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时间:2024-10-31 19:09:40 诗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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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通用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通用5篇)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1

  为了确保各项平安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损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平安与健康,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升平安设施、设备的完好率。

  施工现场的专项施工计划、平安技术措施和新搭设的脚手架、模版、暂时用电、起重机械和机具、施工电梯、施工机具与设备以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高处作业与“四口”、“五邻边”防护、新技术、新工艺等,工程实施前必需经过平安、设备部门验收,验收合格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使用。

  平安验收必需严格遵照标准、规定,根据专项施工计划和平安技术措施的`设计要求,严格把关,并办理书面签字手续,验收人员对计划、设备、设施的平安保证性能负责。

  因设计计划变更,重新安装或架设的巍峨、重要的防护设施及大型设备须重新举行验收;停止使用一个月以上、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雪后的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必需重新检查验收。

  一、大型设备装拆,必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平安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平安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平安科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大型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后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平安装置或平安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与故障的排解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举行。

  二、施工现场上全部的邻边、洞口、通道等平安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需按专项计划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举行平安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平安员共同参加验收,不合格的平安设施必需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三、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计划做井架搭设平安技术交底,接受人批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平安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对其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暂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需由电气负责人、平安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平安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七、处于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举行修理,保养和调节等作业。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八、平安防护用品、设施运抵工地后由项目物资、安质人员一同举行验收,验收内容有:厂家必需提供的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验合格证、税务证、资质证书、使用说明书等;选购方案、合同、实物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是否全都、包装是否完好、随行的货票、出场证、合格证是否齐全、数量是否相符、外观有无残破。需要检测的应按规定举行测试,并按规定记下造册。

  九、公司职能部门在对项目的检查中,将对平安防护用品、设施的选购质量、使用、维护要求举行重点检查,严禁购买不合格和不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品、设施。

  十、入库的产品应存放在货架上,分门别类有序存放,露天暂时存放时,应在底部加垫架空,表面防水布遮掩防雨。

  十一、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管理,定期举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2

  第一条为贯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能够切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的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漏电保护器、配电箱、电缆线、竹、木、马道、救生圈、灭火器、登高设施、交叉作业防护、爬梯搭设、电焊机防护棚、各类脚手架杆件、扣件、脚手板、以及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数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防护的要求。

  第四条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在购买前应检查其性能必须满足规定要求,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保证正确使用,并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

  第六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或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以及无合格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从重重罚。

  第七条安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九条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采购

  (一)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生产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三)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

  (四)生产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没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

  (五)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一)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五)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七)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

  (八)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

  (九)进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和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3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伤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计划,经安检部门审核后,由物资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采购。经理部物资部门负责登记建档入库,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物资部门采购时必须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齐全的产品。

  第五条: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进场,物资、技术、安全、机械部门的人员要共同检查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作业队(班组)施工负责人,负责工地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使用前的查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检查验收要有记录,项目部安检部门要建立台帐。

  第八条: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要对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进行检查,凡经检查安全防护性能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要教育员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免费发给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经费从施工管理费劳动保护费项下列支。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严禁私批乱发。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同系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存在形式、性质(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防护用品必须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防护用品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必要检查。

  2、各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并进行监督检查。

  3、各单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品。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

  1、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本办法所附的“同类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适用于一切不同专业的单位。经理部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均应按各自专业系统标准执行。遇有本系统标准未列出的工种,则可比照劳动条件相同的其它系统的相同(似)工种标准执行。

  2、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

  (1)隧道内或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肮脏的作业。

  3、防护帽:规定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和防寒的工种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遮阳帽(草帽)和防寒帽。按规定发放的防寒帽(含防寒安全帽)要有耳孔,禁止使用无耳孔的防寒帽。

  4、防护手套:规定发给在作业过程中手部易受烧烫、刺割、磨手、腐蚀、电击、剧毒等危害的工种。

  5、防护鞋:规定发给在生产过程中鞋子易磨损、脏污或需要足部防水、防烫、防滑、防油、防刺割、防腐蚀、防触电、防蛇伤、防血吸虫等作业的工种。

  6、防护面罩:应当发给作业中对面部有伤害或危害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毒口罩(面具),应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粉尘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不应发放水晶石眼镜。经常在风沙地区或尘土飞扬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需要供给防风镜、耳套。

  7、安全带:规定发给从事高处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裹腿,应当发给在高处、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

  8、防噪声用品:规定发给噪音经常在85分贝(A)以上场所作业的工种。

  9、胶质工作服、下水裤、潜水服分别规定发给从事水中、水下作业的工种。

  10、防雨雨具:规定发给雨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或作业中有淋头水的工种。

  11、防寒服:规定发给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且自备防寒用品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

  12、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其具体范围由经理部决定。

  13、对防毒用具、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等要定期检查试验,使用前还要检查,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要确保安全生产。对凡是从事有绞辗、钩挂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发放“三紧式”防护服;对从事隧道开挖作业并有可能落石危险的人员必须发放带有安全背甲的防护服。

  第十五条:防护用品的管理

  1、发给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保管。到期发新,不收旧品,不计残值。

  2、标准中“备”的含义是:“班组备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购发数件使用,班组保管。“备”一般是指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个人发一件(套)使用,不规定具体期限,个人保管。

  3、熔接工、电(气)焊工、熔炼炉前工的防护镜的使用期限可不受限制。

  4、对新录用的员工,单位必须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书面及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及格者,登录安全教育卡。材料人员凭卡发给防护用品。对调换工种的职工也实行这一办法。

  5、各单位要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台帐、卡片等制度。

  6、劳动保护人员负责拟订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防护防寒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定及修订工作,并对供应、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护用品使用中出现的典型事例要及时总结逐级上报。

  7、材料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请、供应、保管、发放、建立健全台帐卡片.在购置防护用品时要保证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财务人员负责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提出劳动保护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监督劳动保护经费的正确使用,并审查防护用品的请领和发放,对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发放,以及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发放非防护用品等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列支或越级报告;

  9、经理部在编制和下达生产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经费计划包括在内。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4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一、大型机械装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科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三、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5

  为了确保各项平安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升平安设施、设备的完好率,

  1、大型机械设备,必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平安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平安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平安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全部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平安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需按专项技术计划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举行平安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平安员共同参加验收,不合格的平安改施必需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计划作井架搭设平安技术交底,接受人批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平安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与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暂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需由电气负责人、平安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平安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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