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对外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充分挖掘公司发展中的新闻点和闪光点,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公司管理业绩及经营发展的成就,更好地推动并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宣传报道主要包括向集团报刊(万向报)、顺发内刊(人境)和外部公众媒体上发表稿件。
第三条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努力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及各级新闻媒体投稿,并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牵头成立通讯员队伍以强化此项工作,通讯员从各部门员工中挑选,业余高创作,并要求各管理处鼓励业主参与、加入该队伍,其享有一定的优先发稿、培训等其他权利,也相应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发表一定数量稿件的义务。
第五条宣传内容可以包括公司、部门内管理、服务、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如公司管理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方法,经营项目的拓展,业务的突破,以及平时发生的好人好事、人物志等等,还可以是工作中的心得等。
第六条除了自己积极动手写,积极投稿以外,各位通讯员也可以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认为有报道价值的新闻线索及时向综合部反映,综合部根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再予决定是否报道。
第七条对于完成的通讯报道,在投稿以前作者必须将文章首先交综合部核稿,由综合部统一发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或其他媒体,否则对于擅自外发的,文责自负,言责自负,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机密或是影响公司形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其中,对于散文随笔类的文章,与万向、公司内容无关的,则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为确保宣传内容的可塑性,加强稿件的质与量,在宣传报道之前,报道内容最好事先向综合部征询,以保证报道的价值。
第九条凡稿件一经集团报刊、顺发内刊或其他媒体录用,公司将按照对方所付稿酬的同等额度给予奖励。并且如一个月中累计超过2篇文稿(不包括万向报第4版)被录用的,公司除给予上述奖励外,还将以10-15元/篇再给以额外奖励。另外,凡涉及宣传公司的新闻稿件在其他媒体上被录用的,公司将按照对方所付稿酬的两倍额度给予奖励,同时还可报集团申请奖励。(注:以上文稿如图片报道则以三张图片抵一篇文稿)
第十条对宣传工作突出的个人,公司将在年终根据成绩贡献大小评出最佳通讯员3-4名,并给予公司先进奖同等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2
1、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项目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资料报送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全体员工。
3、公司领导是对外报送资料的决策者,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外报送资料的监管工作,做好对外报送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资料应当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
4、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5、对不属于项目关联的外部单位提出需要各种文档、数据表格、图纸或涉及地形图等敏感资料的资料,应由公司领导审核后报送。
6、依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项目等资料的,或因特殊情况急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资料的,在对外报送资料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资料审批表(附件1),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层审批,并由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资料的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办公室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办公室对对外报送资料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资料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资料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8、公司全体员工建立办公电子邮箱,各项目负责人使用电子邮箱进行对外报送资料的传递、发送、接收、阅读、回复等。
9、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资料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媒体和网站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资料。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10、报送资料格式按以下格式执行:报告采用不可修改模式(在word中“保护文档”设置“编辑限制”选择“填写窗体”,启动保护加密后另存即可);电子表格一律采用打断链接模式;图纸采用图片格式或PDF格式保存(图片格式有JPEG/tiff/gif等)。
11、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开除的处分。
12、本制度由公司领导层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领导层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3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
公司xx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外投资决策
xx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xx申报xx审查批准。
第六条对外投资项目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xx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xx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xx%。
第七条对外投资申报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xx向xx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x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第八条对外投资审批
1.xx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xx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xx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的项目由xx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至xx%的项目由xx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xx%以上项目由xx审批。
第九条对外投资监督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xx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xx,并抄送xx。
2.xx部、xx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奖惩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xxx。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xx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提供担保;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 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五)在年度担保计划外提供担保,或未经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章 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说明公司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证明公司在申请人单位出资等情况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 担保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第十条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3、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9、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
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当向申请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综合平?后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此调查报告连同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五条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6
关于严肃材料报送纪律的紧急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今年以来,在集团党委、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集团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迅速提升,集团的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一致认可,同时,市委市政府也赋予了集团更多的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的`建设中,各类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领导研究,决定严肃工作材料上报纪律要求,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材料以及领导交办的各类应急信息、表、卡、册、情况汇报材料,务必按规定时间上报。
二、报送材料必须按要求、内容上报,不得有缺项、漏项现象或上报数据不真实、内容不翔实等质量不高的材料。
三、报送材料的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材料;明确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上报的各项材料均要求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印章后上报。
四、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执行材料报送纪律,对各项所需报送材料超出规定报送时间的,由集团纪委对责任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与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年终考核挂钩。 特此通知!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7
1、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中交璧成(大连)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公司领导层是对外报送信息的决策者,办公室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办公室审核批准。
4、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因工作关系获知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5、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各种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6、依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因特殊情况急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层审批,并由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办公室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办公室对对外报送信息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8、公司全体员工建立办公电子邮箱,各部门使用电子邮箱进行对外报送信息的传递、发送、接收、阅读、回复等。
9、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媒体和网站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10、本制度由公司领导层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领导层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交璧成(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8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新闻宣传特制定本细则。公司办公室主任是本细则的唯一责任人,负责公司所有的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1.0对外宣传的素材
1.1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
1.2公司经营活动的业绩和成果,如决算和财务状况。
1.3公司确定的新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推出的新项目。
1.4公司人事组织制度的变动和高层经营者变动情况。
1.5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如募捐、社会公益活动。
2.0对外宣传素材的选择基准
2.1应充分宣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观念,为公司的总体发展服务。
2.2应考虑对外宣传的正作用和副作用,以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公司形象为准则。
2.3在对外宣传活动时,考虑与本公司保持良好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利益与反响。这些组织与个人主要包括:股东、公司员工及客户、潜在客户、同行业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公司、供应商、代理商、有关地方政府机构、相关的金融机构、舆论宣传机构等。
3.0对外宣传的形式
3.1公司外媒体
3.1.1公开宣传。
3.1.2公众广告
3.2各种活动
3.2.1冠以公司名称的会议、音乐会等。
3.2.2时装表演、产品展示等。
3.2.3社会公益活动。
3.2.4演讲会、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
4.0对外宣传组织
4.1负责对外宣传活动的部门为办公室。
4.2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以是发言人。
5.0对外宣传活动的原则
5.1强化全体员工的对外宣传意识
公司个别员工的失误,会影响公司的形象,同样会影响宣传效果。所以应强化每名员工的公关意识,让每一名员工都加入到对外宣传行列。
5.2尊重事实
对外宣传应以事实为根据,向公众展示公司的真实面貌。
5.3与公司领导决策接轨
对外宣传必须保持宣传口径的统一,必须紧紧围绕公司经营决策展开,真正体现公司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针。
5.4讲求效果
应准确把握对外宣传接受者的反应,不断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反馈,提高宣传效果。
5.5符合社会的价值判断
不能为宣传而宣传,更不能随意美化自己,夸大其词。在考虑自身效果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效果。
6.0费用预算
对外宣传活动,不仅考虑其效果,而且要核算其成本,力求成本与效益的统一。一般情况下,对外宣传活动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6.1活动费用:包括制作费、摄影费
6.2人工费用,包括支付给记者的公关费。
6.3日常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编辑费、会议费、资料费、通信费、交际费、杂费
6.4印刷费
6.5捐款
对外宣传费用预算于每年年初,在董事会会议上作为经费预算的'一项得以确定。其数额以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2%为准。
7.0对外宣传人员素质要求
7.1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7.2有敏锐的观察能力。
7.3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和驾驭驭事物能和。
7.4具备熟练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7.5勇于创新、敢于探索,具有较强的企划能力。
8.0特殊情况下的对外宣传
特殊情况下的对外宣传,由相关主管人员受命于公司总裁而组织实施。其应用范围包括:
8.1公司员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8.2公司发生有损自身公众形象的事件。
8.3因各种原因发行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
8.4因事故、灾害而发生人员伤亡。
8.5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发生较为严重的问题。
9.0公司办公室主任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总结,形成报告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9
1、目的
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以降低经营风险,防止损失,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合同订立前的审批、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以及合同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合法有效的对外经济合同及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与合同事宜有关的往来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图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废旧物资出售合同、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外加工合同、技术、劳务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合同等,但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经济责任制合同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合同管理职责
4.1法定代表人职责
4.1.1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2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对外订立的合同,指导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1.3授权委托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4.1.4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
4.2法律事务部职责
4.2.1制订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2.2制订集团的标准合同文本。
4.2.3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核。
4.2.4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4.2.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4.2.6参与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3合同订立单位职责
4.3.1起草合同并按程序报审批。
4.3.2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属本单位负责的合同。
4.3.3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3.4做好合同的台帐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3.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3.6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索赔、更改、调解,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
4.3.7按期统计、汇总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
4.4财务部门职责
4.4.1审核财务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4.4.2严格执行合同中的付款、收款规定。
4.4.3加强与合同订立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4.4.4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5印章管理部门职责
4.5.1对经过了审核、批准的合同盖章,对违反审核、批准程序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
4.5.2做好合同用印登记。
5、合同审批权限
5.1集团本部各类对外经济合同按照附表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5.2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报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5.3对于只有单价没有总额的合同,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领导审批。
5.4各审批权限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合同提交上级领导审核,但不是将自己的权限再向下授权。
5.5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合同金额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5.6各子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照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5.7本规定明确的是合同签定文本的审批权限,对于合同涉及的具体业务是否开展、如何开展等事项仍按原相关制度执行。
6、合同管理基本原则
6.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
6.2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6.3除下列业务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严格禁止不签书面合同就支付预付款:
6.3.1先收钱后发货的销售业务,但该业务需经审批权限者签字审批同意。
6.3.2生产、办公所需即时、零星采购(5000元人民币以内)。
6.4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禁止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
6.5禁止签订虚假业务内容的`合同。
7、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
7.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销售、供应、基建规划部等单位的中层及以上领导,或业务员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作为违纪行为处理;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2在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
7.3合同文本必须参照法律事务部制作的各类合同的范本起草。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条款必须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计量单位、付款方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对更改的内容、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集团公司责任承担等法律风险的,须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后执行。
7.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必须按顺序编号,防止漏失。
7.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7.6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7.7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须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合同订立前的审核、审批
8.1按照合同金额大小,集团公司合同分为10万元以下合同、10万元以上合同两类。
8.2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国内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下)合同的审批流程如下:
填写合同
审批单
领导审批
审批
起草合同
8.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国内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上)合同审批流程如下:
起草合同
填写合同
审批单
法务审核
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合同如果使用集团合同文本签订且对其内容未进行删改的,也可不经法务审核直接送领导审批。
8.4法律事务部主要对合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准确性;
2)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条款;
3)其它存在法律风险的条款。
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员应当在正式签约前报法务审核,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核。
8.5业务部门认为合同不能按照法务审核意见修改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纳法务意见进行修改。
9、合同签署、用印及归档
9.1合同代理人必须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业务员不得携带空白盖章合同书或公章(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9.2合同凭审批后的合同审批单申请用印。
9.3合同签订后,我方必须至少持有1份合同原件。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要求对方将合同原件邮寄给我方。年度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
9.4业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整理归档。合同管理员须收集和归档各种有关的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
2)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
3)对方的名片、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通讯工具号码等;
4)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5)合同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7)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10、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0.1合同付款依据必须具备品质确认,数量准确,付款凭证合法,验收通过,使用单位无异证明。
10.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验收、入库验收、内部项目验收等制度及合同规定,做好有关验收工作,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10.3合同执行中,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或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10.4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10.5合同过程中,我方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包括有关技术部门)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6我方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以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从先协商,后诉讼的程序予以处理。
11、附录
11.1合同文本审批权限表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担保,并谨慎判断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09-21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精选18篇)07-27
公司放假对外通知08-12
公司对外宣传口号11-1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01-12
公司对外放假通知12-08
公司对外担保之限制04-28
公司对外放假通知范文09-21
文化传媒公司对外宣传口号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