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带薪休假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带薪休假制度1
四川将完善带薪休假制度,春节后出台政策
带薪休假将纳入集体合同内容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我省将从机制上推动带薪休假政策,要求企业把落实带薪休假政策列为企业的重大事项,还要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推动其落到实处。要求企业工会与企业代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据了解,过去一些企业的集体合同签得太过笼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春节后,要求企业签的集体合同更细致,要把落实的细则和具体措施纳入合同中。
与此同时,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中,会将带薪休假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让企业员工参与对企业集体合同满意度的评价。四川还将要求企业把带薪休假纳入单位的规章制度。
现身说法:保障福利会更有利于员工创新
对带薪休假抱有期待的'人很多,但如何说服企业主主动落实?
“现在企业发展靠什么?不是单靠加班加点了,更多要靠创新!”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说,首先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认识。用身边的榜样现身说法,员工休息好了,员工福利得到更好保障了,会加倍投入到工作中去,这也更加有利于创新,推动企业的发展。
同时,省人社厅还要推动企业高层领导休假。因为去年我省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一线职工休假比例远高于管理和技术人员,企业高管带薪休假比例仅为23。2%。
该负责人说,企业高管带头休假,会在企业形成一种良性的休假风气,也更能推动带薪休假的进程。
焦点回应:企业奖励旅游也可算是落实带薪休假
我省对落实带薪休假政策的推动,还将表现在考核的弹性方面。比如一个企业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奖励项目是华东五市七日游,旅游的这几天,算不算被奖励者带薪休假?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明确,可以算带薪休假。
不能想休就休企业根据生产情况安排
落实带薪休假,对员工来说是个好消息,对企业而言却有些发愁。有企业经营者担心:如果员工集中休假,影响生产经营工作怎么办?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带薪休假不是员工想休就休,而是由员工提出申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安排。一句话,何时休假要企业与员工达成共识后才能实施。
相关国家规定:
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xx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带薪休假制度2
一、休假类别
1、婚假:婚假三天。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属晚婚,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产假30天。
(4)一胎生育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15天。
3、节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或引产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为3天。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职工因病就医需病休的人员,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7、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假的为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8、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年内三个月连续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但之后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
(六)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七)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享受带薪休假后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亲假
(九)当年休产假五个月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
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因我院为财政差额补贴单位,因此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不作经济补偿。
9、探亲假:
(1)工龄满一年者。
(2)探望配偶:配偶在省外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工作者,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1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每年给假一次,10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5)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探亲假与年休假结合,应在享受探亲假的基础上加年休假时间。
二、请假流程:
1、职工提出书面申请。
2、职工请一天假,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
3、职工请三天以内的`假,分管院长批准。
4、职工请三天以上的假,院长批准。
5、请假至假期结束,均需到办公室备案。
6、本流程适用于除病假、产假外所有请假事宜。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
1、事假:扣取日工资总额×天数。
2、病假:
(1)住院期间工资照发;
(2)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50%×天数;
(3)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70%×天数。
3、节育假:上环、流产、引产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l0%×天数。属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上环、引产者病休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4、员工在婚、产、节育、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注: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结余津贴补贴+护龄津贴+护理10%津贴)÷24天。
四、处罚规定:
1、员工出现以下情况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未经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长同意而逾期不归者;
(3)科主任、护士长擅自批假未报院主管领导批准者;
员工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科室领导应敦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日者,在全院通报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2、凡经查明请假人员所申请与事实不符时,视情节轻重按所请假天数给予日工资的二倍或三倍进行处罚(即:罚金=天数×日工资的2—3倍)。
3、员工的福利待遇,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余均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4、员工休假必须先办理休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擅自休假的理由,自行休假后再事后补假的,所休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办公室。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一月执行。
带薪休假制度3
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休假种类
可休年假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
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带薪年休假
其它休假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休假制度4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20xx年12月7日中国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带薪休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带薪年休假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 新入职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人应提供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各类离岗人员。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年休假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条 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励职工因病或因事需请假时,优先选择申请年休假。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车间)工作情况和年休假安排计划,与职工本人沟通后,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单》(以下简称年休假通知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年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将年休假通知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休假人直接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指定职务代理人、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门如实考勤,并于次月将年休假通知单随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职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以下简称年休假申请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年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将年休假申请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休假人部门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门如实考勤,并于次月将年休假申请单随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见职工年休假取消/调休通知单),并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xx年1月1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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