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1、高处作业的定义:gb3609-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要求:高处作业必须坚持“先防护、后施工,无防护、不施工”的原则。
(2)高处作业时,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可安排从事此类工作,严禁酒后作业。
(3)高处作业时,要衣着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得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
(4)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动和拆除。确因施工需要而暂时拆除或移动的要报经项目安检部门同意后才能动手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
(6)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要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8)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更不得防碍通行和装卸,对于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10)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
(11)高处作业不易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12)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与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要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安全网、安全帽与安全带。
(1)安全网的材料要求:要求其比重小、强度高、耐磨性好、延伸率大和耐久性较强,此外还应有一定的耐气候性能,受潮湿后起强度下降不太大。同一张安全网所有网绳都要采用一种材料,禁止使用材料为丙纶的`安全网。安全网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安全网的搭设。
本工程主体结构高9米,采用双排脚手架,施工采用双排结构脚手架的里侧应用立网封闭。立网的形式及规格见施工方案。立网与架体连接应使用绑绳逐点绑扎,不得跳绑、漏绑。
(3)安全网的拆除。
安全网的拆除应在施工全部完成,作业全部停止后,经项目安全主管安全的经理同意,方可拆除,拆除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拆除的顺序,应自上而下的依次进行,下方应设警戒区,并设“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
(4)安全网的检查与管理。
使用前的检查:安全网搭设完毕后,须经安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每两周或一月做一次检查。如某一安全网受到较大冲击后立即检查,每隔3个月按批号对试验绳进行强力试验一次,并做好试验记录。每年还应做抽样冲击试验一次。
安全网应由专人负责购置、保管、发放和收存,网体在入库及库存时,要查验网上在两个不同的位置所附的法定的永久性标牌。严禁采购使用无产品说明书或无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的安全网,且必须有建设安检站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在使用过程中,要配备专人负责保养安全网,并及时作检查和维修。网内的坠落物经常清理,保持网体干净,还要避免大量焊渣的其他火星掉入网内。当网体受到化学品的污染或网绳嵌入粗纱粒或其他可能引起磨损的异物时,即须进行清洗,洗后使其自然干燥。使用后拆下的网,要有安检部门作全面检查签定合格使用的证明,方可入库存放或重新使用。安全网在搬运中不可使用铁钩带刺的工具,以防损伤安全网。
(5)安全帽。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戴安全帽高度为:帽箍底边至人头顶端的垂直距离为9~90mm,安全帽抵抗冲击的能力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正确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为4~5cm)。购买安全帽,必须检查是否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准购买和使用不合格品。
(6)安全带。
使用时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绳子不能打结,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当发现有异常时要立即更换,换新绳时要加绳套,使用3cm以上的绳要加缓冲器。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接触高温、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使用两年后要做抽检,抽验过的样带要换新绳。安全带的检验应按gb6095-95《安全带检验方法》进行,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1闪电、打雷、暴雨;
3、2六级以上大风;
3、3钢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19、高空作业车在使用时必须使支撑臂有有效支撑点,并保证高空作业车水平(观察车体水平仪确定)。风速高于10米时禁止使用高空作业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
三、申报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审批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部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近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在未设护栏的平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近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
7、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厂区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部门,以及承接厂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 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五一三厂危险作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 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 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等道路应该平坦。机动车辆应该完好,并具有厂区运输车辆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 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因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十六条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架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木板上的钉子应该拔掉或打弯。
第十七条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并严加保管。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十八条 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杆做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个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杆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二十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分,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条 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
第二十二条 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杆,竹脚手的小横杆,它的两头伸出大横杆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杆和立杆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二十三条 搭架子应采取坚韧的麻绳、综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条 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二十六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二十八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间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二十九条 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用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三十条 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和移动。
第三十一条 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装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垫平。
第三十二条 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和拆除。
第三十三条 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三十公分。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随墙身提高。
第三十四条 里脚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间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三十五条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第三十六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条 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三十八条 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为适宜。
第三十九条 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四十条 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质疏松和较宽、脚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办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因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四十八条 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四十九条 工地内加设的临时电线。必须按厂《临时线路接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和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上锁,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五十四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八条 乙炔气瓶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六十一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六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接、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六十三条 机器的转动摩檫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六十六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六十七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去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六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准用脚手架作滑车和起重机的支架。
第七十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七十一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七十二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电工专职人员操纵、装拆和检修。
第七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厂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五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七十七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同时,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七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 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八十一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有工作技术人员、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八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八十三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着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十四条 修、建施工现场还必须严格执行修建施工安全规程。
第八十五条 各种建筑、木工以及移动电器等设备(工具),还必须遵守本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1、高空作业是指在作业面落差2m及以上的作业。
2、人员要求:
(1)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并经过相应培训;
(2)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3)禁止酒后、疲劳和生病期间从事高空作业。
3、对基层单位要求。
(1)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高空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
(2)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定期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体检,体检项目至少包括血压、视力、听力、握力、人体站立平衡性能等。血压、视力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听觉、握力人体站立平衡性每3年至少检查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3)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确保高空作业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包括护栏、护罩、梯子、高空逃生器、安全网、安全带等,必须符合国家或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高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4、防护装置及用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且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5、作业要求:
(1)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明确作业监护人员的工作内容、程序和联系方法。
(2)多个单位共同作业时,作业现场由总承包单位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参与作业的`每个岗位人员应对本单位高空作业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4)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解,发现过度疲劳、情绪异常或饮酒、生病人员,不得安排登高作业。
(5)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大雪等恶略气候时,禁止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不带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带;
(2)两个以上人员在同一梯子上同时攀爬或作业;
(3)沿梯子扶手下滑,在作业面奔跑、跳跃、打斗嬉戏或在易滚动、圆滑物件上行走;
(4)站、坐、靠扶手或护栏;
(5)将无关物品带上高空作业面;
(6)擅自拆除扶手、围板、护网、盖板等防坠落设施。
7、夜间作业时,应对现场照明装置及照明情况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应立即整改。
8、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负责人应对各个层面作业进行统一指挥,加强作业过程的监控并及时向作业人员通报危险。
9、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隐患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4)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5)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6)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链最少应用2t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3t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12、5mm以上的钢丝绳。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7)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6m宽的安全网。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网。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8)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m。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9)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1)凡在距离地面2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任何工种、作业时间、地点、时限,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在高空作业:雷、雨、闪电,六级以上大风,钢管雨水未干,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主任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后方可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电焊工在2米高空焊接时,必须找适当的'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8)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底用方式。
(9)进行高空作业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应采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送物件。
(11)特殊情况下,如必须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必须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手拉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铅丝捆绑牢靠。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得站在跳板的端头。在同一跳板上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上层不准堆放工具、物件。
(15)高空作业的沿口、孔洞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防止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其他杂物。地面人员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笑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管理。
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填写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4、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厂长审批。一级作业高度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5、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工艺技术员审核后,经分厂主管工程师复检签字后报分厂主管厂长审批。二级作业高度为5—15m;三级作业高度为15—30m。
6、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分厂安全负责人初审后,经安全监察处审核后,报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挂钩怕须挂在结实牢固的特件上,不准挂历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不准低挂高用,暂时不用时,应把安全绳随身缠好。
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准向下投,堆放在脚手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 总 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 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三、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四、程序: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四)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7
1、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另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15、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16、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270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适当加固。
17、超过3公尺长的铺板不能同时站两人工作。
18、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19、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如有泥、水、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经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当结冻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停止高空作业。
20、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21. 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50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8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或有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4、高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总结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地下既有各类管线及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在现有生产、办公、生活区域以及既有铁路设施附近进行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动土作业是指:挖掘、打桩、地锚、地下设施拆除;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进行场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执行“先探后挖”的原则,由中心项目部组织设备维护及监理单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设施情况,撒白灰标记和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必须执行《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制度,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相关手续的不准动土施工。《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格式见附表。
第六条动土作业前,由施工单位总工或安全负责人对工队、工队对作业人员逐级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均需在相应《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记录要详实,填写要工整,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填写的工作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各级监管单位均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条动土作业中,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和转移作业地点,如出现类似情况,将按擅自施工予以处理。
第九条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基建中心项目部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并由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采取人工挖探,用锹、铲顺管线走向开挖,以防垂直用力损坏埋地设施。
第十一条动土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保护围栏,坑、洞需设盖板,夜间要用黄色荧光隔离带警示。
第十二条进行坑、槽、井、沟等挖掘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出的土石应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时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沟渠和压覆既有设施。
(二)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部边沿处,严禁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土石方整齐堆放,外边脚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应经常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准继续作业。
(四)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五)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准进行。
(六)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七)作业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三条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存在上下交叉作业的应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涉及拆除既有设施、中断道路行车以及穿越铁路隧道时,应按规定经中心项目部联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作业前,由工队提出申请,经专门负责人核准,并填写《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后,报请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监理以及设备有关单位进行既有设备、设施技术交底,共同研究落实方案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十九条涉及设备、设施防护措施落实和开挖作业,施工单位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管,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要纳入旁站业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施工单位工程部门或安全负责人专门管理,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各单位按附表样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并办理批办手续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需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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