收集、 包装、 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八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 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 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 符合环境保护、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并切实可行, 得到贯彻执行;

  (五)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 经体检合格、 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 详细记载使用人员、 使用时间、 使用范围、 用量、 操 作运转情况、 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九条、 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 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 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 配备专用铁柜, 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 为了安全起见, 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 用时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 定期清点库存量, 核对帐目和实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 严格计量管理, 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 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 确保需求;

  (八) 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 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 应严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要集中收处。

  (四)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 包装和送贮。

  (五)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 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 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 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 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 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 h(l0mrem/ h), 每袋积不超过 30l, 重量不超过 20 k g。

  (七)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规则:

  1、 废物应干燥, 游离液体率不大于 1%;

  2、 废物性能应稳定, 无挥发性、 易燃、 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 无强氧化剂、 腐蚀剂等物质;

  3、 试验植株应脱水、 干化或灰化;

  4、 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 或反腐、 干化、 灰化;

  5 、 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 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 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 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α< 0.04q/ cm2;β<0.4 q/ cm2;

  (八)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 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对不得向环 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 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放射性物质管理、 使用、 保管单位及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追究责任:

  (一)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 废液;

  (二)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三)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五) 未经许可, 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七)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八)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 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

  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10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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