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x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
销相关管理办法后,本试行办法自动失效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员工长期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本着“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一、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同步。
二、 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技能、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和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的关键岗位倾斜。
三、 逐步构造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薪酬档次落差,建立激励机制。
第三条 范围
公司从业人员的薪酬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董事会另有文件规定外,均需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薪酬办法
第一条 薪酬构成及定义
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一、 基本工资按照员工身份、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确立。基本工资参照员工档案工资建立,档案关系不在公司的,参照同等水平人员确定基本工资额度。
二、 岗位工资按照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确立。不同岗位的员工,岗位工资不同。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可以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三、 绩效工资按照上月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第二条 管理类人员岗位设置
一、管理类人员定义:从事持续性的管理工作,可确保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其工作的行为、表现及结果对公司的`总体业绩发生作用。
二、管理类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如下:
管理一岗(总经理)
管理二岗(副总经理)
管理三岗(部门主任)
管理四岗(部门副主任)
管理五岗(业务主管):主要负责部门一项或多项管理工作
管理六岗(业务主办):主要办理部门一项或多项管理工作
管理七岗(业务助理):协助办理部门一项或多项管理工作
三、管理类一~二岗薪酬按照董事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类三~七岗各岗位工资薪级均分为(a、b、c、d)四档,详情见附表。
第三条 技术类人员岗位设置
一、技术类人员定义:从事创造性的技术及业务工作,其工作直接影响公司关键目标的执行效果。
二、技术类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如下:
技术一岗(高级专业技术主管)
技术二岗(中级专业技术主管)
技术三岗(
技术主管):主要负责部门一项或多项技术工作
技术四岗(技术主办):主要办理部门一项或多项技术工作
技术五岗(技术助理):协助办理部门一项或多项技术工作
技术六岗(技术员)
三、技术类一~六岗各岗位工资薪级均分为(a、b、c、d)四档,详情见附表。
第四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考核由公司统一安排按月进行,考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主任组成。
二、每月绩效基数由考评小组根据上月公司经营情况确定。
三、绩效工资系数与员工岗位挂钩,同一岗位的绩效工资系数相同,各岗位系数见附表。
四、绩效工资由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统一下发至各部门,各部门可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条 公司员工薪酬实行岗位制,动岗动薪。
第六条 新派任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均自所派任岗位的第一薪级起薪,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高其起薪薪级。
1、具有所任岗位要求的对口专业工作经验已超过三年以上。
2、具有所任岗位要求的对口专业技术职称高一级以上。
3、所具能力优异,为公司甚难招募到的人才。
第七条 新派任岗位的员工,依所派任岗位的第一薪级起薪的,由总经理办公室确定并执行;需提高其起薪薪级,所提高薪级不超过该等最高薪级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低级岗位代理高级岗位或低级岗位实际代行高级岗位职责的,提高薪级一级支给薪酬。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在向员工发放薪酬时应代扣缴以下项目的费用:
1、个人所得税;
2、住房公积金;
3、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第九条 员工对薪酬如有疑义,可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查询要求。自发生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要求的,则视无异议。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用期间薪酬标准如下:
专科以下(不含专科) x00元/月
专科毕业 x00元/月
本科毕业(或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x00元/月
硕士学位(或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x00元/月
博士学位(或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x00元/月
试用期满,部门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薪酬增加100元。
第十一条 合同工的基本工资标准为x00元/月。
第十二条 合同员工的奖金、补贴、补助等待遇依照公司(中心)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一条 薪酬发放日期为每月十五日。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于每月八日填制《薪酬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签署后转呈总经理核定,再记录于《薪酬名册》后,转计划财务部操作。
第三条 对经批准停职、离职、解聘的员工,总经理办公室应据此填制《薪酬通知单》办理停薪,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签署,记录于《薪酬名册》后转计划财务部操作。
第四条 办理内退的员工,按档案工资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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