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05 18:35:15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微生物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微生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微生物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微生物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样品入境

  第七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微生物管理制度 2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应制定仪器配备管理、使用制度,药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并根据安全制度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

  2.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进入无菌室换无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实验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试剂定期检查并有明晰标签,仪器定期检查、保养、检修, 严禁在冰箱内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4.各种器材应建立请领消耗记录,贵重仪器有使用记录,破损遗失应填写报告;药品、器材、菌种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和转让,更不得私自拿出。

  5.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餐、会客、喧哗,实验室内不得带入私人物品,离开实验室前认真检查水电,对于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和废弃物品应按有关要求执行。

  6.负责人严格执行本制度,出现问题立即报告,造成病原扩散等责任事故者,应视情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仪器配备、管理使用制度

  1.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下列仪器:培养箱、高压锅、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厌氧培养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超净台、振荡器、普通天平、千分之一天平、烤箱、冷冻干燥设备、匀质器、恒温水浴箱、菌落计数器、生化培养箱,电位 pH计、高速离心机。

  2.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3.实验室仪器安放合理,贵重仪器有专人保管,建立仪器档案,并备有操作方法,保养、维修、说明书及使用登记本,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若有损坏需要修理时,不得私自拆动、应写出报告、通知管理人员,由经理同意填报修理申请、送仪器维修部门。

  4.各种仪器(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待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去。5.一切仪器设备未经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后按登记本的内容进行登记。

  6.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一般应有仪器套罩。

  7.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管理不善致使仪器械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

  三、药品管理、使用制度

  1.依据本室检测任务,制定各种药品试剂采购计划,写清品名、单位、数量、纯度、包装规格,出厂日期等,领回后建立账目,专人管理,每半年做出消耗表,并清点剩余药品。

  2.药品试剂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瓶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

  3.领用药品试剂,需填写请领单、由使用人和室负责人签字,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本单位科、室间或外单位互借时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

  4.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范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

  四、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

  1.根据测试项目的要求,申报玻璃仪器的采购计划、详细注明规格、产地、数量、要求,硬质中性玻璃仪器应经计量验证合格。

  2.大型器皿建立账目,每年清查一次,一般低值易耗器皿损坏后随时填写损耗登记清单。

  3.玻璃器皿使用前应除去污垢,并用清洁液或2%稀盐酸溶液浸泡24 h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备用。

  4.器皿使用后随时清洗,染菌后应严格高压灭菌,不得乱弃乱扔。

  五、安全制度

  1.进入实验室工作衣、帽、鞋必须穿戴整齐。

  2.在进行高压、干燥、消毒等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现场,认真观察温度、时间,蒸馏易挥发、易燃液体时,不准直接加热,应置水浴锅上进行,试验过程中如产生毒气时应在避毒柜内操作。

  3.严禁用口直接吸取药品和菌液,按无菌操作进行,如发生菌液、病原体溅出容器外时,应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4.工作完毕,两手用清水肥皂洗净,必要时可用新洁尔灭、过氧乙酸泡手,然后用水冲洗,工作服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必要时高压消毒。

  5.实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对染菌带毒物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6.每日下班,尤其节假日前后认真检查水、电和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关好门窗,方可离去。

  六、环境条件要求

  1.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2.实验室应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实验室外及个人物品、仪器等,实验室用品要摆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内,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应具有优良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

  5.实验室工作台面应保持水平和无渗漏,墙壁和地面应当光滑和容易清洗。

  6.实验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实验室应有准备间和无菌室,无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安装空调设备及过滤设备,无菌室内空气测试应基本达到无菌。

  7.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

  微生物管理制度 3

  一、严格遵守“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

  二、每位实验室成员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各种活动和公益劳动,自觉维护本实验室的.声誉。

  三、对所有违规人员和行为,本室将进行登记,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四、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喝酒。

  五、不准在实验室大声喧哗、随地吐痰、打闹、讲粗口;

  六、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带他人进入本实验室。

  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电及实验材料等,注意安全。

  八、室内设备仪器不得擅自拆卸、挪动,与本人实验无关的设备不可随意开启。

  九、实验仪器的使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设备存放应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

  十、必须注意实验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注意公共卫生,不准随意丢弃杂物废纸等,影响实验室环境卫生。

  十二、高温、高压等易燃易爆实验,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防范。

  十三、最后离室者,做好安全检查,检查仪器电源、空调、水、气瓶、门、窗等是否关好,并在最后离室登记簿上签名。

  微生物管理制度 4

  一、实验设备管理

  1、实验设备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及其附件的存放位置。确需移动位置时,必须经主任同意,使用后应及时整理复原。

  2、精密仪器须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者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使用,对于没有按规定操作导致设备故障者,要追究其责任。

  3、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主任。发现仪器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视其损失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4、各通电设备在使用完毕后,应切断电源,以保证安全。

  5、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

  6、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任,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7、显微镜的目镜在使用前后必须用浸有乙醇(酒精)的透镜纸擦净。

  8、微生物实验后,实验室须立即收拾整洁、干净。如有菌液污染须用3%来苏尔液或5%石碳酸液覆盖污染区半小时后擦去(含芽孢类菌液污染应延长消毒时间)。带菌工具(如吸管、玻璃棒等)在洗涤前须用3%来苏尔液浸泡消毒。

  二、玻璃器材的.存放、洗涤

  1、使用玻璃器材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其使用条件来使用。

  2、实验所用的玻璃仪器应按照标签存放于指定位置,使用后应及时洗涤干净并放回原处。

  微生物管理制度 5

  1、目的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各类检验仪器的安全使用,维护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内的各种检验仪器。

  3、职责

  本中心检验科人员必须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检验科负责人负责检查和监督。

  4、制度要求

  检验科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检验科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科内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

  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微生物管理制度 6

  1、目的

  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检验科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人员所有必须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制度要求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废气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等)应掌握责任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微生物管理制度 7

  第一条设立《微生物实验室菌种登记表》,其内容包括:菌种编号、菌种名称、菌种来源、保存日期、数量、保存条件、存放位置、保管人。

  第二条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台账和分类。

  第三条根据菌种的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方式,采用双人管理。

  第四条根据菌种情况定期检测菌种品质,发现菌种变异或退化时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五条菌种的发放需要双保管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每次使用标准菌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标准品的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等。

  第六条购买的.标准菌株初次复苏使用时,应批量保存在菌种管,-20度以下保存。

  第七条新的标准菌株复苏后传代最多不超过三次,如超过三次,将不再作为标准菌株使用。

  第八条标准菌株保存管一经解冻使用后不得再次冻存。

  第九条菌种必须装在密封的专用容器内,高压灭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条菌种、毒株失窃时要及时报告,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微生物管理制度 8

  1.目的

  规范实验室的消毒灭菌工作,确保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品的安全处理,避免实验室污染物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品处理的控制。

  3.消毒程序及方法

  3.1室内空气的消毒

  使用洁净室/阳性菌前后用紫外线灯照射对室内空气消毒,照射时间≥30钟,并填写《洁净室/阳性菌使用记录表》。

  3.2 表面的.消毒

  3.2.1地面消毒

  实验室地面可用0.2%~0.5%的消毒剂喷洒,喷洒消毒剂的用量不得100ml/m2。

  3.2.2物体表面消毒

  实验室台面、桌椅、橱柜、门把手等物品的表面可用消毒剂喷洒、擦拭,并填写《洁净室/阳性菌消毒记录表》。

  3.3 实验器材的消毒处理

  3.3.1检测人员将检测过程使用的器材和实验废液作好标识,及时处理。

  3.3.2实验器材:使用过的玻璃器皿应立即进行高压灭菌处理。

  3.3.3洁净室/阳性菌室穿着的被污染衣物检测人员予以121℃ 30分钟高温高压处理后方可洗涤。

  3.4 报废菌株、超过保管期限的阳性样品的处理

  报废的菌株由生物安全员采用121℃ 30分钟高温高压处理后,填写《菌种、毒种(株)阳性标本销毁记录表》

  3.5 废弃物灭菌同培养基灭菌所用高压灭菌器应分开单独使用,灭完废弃物后空转一次方能进行培养基灭菌。

  微生物管理制度 9

  一、管理制度:包括

  1)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2)样品采集、保管、检验处理制度

  3)计量仪器、设备、器皿使用规程

  4)标准试剂配制及管理制度

  5)检测记录填写、检查、保管制度

  6)精密仪器使用维护制度

  7)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8)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二、微生物室管理

  1、实验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试剂要有明晰的标签。

  2、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和会客。

  3、做好检样的登记、编号、明确检验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4、无菌室操作前用消毒液擦试,桌面及工作台面,开紫外灯消毒30~60分钟,开启超净台紫外线灯。

  5、进无菌室操作前洗手。

  6、操作过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7、操作时关紫外线灯,开日光灯p风门及点燃酒精灯或煤气,并用75%酒精棉球拭手。

  8、工作结束,关风门、电源、酒精灯、处理污物、台面,将超净台内物品摆放整齐。

  9、定期检查温箱、水浴箱、冰箱及低温冰箱等的性能。

  10、各种玻璃容器量杯、烧杯、量筒、刻度吸管等应校正后使用,细菌接种环直径3~5mm,长6~8cm,接种针6~8cm。

  11、试剂的'质控应要求按照实验要求分别选用(AR)、(GR)等级,所用溶液应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12、定期对实验进行彻底的消毒清洗。

  三、微生物实验室卫生与安全管理规定

  1、实验室所有工作场所均需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的卫生与安全工作。

  2、实验室人员每天工作前后要做好实验室清洁工作。定期对超净工作台和无菌室用适宜的消毒液清洗,以保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3、实验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维护工作场所环境整洁。测试人员在测试过程中要保持工作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4、实验室人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后要检查工作场所的水、电、门、窗的安全情况。

  5、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用具,如灭火器等。

  6、要在实验室安放废液、废弃物的回收装置,测试人员要把废液、废弃物放入回收装置,污染的废液和废弃物,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方可处置。按《废弃物品处理规定》处理废液和废弃物。

  7、实验室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室卫生安全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实验室人员要对环境条件进行定期的监测、控制,并做好记录。

  9、与检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实验室时,必须穿工作服、带鞋套,离开时将工作服放在指定的位置,鞋套放在指定的存放容器内。

  10、无菌室使用前必须打开紫外灯辐照灭菌30分钟以上,并且同时打开风机进行吹风。操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无菌室,再用紫外灯辐照灭菌20分钟。

  11、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子、口罩。

  12、无菌室应备有工作浓度的消毒液,如70%的酒精,0.1%的新洁尔灭,5%的来苏儿溶液等等。

  微生物管理制度 10

  一、微生物实验室主任为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布局分实验区和非实验区,二者之间应有效分隔。实验区的人流、物流应符合从清洁到污染的`要求。

  三、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保证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工作结束后应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遇污染时及时消毒。

  四、在实验室靠门口处配备洗眼装置和非触式水龙头。备有洗手液,配备快速消毒洗手液。

  五、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标准预防的各项防范措施。

  六、实验室空调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并有书面记录。

  七、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主任须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八、正确处理医疗废物,对于菌(毒)种、生物样本、及其感染性材料或污染物等,应选用高压蒸汽灭菌法处理。

  九、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定期接受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和生物安全培训。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十、院感办监控人员接到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实验室感染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后,于2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十一、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就诊的医院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微生物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精选15篇)07-27

2017年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08-11

微生物实习心得07-27

微生物实习总结07-23

微生物检验知识10-13

微生物检验自我总结04-17

微生物检验实习鉴定08-07

微生物专业就业方向05-23

微生物检验知识大全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