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7 08:19:37 制度 我要投稿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殖场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1

  一、消毒制度

  1、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2、生产区每周应该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特殊情况时每周两次。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3、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4、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二、动物免疫制度

  1、本场所饲养的动物实行常年免疫,技术人员要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好各种疫苗的采购计划。

  2、对于本场所用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藏,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细检查,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松动及疫苗色泽、物理形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4、要严格控制剂量,剂量不易过大或过小。

  5、防疫器械要严格消毒,勤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反应要及时救治。

  6、每次防疫时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三、封锁隔离制度

  1、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告动物防检监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封锁隔离措施。

  2、封锁期间,要主动在本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禁止调出和调入任何动物以及动物排泄物,直到解除封锁。

  3、封锁期间,坚持对生产、生活区每天消毒一次。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或扑杀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1、凡本场患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均不得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2、垫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等要运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不得随便运出场外。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2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3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用药制度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4

  A、饲料管理:

  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

  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

  B、生产管理:

  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

  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

  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

  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进行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

  2、疫苗购入场后,由专人保管。疫苗配制在无菌室内,使用专用稀释液或经灭菌处理的生理盐水。

  3、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规程,鸡群接种应按规定方式、方法认真操作,严禁擅自随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学的管理方式、严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种疾病发生的基础。养殖场必须采取全进全出制,育雏、育成、产蛋鸡分区饲养,粪便由专人、专车、每日清扫,并集中在远离鸡舍的粪场,采取无害化措施处理。

  2、各养殖场每日对环境清扫、消毒(消毒剂由公司统一供给)。

  3、养殖场采用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

  4、鸡群发生疾病,各养殖场技术员应立即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技术员对鸡病进行统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药须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5、各养殖场对常见疾病应按公司编制的鸡疾病防治手册进行防治。

  D、鸡蛋的管理:

  1、公司对所属养殖场按要求生产的鸡蛋统一收回。

  2、养殖场在鸡蛋的收回时应作到:饲养人员在收集鲜蛋时必须保证鲜蛋在鸡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带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经过严格消毒;将带有沙壳、软皮、粪便、血迹、畸形的蛋单独存放。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5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6

  一、防疫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2、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6、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二、卫生消毒制度:

  1、养殖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养殖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

  2、养殖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三、免疫制度:

  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7

  长有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养殖场档案管理,增强养殖场档案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养殖场的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通知;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保证养殖场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养殖场的归档资料实行“日清月结”、“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计划类、生产统计类、财务类、人事类、决定通知类、协议合同类等进行分类。

  2.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嫉妒一次,每年度进行系统整理。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养殖场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令

  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

  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第二十一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11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规范

  (一)场长

  1、负责养殖场全面工作,合理安排各岗位员工,有效地组织与管理生产。

  2 、负责监督执行养殖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

  3、致力于增产节约,努力提高牧场经济效益。

  4 、安全生产、杜绝隐患。

  (二)技术员

  1 、参与牛场全面生产技术管理,熟知牛场管理各环节的技术规范。

  2 、负责各群牛的饲养管理,参考季节等变化,合理、及时地调整饲养方案、饲料配给。

  3、负责各种饲料的质量检测与控制。

  4、熟悉牛场所有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

  5、熟悉各类疾病的预防知识,根据情况进行疾病的预防。

  (三)兽医

  1 、负责牛群卫生保健、疾病监控与治疗、贯彻执行防疫制度。

  2 、认真细致地进行疾病诊治,做好病情及处方记录,特殊病例要单独建病历。

  3 、针对卫生防疫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共同搞好饲养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四)饲料工

  1 、严格按照饲料配方配合精饲料。饲料原料、成品料要按照不同品种分别摆放整齐,便于搬运和清点。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类饲料机械,确保安全生产。

  3、运送或加工饲料时,注意检出异物和发霉变质的饲料。

  4 、每月汇总各类饲料进出库情况,配合财务人员清点库存。

  (五)饲养员

  1、保证肉牛充足的饮水供应;经常刷试饮水槽,保持饮水清洁。

  2、保证喂足技术员安排的.饲料给量,应先粗后精、以精带粗勤填少给、不堆槽、不空槽,不浪费饲料;饲喂时注意拣出饲料中的异物,不喂发霉变质、冰冻饲料。保证夜班饲草数量充足;饲料品种有改变时,应逐渐增加给量,一般在一周内达到正常给量。不可突然大量改变饲料品种。

  3、牛粪、杂物要及时清理干净。牛舍、运动场保持干燥、清洁卫生,夏不存水、冬不结冰。上下槽不急赶。根据季节定期刷试牛体。

  4、熟悉每头牛的基本情况,注意观察牛群采食、粪便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兽医反映。

  5、配合技术人员做好检疫、医疗、配种、消毒等工作。

  (六)核算员(兼保管员)

  1 、严格执行场内财务制度。

  2、进出物资要严格检查质量、数量,各项记录及时完整,各种报表要及时准确。

  3、妥善保管和调用物资,先进先出,避免霉坏、变质及非正常损耗。注意防火、防盗。

  4、如实记录各类饲料的进出库及饲喂情况,及时核算奶牛饲料成本。

  5、每月底根据物资消耗量适当库存,按实际需要做好下月的采购计划。

  (七)电工、维修工

  1 、严格按操作规程安全操作,不违章作业。

  2 、及时处理各种紧急故障,如停水、停电。

  3 、除工作时间外,因场内紧急工作需要应随叫随到。

  4 、定时检修维护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设备完好性,不能耽误正常生产,不能跑、冒、滴、漏。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13

  1、把好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料入库:

  2、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

  3、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

  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7、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未按相关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变异负责。

  8、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染或破坏饲料原料。

  10、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1、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数量和饲料原料的月采购计划。

  12、库管员应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饲料的库存低于警戒线(5天用量),库管员应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3、生产猪舍领用饲料由各舍饲养员每天上班时到库房领取。

  14、库管员必须到场登记各舍领取数量、品种、规格、领取人等。

  15、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川巴尔农牧集团

  二零XX年五月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14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标识。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一)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二)畜禽调运时,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三)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20年。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15

  产地检疫申请报告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的动物在出场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动物防疫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场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控数额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二、按全进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三、严格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种时,按规定的动物防疫程序办理。

  六、病猪应及时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认真做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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