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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场所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8、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风。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
一、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1、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能参加生鲜熟食的工作;
2、操作人员须取得区、市级以上的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3、凡手部受刀伤或有其他外伤的工作人员,应立即暂停食品加工工作,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护;
4、洗手要求:工作人员在下述情况时必须洗手、消毒: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接触了未消过毒的物品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脏物等之后;从事与食品加工的其他活动之后;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时;
二、着装仪表要求
1、工作前必须穿戴已清晰、消毒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头发不得外露,口罩必须遮住嘴与鼻子;
2、员工所着工作服、帽等必须每日清洗、消毒,口罩必须每日更换;
3、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首饰;
三、良好的卫生习惯
1、不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饰物等带入工作区域;
2、工作中,不得从事吃食物、吸烟、吐痰、挖耳朵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混用是容器,食品容器使用前须清洁、消毒;
4、食品容器使用完毕后,放回原位;
5、不将食品直接加工用具混放;
6、不将清洁用剂与食品类临近存放;
7、进出冷库要随时关门;
8、及时处理垃圾,保持区域的干净整洁。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3
一、卫生岗位职责
“中心”总经理为卫生第一责任人。另设有专职卫生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爱卫小组职责:
1、宣传、组织贯彻国家卫生法规、法令。
2、普及卫生,防病治病知识和管理知识,提高员工素质和卫生意识。
3、建立健全卫生专兼职管理机构,制订制度,规章、规范并组织贯彻。
4、组织员工落实上级布署,参加社会活动。
5、负责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
“中心”各部门卫生责任区划分:
1、各部门的经营场所内及外周围的卫生由各部门的经理负责。
2、各厨房内卫生由厨师长负责。
3、整个中心的公共地段、厕所、通道、草坪由清洁小组负责。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人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法规、法令,组织员工认真执行“中心”卫生规章、制度。
2、具体布置、安排所属管理责任区划的日常卫生工作。
3、纠正卫生违章、违规、处理责任事故。
二、卫生管理:
“中心”卫生管理制度,各工种、部门卫生规范及操作程序由卫生负责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
各区划负责人根据“中心”卫生规范要求,做好日常卫生监督,及时纠正。
各主管负责人每月应就卫生制度,规范的'贯彻执行,卫生设备,洁具的使用、维护、保养、补充、更换,员工违规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书面报总经办。
“中心”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各部门由主管负责人主持,每周检查一次,根据各责任区情况,总经办随时抽查,每次检查做好记录,纳入对经理的考核。
“中心”配备的卫生设备、设施、用具等由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如需维修要及时处理或报告总经办。
根据需要,分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按照卫生防疫站规定,由总经办的爱卫小组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年检、换照。
员工健康检查,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装备配备,爱卫小组配合人事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实行卫生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在“中心”设有意见箱,鼓励消费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举报违规现象。
三、各部门卫生规范
茶、住、综合部门:
1、各厅、廊、房间内外环境整洁,上客前,营业结束后均应进行卫生清扫,清扫用湿式,达到地面无杂物,痕迹,墙面整洁无尘,玻璃洁净,透明、美观、桌、椅、床、柜无垢、无尘、天棚、灯具洁净无尘。室内外无蚊、虫、蝇、鼠、蛛网。
2、人工送风,空调装置运行正常。按季节、调节室温,上客前一小时达到标准空气洁净度及温、湿度。
3、椅垫,地毯在每日例行清扫后,由负责人视污染情况安排临时清洁、消毒。
4、公共茶具,饮具做到一客一消毒,达到表面光洁,无油迹、污渍、异味。
5、公共卫生间设专职司厕,由司厕做好卫生清扫,便池、便坑保持清洁无垢无味。每日营业完后冲洗完毕即喷施消毒液。
6、凡是有唱歌的地方严格控制声音强度及光线照明度,不得违反规定。
7、每年按规定申报区防疫站监侧。
餐厅大堂、包间、厨房:
1、每天营业前认真检查卫生,营业后彻底进行清扫,做到地面、墙面、门窗不留油渍、垃圾,环境整洁、美观。
2、定期灭蚊、蝇、蟑螂。
3、上客前仔细清洁餐桌,领班进行检查。铺用的台布应经常洗涤,不得重复使用。餐椅不留污渍,油迹。
4、上客前摆放已经消毒的餐、茶、酒具等,长时间摆置不用的器具要回收洗、消。
5、进餐完毕要及时翻台,清扫餐桌、餐椅、地面、更换台布
6、香巾用后及时洗净,消毒存放备用。上客时使用的香巾应清洁,做到温、湿度适宜。香水不宜过重。
7、厨具洗、消由专人负责,按一除渣、二洗、三清、四消毒的规范进行分类洗、消,分类存放、备用。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4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职责;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职责;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持续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务必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务必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务必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持续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务必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5
一、公共区域管理范围:
办公楼楼道地面、窗台、玻璃;洗手间、楼梯;厂区路面,以及垃圾桶的清理,公共卫生区域代表着集团公司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区域清洁和维护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每日清洁项目
工作内容:
(1)办公楼门及旁门的'擦拭,楼道开关、灯饰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2)办公区域楼道的清洁维护,窗台的清洁;
楼梯及扶手每天清理一次,做到地面无异物,扶手无污垢;
(3)公共卫生间卫生:便池、洗手盆、水池、隔断板、做到无污垢、无异味、镜面光亮,物品摆放整齐,洗手间无异味。洗手液每天及时补充,乳液瓶外表干净;
洗手间标示牌清洁不积尘;
(4)垃圾桶做到随时清理;
(5)公共浴室内垃圾及时清理,地面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6)厂区公共卫生区域保持干净无垃圾,路面清洁,厂区垃圾桶及时清倒;
(7)办公楼花盆及时清理落叶,适时浇水。
(8)餐厅地面、餐桌、窗台、垃圾及时清理。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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