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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加强房地产公司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工程造价形成的特点,通过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而提高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工程的预算及结算的编制、审核工作;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需确定费用的审核工作。
3.术语和定义
(1)预算
即施工图预算,指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和双方合同规定采用的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建设地区的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进行计算和确定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2)结算
指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文件。
4.职责
(1)成本管理部
成本管理部是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审核工作负主要责任。
负责组织主体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负责工程预算和结算的复审工作,确保其准确性。
根据结算完的工程提出成本管理建议。
(2)项目经理部
负责提供预算工程的工程进度安排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
负责主体工程以外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报成本管理部复核。
负责核实签证工程量,并负责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费用的审核,2万元以上的'签证和5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必须报成本管理部复核。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书,并收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负责审核确认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组织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负责填报竣工时的《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交接单》和《工程结算定案单》。
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成本管理部复核。
(3)设计部
负责提供方案、有效的施工图纸及其它相关资料。
负责审核批准设计变更。
(4)工程管理部
负责向项目经理部进行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其它与招投标相关文件、合同条件等资料的交底工作,详见《工程合同交底作业指引》。
5.工作程序
(1)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一般规定
①施工图预算可本公司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委托的机构必须已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②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结算,在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其提供计算底稿(包括工程量、钢筋实际含量的详细计算书)及与承包单位核对后的预结算资料,并同时提供与承包单位的核对差异情况说明。
③工程预结算负责部门应整理齐全工程预结算工作所需的必备资料,资料必须完整、签章齐备、编号准确,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装订、存档;
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必备资料主要包括:
Ⅰ材料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市场价格、甲供材料、限价材料通知书);
Ⅱ招标、投标文件等确定合同价格的文件(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双方达成一致的预算书等);
Ⅲ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审批表);
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监理日记;
Ⅴ双方确认的所有工程(包括变更、签证)的预算书;
Ⅵ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期或者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明确责任的说明);
Ⅶ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备忘录等。
④工程预结算的划分按照《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指导》进行,共划分为建设项目的开发前期准备费、主体建筑工程费、主体安装工程费、社区管网工程费、园林环境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编号由成本管理部按照成本管理软件相应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2)工程结算注意事项
①《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②《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级别;
③《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明确存在合同外增减工程,需有项目部或设计部相关人员签字,并至少有相应部门经理签字,审批权限按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权限处理;
④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单顺序号不连贯、公章及签字不全,无施工后完成情况不得作为结算书附件参与结算;
⑤在结算工作进行前,成本人员应至少阅读一遍合同,重点复核:工程内容、水电费、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质保金、工期和质量奖罚等;
⑥对提供工程结算文件中存在易产生岐意、表示不清晰的文件,退回经办人;
⑦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3)非主体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编制及审核程序
①设计部提供详细的施工图,项目经理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方案,承包方编制工程预算书,由项目经理部成本组负责编制及审核预算,项目经理部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预算须成本管理部经理批准。
②工程预算确定后,成本审核人员应在审核后的预算书封面上签字,并申报成本管理部复核和批准。
③工程预算价经公司批准后,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依据审定价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审定后的工程预算做为合同附件。
(4)主体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编制及审核程序
①设计部提供施工图,项目经理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方案,承包方编制工程预算书。
②主体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由咨询公司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合同编制并审核施工图预算。
③咨询公司确定工程预算后,成本管理部复核完毕,送项目经理部成本组存档。
(5)非主体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程序
①项目经理部工程组出具《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
②项目经理部成本组确认竣工结算资料;
③项目部成本组审核完毕(含内部复审),填写《工程结算定案单》(填写要求见附表一)。送项目经理部经理复核、签字;
④10万元以上结算需报送成本管理部经理复核、签字;
⑤所有结算均由财务总监复核、签字;
⑥所有结算均由法人代表(授权人)批准;
(6)主体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程序
①项目经理部工程组出具《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
②项目部成本组汇总竣工资料并确认;竣工资料包括:工程预算,承包方所报结算,备忘录,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合同规定可作为结算依据的资料;
③项目部成本组将《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提供给咨询公司;咨询公司根据以上资料,编制并审核主体建筑安装工程结算;
④项目部成本组对咨询公司审核后的结算进行复审;复审后填写《工程结算定案单》(填写要求见附表一);
⑤《工程结算定案单》依次送项目经理部总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财务总监复核并签字;
⑥《工程结算定案单》最终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人)批准;
6.支持性文件
《合同管理程序》
《工程成本管理程序》
《图纸管理作业指引》
《工程合同交底作业指引》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
《成本管理软件操作指引》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2
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2、预算员在对外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违返者每次负激励50元/次。
3、预算员必须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营部长必须加大日常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预结算工作。
4、预算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5、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额内容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掌握常见工程类型有关测算数据。
6、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规定编制预、结算。
7、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向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的进度结算。每月20日前按施工形象进度编制好月份工程结算,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8、每年12月20日前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跨年度工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9、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后l5天内完成,如拖期罚款50元/天。工程竣工结算经过经营部长审核后,上报审核单位。预算员应随时做好与审核单位核对结算的准备工作。
10、土建预算员必须要负责组织落实其他专业的有关预、结算数据统计及预结算上报等工作。
11、负责每月向财务部提供实际工程进度结算和甲方审批后的形象进度结算一份。
12、甲方结算及外分包结算,每年必须装订成册,便于管理。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3
为了规范管理,便于预结算编制及审计,特制定《工程预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预结算资料整理要求:
1、送建设方的资料为一式三份(套)。
2、预结算书土建、安装工程分开装订成册,分册资料内容应包含:
(1)封面及目录。
(2)编制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依据、定额子目套价依据、取费、材料调价依据等。
(3)工程造价表[①+②+③]
①含税大包干造价;
②含税清单计价工程造价;
③变更部份增减的造价。
(4)含税清单计价分项工程造价表,及变更部份分项工程造价::表[设计变更或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全部工作内容造价增(减)计算表],内容如下:
①分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②取费表。
③含税清单计价子目套价表、定额子目套价表,材料分析表。
④材料价差调整表。
⑤工程量计算表。(分项工程计算式中应标明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及设计变更等资料的页码编号)。
⑥建设方签字转发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含工程量与材料价格、计时工、小段包干费),必须有封面、目录及页码编号,及对应的设计变更、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和核定单编号。
(5)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补充招标答疑、施工合同、图纸会审交底纪要等有关资料分类装订成册,有封面及页码编号。
3、施工图和竣工图(土建、给排水、强电、弱电安装分开装订,有封面及目录和图纸编号)。
4、所有签字、盖章手续必须完善。
二、工程项目预结算办法:
1、合同规定含税总价大包干造价项目: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补充招标答疑规定的工程内容造价大包干。施工期间,不论政策变化、材料价格的涨跌,均不进行造价的调整。
2、合同规定按含税清单单价大包干的项目、按甲方、监理方签证认可的工程量乘以大包干含税清单单价计算造价。施工期间,不论政策变化、材料价格的涨跌,均不进行清单单价的调整。
3、变更部份的造价增减。
⑴对于本合同中已明确的'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原则上不论材料价格的涨跌均不进行材料价格的调整。但在施工期间甲方变动材料品牌、规格(书面通知为准),经甲方、监理方、现场工程师现场签证的材料数量,按调查的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本调整造价只计取税率,再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独立进入工程造价。其它材料在施工期间均不进行调整。
⑵签证计时工按32元/工日计算,进入税前造价。
三、设计变更及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
1、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必须经总监及建设方工程部部长或总工签字认可后转发,施工完毕7日内应将设计变更转换为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量,材料价格、计时工)一式三份,按申报程序申报签证。
2、建设方下发的建设工程核定单或通知,施工方接到并实施后,7日内施工方将工程核定单或通知转换为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量,材料价格、计时工)一式三份,按申报程序申报签证。
3、所有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工程量,材料价格、计时工等)先由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签署意见后,报建设方现场工程师、现场负责人及工程部预结算负责人、资料负责人、部长核查签字,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
1、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建设单位所选定的(见合同附件及内部招标文件附件)品牌、厂家、规格及型号,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采购。
2、对于合同上规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区分以下二种情况:
①建设单位所选定的材料及设备(见合同附件及内部招标文件附件)品牌、厂家、规格及型号,以厂家或总经销、总代理签字盖章的销售单(或提货单),作为备查的依据,报工程部预结算组审查,由建设方2人以上调查核实后,签证材料价格作为按该合同条款结算的依据。进场材料数量以监理方、甲方现场工程师签证认可的数量结算。
②如建设方变更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厂家、规格及型号,则凭建设方(预算员、资料员、工程部部长签字)的变更通知和变更后的厂家或总经销、总代理签字盖章的销售单(或提货单),作为备查的依据,报工程部预结算组审查,由建设方2人以上调查核实后,签证材料价格作为按该合同条款结算的依据。材料数量按监理方、甲方现场工程师签证认可的数量结算。
3、其他所有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在合同签订后均不作调整。
4、未按合同约定(或建设方的变更通知)采购的主要材料,经预算负责人、资料负责人、部长调查核实后,工程结算中扣除该部份的主材造价,并追究施工方责任。
五、预结算审查程序:
1、施工方必须按该规定整理资料后上报建设方工程部。
2、建设方工程部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由工程部资料负责人签字认可,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乙方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建设方审查。
3、资料审查通过后,建设方工程部预结算组对工程量、定额子目、材料价格调整、取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预结算组审查完成,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上报工程部部长。
4、建设方工程部部长审查完毕,将预结算资料提交建设方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预结算审计规定:
1、建设方接受施工方合格结算资料后,二个月内审计完毕。
2、审计部门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或与施工方串通,收受施工方礼物,一经发现,取消审计当事人资格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对该施工方根据情节进行罚款处理。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4
一、工程预算
1、工程项目的预算原则上由设计部门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基建部审批。
2、公司内部建立预算审批、复核制约机制。预算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由基建科科长复核报矿长批准。上报审批的预算,基建科建立台帐。
3、结转工程预算。跨年度工程根据批准预算的工程量和材料用量核减上年度已完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余额进行编制,其中定额子目和取费必须和批准预算保持一致,由建设单位编制并在每年一季度审批。
4、工程预算审批复核时间暂行规定:单位工程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7天,复核时间3天。单位工程50-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5天,复核时间2天。单位工程50万元以下,审批时间为2天,复核时间1天。
二、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实行按合同和核准进度结算的原则。原则上采用月度结算的办法,月度报量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基建部门审批。竣工结算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进行编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
2、公司内部工程结算执行结算审批、复核和建立台帐机制。
3、结算中单项材差、取费及定额套用执行集团公司现行规定及合同约定。
4、煤矿审批的结算作为集团公司基建项目财务上帐和付款的依据。
5、付款办法除执行合同外,未明确部分参照集团公司现行办法执行。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5
为了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杜绝高估冒报现象发生,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工程预算
1、施工单位于工程开工28日内,提交完整的预算资料(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各一套),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于30日内审核完毕,报送预算科;预算科初审调整后,作为投资控制的限额。
2、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每两个月调整一次预算。调整预算时,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各一套,且要求加盖公章和资格章。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密切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预算的管理,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保证预算的'准确性。
4、监理单位审核预算与施工单位出现意见分歧时,由预算科、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二、工程结算
1、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跟踪审计,结算资料由预算科提供给审计单位。所有签证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及规划建设处有关管理规定。
2、跟踪审计分如下阶段进行:
①基础工程
②主体、模板及脚手架工程
③墙体砌筑、抹灰、屋面工程及安装预留预埋
④安装工程(包括水、暖、电)
⑤装修工程
⑥其它
3、各阶段工作完成后14日内,施工单位将完整的阶段结算书两份、详细的计算底稿一份报送预算科,预算科初审后,报送学校审计处进入结算审计程序。
4、阶段工程结算书的编制说明要完整,按照土建、装饰、水暖、强电弱电、变更及签证分别列项,否则不予送审。工程量计算书必须清楚明了,其数据与结算书中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5、进入审计程序后,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漏报或少报的工作量、设计变更单或其它结算资料,预算科不再给予补报。
6、各阶段跟踪审计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一套。由建设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在提交阶段结算书之前,施工单位与工程科、预算科核对后将原件提交审计处。
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套。由施工单位提供,需要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工程科、预算科确认。
③签字确认的隐蔽验收资料一套。由施工单位准备齐全,报送结算时可暂不提供,结算审计需要时随时提交。
④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资料一套。须由质检部门出具,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确认。
⑤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一份。由施工单位、材料科、财务处于每月25日前核对后出具,一式六份,其中施工单位二份,建设单位四份(材料科一份、预算科二份、财务处一份)。
⑥建设单位认价、施工单位自购材料批价表一份。材料认价执行《认质认价材料审批管理规定》,此表一式六份,其中施工单位二份,建设单位四份(材料科一份、预算科二份、财务处一份)。
⑦工程招投标文件一份、施工合同原件副本一本、施工图纸一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一份,由预算科提供。
⑧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7、建设单位供料部分,属于设备类的(如配电柜等),不计入工程造价,但必须在结算书中单独汇总其数量(单独表格)。
8、关于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处理。施工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列入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已经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列入“变更与签证”部分,单独核算。
三、处罚规定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没有配备专职驻施工现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没有工程造价软件和工程造价资料,处20000元罚款。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按时报送、调整、审核预算,每拖延一天,处5000元罚款。
3、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结算资料30日内未完成初审,每拖延一天处1000元罚款。
4、施工单位报审的零星工程结算,经审计超出审定值的8%,处施工单位应缴纳的中介机构审计费2倍的罚款。
5、杜绝重复签证和无效签证现象发生,每发现一次,处工程监理费0.1%的罚款。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6
为规范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坚持依法依规。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包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条坚持公平公正。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包做到信息公开、竞争公平、发包公正。
第三条坚持效率优先。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结合项目建设实际,精简交易环节、简化交易流程,采取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措施,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管理程序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本管理程序所称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额度标准包括: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六条本管理程序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饰、拆除、修缮等,包括土方、园林绿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安装等工程。
第七条国有企业、村(社区)集体投资的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照本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章 前期手续
第八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
(一)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投资方案报请县政府领导研究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投资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请常务副县长审定;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投资方案,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提请县长审定;县属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金额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项目单位在县发展改革局登记赋码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无需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出具说明。
(三)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说明。
(四)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立项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审查意见等〕,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5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准备以下资料送县财政局进行评审:
(一)使用二次分配资金的项目需提供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的会议纪要;
(二)资金文件;
(三)立项批文(装饰、拆除、修缮等无需立项的不用提供);
(四)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的项目纸质版预算书(以及相应软件电子版);
(五)经审查后的`地勘资料、施工图等;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收集和整理项目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县财政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项目单位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四章 发包流程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检测、监理等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发包。
第五章 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项目达到竣工结算审核条件的,按照《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大府办发〔2020〕3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监管部门要立足改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行政效能、预防腐败,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不得违规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程序,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履行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和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应加强对职能部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纪委监委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由国家、省、市立项审批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约定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二、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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