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7 12:39:51 飞宇 制度 我要投稿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7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7篇)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1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__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__%,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__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__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__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__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__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__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__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__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____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____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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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_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_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__%为医疗基金;

  (5)__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__%为储备基金;

  (7)__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员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由本所主任会计师代表本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根据分工及个人情况分别确定,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本所分所员工的聘用、解聘、升职、升薪、辞退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分所所长直接负责,并报本所备案。

  第二章员工招聘及录用

  第四条本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所有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向社会招聘。

  第五条本所员工均应依据其本人的业务水平、专业资格、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任免或晋升。

  第六条本所制定各等级员工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项岗位职责。

  第七条本所实行先试用后聘用制度,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内表现突出者,由主任会计师或管理合伙人决定是否缩短试用期,试用期表现不好者,可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本所予以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及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本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员工聘用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标准,能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执业原则;

  (三)爱好学习,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丰富的专业经验,富有创新精神;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工作态度端正、忠于职守;

  (五)已取得本所需要的执业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六)其他符合本所工作需要的人员。

  第九条招聘主要流程

  本所应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人力资源年度工作计划以指导全所的人力资源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所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力资源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制定人员聘用计划。

  本所招聘员工,由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并报综合部,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后,综合部发布招聘通知,并实施面试。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试用或实习,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十条员工离职及解聘

  (一)员工合同期未满,自愿要求离岗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报告,由所在部门及综合部提出意见后报主任会计师或总经理审批。

  (二)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综合部可提出解聘建议,经主任会计师批准予以解聘。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工作者;

  2、无故不服从本所安排和管理者;

  3、事业心不强,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者;

  4、不遵守本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情节严重者;

  5、玩忽职守,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7、其他不符合本所用人原则的情形。

  (三)辞聘或被解聘员工离所前,须办理财务、公物用品、工作交接等离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劳动保险、档案等转移手续或不予发放离职补贴。

  (四)辞聘或解聘员工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员工劳动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本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考勤、休假制度、员工后续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十二条本所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因病、因事不能工作,必须执行请假制度;因业务工作需要加班,按加班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员工执业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员工如与客户存在可能影响独立决策的利害关系,应当向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户发表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对客户的评价和建议,由本所指定人员统一与客户进行沟通与协调。

  第十七条员工对客户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应当认真考虑,保证咨询意见合法合规,若无把握,应请示上级人员后再答复,不得将不正确、不成熟的咨询意见提供给客户。

  第四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的权利

  1、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员工有按所付出的劳动享受报酬的权利;

  3、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员工有接受后续教育的权利;

  5、员工有辞职的权利。

  (二)员工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必须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忠于职守,高效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3、提高个人的专业水平,防范审计风险;

  4、团结协作,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

  5、努力维护事务所的形象和声誉;

  6、为事务所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员工培训

  第十九条员工培训是人事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本所将对员工提供各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机会。

  (一)新员工入所须进行上岗培训;

  (二)不定期举办各类专业讲座和专业研讨会;

  (三)委派骨干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等机构举办的专业培训;

  (四)根据情况委派员工外出考察、参观、进修。

  第二十条凡经本所同意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培训、学习,凭结业证经部门审核报销有关费用。

  第六章员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本所对员工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一)考核标准

  1、思想品德。包括政治思想、敬业精神、工作作风、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仪表仪态等。

  2、工作能力。包括业务水平、专业知识、学习进取精神、工作创新精神等。

  3、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与客户的关系处理等。

  (二)考核办法

  本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实行逐级考核,每年年底考核一次。

  (三)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职务聘用及各类奖惩。

  第二十二条员工奖惩

  (一)本所员工表现突出、工作优秀、业绩良好的,由本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员工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人事档案按属地原则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第二十四条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全体员工讨论后报经主任会计师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二○○六年一月一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任会计师办公会议。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5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独性,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中立、公允的原则,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信誉,根据注册会计师置业道德有关规定,特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制度。

  (一)爱岗敬业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1、含义。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三)廉洁自律

  1、廉洁自律的含义。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

  1、客观公正的含义。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公正就是要求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端正态度。

  (2)依法办事。

  (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4)保持独立性。保持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尤为重要。

  (五)坚持准则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2、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

  (3)坚持准则。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1、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提高技能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

  2、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1、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2、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1、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2、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为管理者服务、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人民服务。

  (2)提高服务质量。会计人员要树立质量意思,对工作一丝不苟,提高业务素养,保证工作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本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好学上进;

  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各执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本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第九条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由部门经理决定;部门经理的轮岗由董事长决定。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

  第十条员工辞职必须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作用调动不受此限),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到了国家规定不得执业的年龄界限时,应当办理退休以及转股手续。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仍可予以返聘,但不再担任事务所任何领导职务,不拥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再行使业务报告的签字权。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10]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应当统一,同时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差异。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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