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8 12:25:48 晓丽 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病危害监测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病危害监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业病危害监测管理制度(精选12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管理制度 1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职业病危害监测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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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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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工作要求

  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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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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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监测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建档,集中管理设备说明书和技术文件,按计量检定周期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送检,记录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状态、故障、事故、计量检定等,并及时整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2、监测人员使用监测设备,必须熟悉其性能、原理、操作、保养、维护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监测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使用监测设备,保持监测设备整洁、完好和安全,认真及时填写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申请维修。性能达到正常并进行校验或检定后才能继续使用,并及时填写仪器维修记录。

  5、监测人员应对监测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确保仪器设备性能正常,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6、经过检定的监测设备应标有“合格”、“准用”或“停用”的标记,监测人员不得使用“无标记”、“停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进行监测分析工作。

  7、需降级或报废的监测设备,经检定部门检定确认,由监测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经营管理部统一办理报废手续。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档案经鉴定后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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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具体内容

  (1)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各矿井通防科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各矿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监测、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汇报矿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各矿通防科瓦斯员每班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检查,将相关数据填写在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通防科做好相关记录。

  (5)每15天由通防科测尘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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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x年xx月x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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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定1次;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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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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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计范围与内容

  1.设计范围

  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设计,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对于初步设计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设计专篇可作相关说明后省去相关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再补充相关设计内容。

  2.设计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设计;另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如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的设计方案,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最后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二、设计过程

  1.资料收集

  在充分调查研究设计对象和范围等相关情况后,收集、整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

  2.工程分析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主要工程内容、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产品的名称和用(产)量、岗位设置与人员数量、作业内容与方法、建筑卫生学,建筑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进行分析。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1)分析说明建设项目建设期或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特点及分布。

  2)分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情况,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人数、接触时间与接触频度等。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分析其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构(建)筑物设计

  根据GB12801、GB50187、GB50019、GB/T50033、GB50034、GB50073、GBZ1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建(构)筑物进行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在考虑减少相互影响的基础上,重点对功能分区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布置进行设计。

  竖向布置重点对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布置、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布置和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合理布置等进行设计。

  建(构)筑物重点对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进行设计,包括建(构)筑物朝向;以自然通风为主的车间天窗设计,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如产生粉尘、有毒物质、酸碱等工作场所)和人员较多的建(构)筑物设计;厂房降噪和减振设计;车间办公室布置以及空调厂房、洁净厂房设计、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设计等。

  2)防护设施设计及其防控性能

  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防控性能进行分析和设计,并提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控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详细列出所设计的全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说明每个防护设施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护设施的出处。

  3)应急救援设施

  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分析,对建设项目应配备的事故通风装置、应急救援装置、急救用品、急救场所、冲洗设备、泄险区、撤离通道、报警装置等进行设计。

  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包括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5)辅助卫生设施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辅助卫生设施设计,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卫生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等,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Z1的有关要求。

  6)预评价报告补充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7)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

  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对建设项目为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工程设施、应急救援用品、个体防护用品等费用进行估算。

  5.预期效果评价

  预测建设项目在采取了设计专篇中各种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评价其在建设期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1.汇总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报告与资料性附件的编制。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设计的内容与结果,应用语规范,表达简洁,并单独成册。

  3.资料性附件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分析、生产工艺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数据计算过程、预评价报告对策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等原始记录和技术性过程等内容。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报告章节和内容组成以及设计专篇格式参见附录A、B。

  职业病危害监测管理制度 12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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