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4 09:46:4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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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动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动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

动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条 性质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推荐:专题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

  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动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2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

  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

  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

  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动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3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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