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6 13:53:3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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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质审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资质审查管理制度1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安全资质审查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安全资质:包括施工企业资质、特种设备资质、特殊工种人员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质。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管理内容

  4.1.1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由业主、监理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进场施工。

  4.1.2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并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审查规定。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补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允许继续施工。

  4.2安全资质审查程序

  4.2.1 合同主体单位由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审定。

  4.2.2 工程分包: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主体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申请→监理单位初审→报业主审批备案→下达审批结果。

  4.3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 特种施工机械:政府质检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年检证明、操作人员资质证明;安全保护设施、用具的配备资料等。

  7 工程分包单位、外协队伍的资质及管理情况,工程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等。

  8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禁止施工。对正在施工的单位,应责令停工整改。逾期整改未完成的,应坚决清除出场。

  5检查与考核

  5.1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5.2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资质审查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资质审查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确保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时效性、合法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侯马热电工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本工程建设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避免损失,特编制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各参建单位。

  3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手册》。

  4内容与要求

  4.1本工程所有施工标段的'施工单位,均应接受业主工程部、监理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审查重点:

  4.1.1审查资质证书持有者和证件是否一致,检查原始证件,并在检查后保存复印件。

  4.1.2审查资质的时效性,检查证件的有效期限。

  4.1.3注意发证机关的合法性、合理性,注意机械所有权单位的属地关系。

  4.2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4.2.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2.2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2.3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2.4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承包工程所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和保障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4.2.5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

  4.2.6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2.7安全管理制度。

  4.2.8职工安全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训情况。

  4.3安全资质动态监管:

  4.3.1核查施工单位有关安全保障设施、机械设备是否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施工人员是否符合作业项目。

  4.3.2核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施工人员是否安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3.3核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动态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资质审查所提供的文件内容。

  4.3.4施工单位合同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个人分包。

资质审查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资质审查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资质审查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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