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8 17:51:0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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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 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 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 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三章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禁止新设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和封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在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规划选址定点建造公厕,或按照公厕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城乡规划局就近选址定点,市城市管理局安排重建。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承担费用,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各区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厕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并为公厕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公厕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应及时招录公厕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公厕管理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等,厕内基本无臭;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条 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厕应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

  第五章 监督考核和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厕管理采用数字化监督考核和专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将全市公厕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范畴,对公厕设施使用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并进行派遣处置,考核成绩直接计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专业监督考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各区环卫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检查2次(明查、暗查各1次),每区每次随机抽取5座水冲公厕。每月综合评定成绩,综合评定成绩按照3分的分值比例计入数字化管理月考评成绩总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盗窃、损坏城市公厕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规划。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市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第十条城市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实现公厕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城市公厕。

  城市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市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市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收费的社会公厕免费开放的,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市公厕,不得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新建城市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二十四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公厕建设或者改建责任的,设立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土厕、旱厕、简厕等公厕的,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厕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城市公厕标识和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大通、湟中、湟源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5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本市市区及郊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设置城市公厕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车站、广场、繁华街道两侧、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城市公厕。

  第五条城镇街道两侧的城市公厕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其他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城市公厕,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服从公厕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城市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城市公厕。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厕,须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公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悬挂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须佩戴服务证,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还须悬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卫生、设施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城市公厕内及其周围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乱刻、乱画、乱贴;

  (二)破坏公厕设施,擅自占用和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三)私占公厕,在公厕周围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公厕管理工作人员xx、xx、xx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4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5、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6、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7、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8、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9、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0、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1、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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