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
1、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格门卫制度,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做好门卫管理工作。
2、南、北门卫各两人负责值班,具体人员及交接班时间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安排,交接班时须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注意事项,并做好值班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在每天上班时,熟悉场内所有材料堆放的位置;上班期间必须做到:耳灵、眼亮、脚勤,注意方法,巧妙巡逻;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与门外人员闲聊、下棋、打牌等活动;原则上夜间值班人员必须将工地大门关闭,门卫值班人员共同在现场反复巡逻。
4、施工人员进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拾荒者、废品收购者及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5、下班高峰时,值班人员须站立门口注意、检查是否有工人携带建筑材料离开现场的`可疑,如有发现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安全员。
6、运载物品、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要登记车牌号码、所送材料名称及数量;离场时车辆须持项目部下发的出门证明且经门卫值班人员对车箱进行检查,确认无携带可疑材料后方可放行。对于混凝土泵车出场,要参与“反转空泵”的检查验证,随车小票材料科收料员签字后交泵车司机流转到门卫,由门卫确认泵车是否反转着退场时签字,并妥善集中保管,当班混凝土浇筑结束统一交材料科汇帐员。
7、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遇无法处置的意外,必须迅速向安全科汇报,以便及时处理,或及时报警。
8、如夜间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或里应外合,盗窃工地财产的一经查实,公司将严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审签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第八条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第十一条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公司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第七章合同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本项目部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断提高公司开发房屋的质量,从而促进我公司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项目公司)。
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各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四、集团公司总经理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总监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保证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在公司传达、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具体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日常工程质量的监管;落实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及规程,以及社会上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先进的施工工艺等,经过消化,引入公司内部推广使用。
五、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作为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在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框架下,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程质量的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为自己所分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对自己所分管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监管自己所分管工程施工管理,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搞好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监理单位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所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理机构应由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组成,分工负责,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组成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项目经理根据工程特点聘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技术规范及规程,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双方工作合同等。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甲方代表、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人员有权命令施工企业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质量隐患。
九、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质量管理工作。每天早晨召开班前工作会议,听取甲方代表的'工作汇报,布置当天的质量管理要务,巡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将当天工作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地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十、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质量管理监管工作。每天早晨参加班前会,向项目经理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听取项目经理对当天工作重点的布置,巡查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监督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隐蔽工程检查、以及施工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力度。总结当天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记录在自己的《施工日志》中;每周总结现场的质量管理情况形成报告,报工程部主任,由工程部主任进行汇总,形成本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周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一、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根据项目部(项目公司)的总结报告与现场的施工进度,定期、不定期的到公司所属各工地进行巡查,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参加各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竣前检查。核查工程质量,核实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力度,查遗补漏。定期组织甲方代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工程现场观摩例会制度,工程现场观摩例会每周五下午2点召开,轮流在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项目公司)举行,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召集,现场观摩会以相互参观学习、指出不足、经验交流为主。例会参加人员:项目部(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经理、工程部经理、所在工地现场甲方代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工作人员,重要会议要求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项目经理参加,会议结束后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做出会议记录,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提醒其他项目部注意。
十二、施工单位进场时,甲方代表要检查自己所分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熟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检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现场布置等,审核整理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部主任,工程部主任汇总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各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资料后进行审查整合(尤其应注意现场施工平面的布置,注意各施工单位作业区域的划分),审查、整合完成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报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三、进行重要部位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甲方代表应组织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部主任、项目经理审核、批准。经审批通过后,报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施工时,甲方代表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过的施工方案执行。进行重要部位分项工程施工时,要严密监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必要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式监理或亲自进行旁站式监管,及时发现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
第四章奖惩
十四、每一项目部(项目公司)在施工现场设评比栏,每月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奖优罚劣。
十五、本年度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且工程质量在项目部(项目公司)评比中名列第一名的单体工程,对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甲方代表进行表彰,奖励1000元。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加10分,下次监理、施工招标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扣项目部经理奖金1000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500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扣除5分,依此累计。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惩处。
十七、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扣除项目经理奖金xx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1000元,并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合同中规定,如发生以上情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结算中降低一个百分点计算,三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投标工程。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或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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