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0 14:31:09 制度 我要投稿

伤亡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伤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伤亡管理制度

伤亡管理制度1

  一、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按机电、水害、中毒等分类整理上报。

  二、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三、根据事故类型,现场人员应果断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制定严密的抢救方案,同时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扩大。

  四、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或安监部门报告,汇报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遇险人数、现场状况等。

  五、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针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建立事故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六、发生事故后,对责任者的处罚,伤亡家属的善后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做好伤亡事故的处理。

  七、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反思,促进安全生产。

伤亡管理制度2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伤亡管理制度3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将工伤事故事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安教处,按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处置。

  (2)安教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厂主管领导和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上报总公司。

  (3)发生轻伤事故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事故及异常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报安教处一份,部门自留1份,主管领导一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总公司。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a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b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d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轻伤事故由厂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一般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厂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厂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需人员陪护时,由伤者所属部门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财务处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教处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安教处负责整理工伤认定、鉴定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资料由企管处负责归档。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伤亡管理制度4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

  2、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受伤者,对受伤者的受伤部位作出判断,有选择地送往专业医院抢救,同时要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要同时向总包项目经理报告。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和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组织人力和物力保护好事故现场。

  4、事故报告的.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⑶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⑸同时准备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5、事故发生以后,项目要立即成立有有关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分析与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情况,配合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搞好整改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伤亡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

  ——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技处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

  第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查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八条

  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技处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他费用及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第十二条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伤亡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03-31

伤亡事故报告管理制度11-10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精选5篇)06-10

人身伤亡应急预案10-14

伤亡事故的处理08-30

伤亡事故处理制度02-28

意外伤亡的应急预案11-23

香港职业伤亡数下降02-28

触电伤亡的应急预案(精选6篇)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