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3 09:50:5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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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分级诊疗,优化医疗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本制度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主要指我县医共体内县、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远程诊疗活动。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发起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起医疗援助需求,由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受邀方”)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平台支持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发起方患者诊疗提供远程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县镇两级医疗机构基本条件。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县镇两级医疗机构人员基本条件。发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发起方要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技术人员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各医疗机构需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应建立稳定的网络环境,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

  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县、镇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暂按医共体片区进行划分,但镇级卫生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与其他上级医院自由组合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可实行医共体内的一对一,也可实行医共体外的一对多),双方开展服务须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二)知情同意。发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和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答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三)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务,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1、发出邀请。发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过平台发起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医共体内可以协商建立稳定的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机制,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

  2、接受邀请。受邀方接到发起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发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发起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是否接受邀请反馈至平台运营方。

  3、实施服务。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发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发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四)远程诊断。发起方和受邀方建立有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作关系的,由发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发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

  (五)安善保存资料。发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发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记录咨询信息。

  (六)远程服务价格。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管理、便民服务等,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市医保部门项目收费管理标准执行,由受邀方向发起方收取服务费。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按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标准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主体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四、管理要求

  (一)机构管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2、设置专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科室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②对医疗质量、器械和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③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与控制措施;

  ④对病历书写、资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等。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参与远程医疗运行各方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防止违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丢失,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

  5、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二)人员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如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

  (三)质量管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1、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现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积极参与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定期巡视。

  4、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做好远程医疗设各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5、受邀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6、提供医学检查检验等服务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规范开展工作。

  7、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四)使用管理。为更好发挥远程医疗会诊在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方便群众就医等方面的作用,各医共体要健全远程会诊管理制度,设立“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服务台账,不断提高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的使用率,医共体县级牵头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发起的会诊接诊率要达到100%。

  五、加强监管

  (一)县卫健局将加强对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的使用和接诊的监督管理,并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考核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处置。

  (三)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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