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27 14:10:29 偲颖 制度 我要投稿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支行(以下简称“本行”)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及达标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行消防安全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及达标验收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向xx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第四条本行行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行领导是本单位的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保卫员同时是消防安全员,各部门、二级支行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当火灾突发时,全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投入初级火灾扑救、并服从现场疏散指挥。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火灾应急处置组设置:下设灭火行动组(义务消防队)、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防火检查组、夜间防火巡查组。

  (一)灭火行动组(义务消防队)。

  组长:xx

  成员:xxxxxx

  (二)通讯联络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

  (三)疏散引导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

  (五)消防检查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

  (六)消防夜间巡察组。

  由办公楼值班保安员组成。

  第六条各应急组、检查组、巡查组主要职责

  (一)灭火行动组职责:

  1、负责本行办公及营业场所楼所有灭火设施(器材)、提示(警示)标识的管理、检查、隐患报告;

  2、组织开展、并接受消防业务学习、灭火技能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3、当初起火灾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就近使用灭火器材对火源进行扑救,当火灾蔓延,仅靠灭火器材不能扑灭火灾时,要立即向通讯联络组和疏散引导组报告,同时启动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和消防声光报警系统,随即协助疏散引导组对人员进行引导和疏散;

  4、协助公安消防干警灭火。

  (二)通讯联络组职责:

  1、对内是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安全救护的指挥机构,对外是火灾讯息的收集、发布、报告机构。当火灾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2、负责将准确的火灾信息进行收集、向公安消防火警“119”报告;

  3、向县政府、县公安局、人行xx支行、xx银监分局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火灾中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恢复营业、办公等情况。

  (三)疏散引导组职责:

  1、熟知办公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和逃生路线情况;

  2、对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设施、疏散逃生器材、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

  3、各部门成员在扑救初起火灾无望且有蔓延趋势时,应及时向通讯联络组报告,并立即组织本部门、本楼层工作人员,按照应急演练的正确逃生方法有序地撤离火灾现场;

  4、按疏散应急预案组织并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疏散演练。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职责:

  1、安全防护。在办公楼火灾现场工作人员疏散过程中,公安消防干警到达火灾现场前后,对本行的重要部位、贵重财物进行隔离和警戒,协助公安消防干警维持好火灾现场秩序、隔离和警戒,为公安消防干警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2、救护。及时向通讯联络组报告火灾伤亡情况,同时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组织员工和自愿服务者将伤员送往医院,使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和安置。

  (五)消防检查组职责:按本《制度》规定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支行各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节假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现场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做好记录备案。能及时整改的,必须督促立即整改;对器材、设备原因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做好记录,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总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后,将记录簿移交消防安全办事员保存,按本“制度”规定将检查情况书面向行领导汇报。

  (六)消防夜间巡察组职责:由本行聘用的保安人员按《办公楼防火巡查员职责》对办公楼进行夜间消防安全巡察,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消防火灾安全隐患检查

  第七条全行员工应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害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八条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办事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清楚、严格交接手续。

  第九条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隐患检查;

  (二)各部门、二级支行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部门内部消防隐患检查;

  (三)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综合办公楼、自助银行加钞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大、小会议结束后,会议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每年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请签约维护保养专业单位的人员对本行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维修和保养。

  单位、部门、员工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单位及各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要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夜间保安巡查参照执行):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对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岗位责任人员应当自觉当场改正,单位发现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取暖、或者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将安全出口锁上、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检查认定后,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资金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全体成员是本行消防安全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本行办公楼除在建筑物固定安装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外,应根据楼层面积配足扑救初起火灾必备数量的灭火器。

  第十六条火灾扑救、战斗力量形成、疏散及报警流程。

  (一)自发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起火现场的全体工作人员。

  1、最先发现火灾的员工,应就近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并呼叫周边员工报警、增援。

  2、听到呼叫并及时赶到现场的员工,距消火栓近的,应就近使用消火栓灭火。

  3、距手动报警按钮或电话近的员工,应就近按下手报或利用电话向消防控制室报警。

  4、距安全出口近的员工,应立即引导同事和客户向安全地点疏散。

  5、距板式排烟口近的员工应就近按下排烟口按钮。

  (二)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形成——开江支行内部义务消防组织。

  1、消防控制中心或现场消防巡查员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开江支行灭火通讯联络组报告,由通讯联络组通知灭火行动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和疏散引导组组长,由各组组长立即通知各组成员赶到火灾现场。

  2、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应按各自职责分工立即投入灭火、向公安消防“119”报警、疏散、防护救护等灭火抢险工作。

  3、疏散的先后顺序:

  (1)先疏散着火层员工和客户。

  (2)再疏散着火层楼上、楼下的员工和客户。

  (3)后疏散其他楼层的员工和客户。

  (三)灭火第三战斗力量——接到报警立即赶到火灾现场的公安消防干警。

  本行义务消防队各小组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要求积极配合、支持公安消防干警现场灭火行动。

  第十七条本行应按照第十六条“火灾扑救、灭火战斗力量形成、疏散及报警流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指引》,并按《指引》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处置演练。通过模拟演练,不断完善和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指引》,使《指引》应对火灾的措施、疏散、报警和接警的方法更接近实战要求。

  第十八条本行职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不断地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疏散的能力、逃生的能力、安全防护救护能力。每个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二)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三)初起火灾处置程序和扑救初起火灾基本方法;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具体内容及本人的职责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当掌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部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指挥程序。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第五章火灾现场应急疏散

  第二十条本行办公楼各楼层的公共通道、出入口严禁堆码物品和停放车辆,确保安全通道和消防车辆出入院坝畅通无阻。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和疏散引导员应当对本部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加强日常管理,保证疏散时的应急需要。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路线,掌握火场疏散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行召开会议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和疏散引导员是安全撤离的疏散引导员,也是疏散过程中对老、弱、病、妇、孕的扶助员。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带路等方式,引导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正确、及时逃生。

  第二十四条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时,应当优先组织人员疏散,避免人员被困。火灾无法控制时,通讯联络组组长是火灾现场的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灭火和救援人员迅速、安全撤离。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归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所属部门。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培训组由行长、分管安全工作副行长、综合管理部经理和消防安全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为使全体职工熟悉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向职工印发《消防安全基本知识职工必读手册》;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工消防安全培训;

  3、对新招收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对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重点:火灾对企业的危害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燃气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及方法等,使职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的要求。

  “三懂”:

  1、懂基本消防知识;

  2、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3、懂逃生自救技能。

  “三会”:

  1、会查改火灾隐患;

  2、会扑救初起火灾;

  3、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九条规范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醒目,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消防安全标识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阻燃材料制作并加强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条下列部门的重要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和吸烟,并设置“禁止”标识:

  1、金库(含自助银行设备加钞间)

  2、现金业务区

  3、配电室

  4、会计档室(含事后复核室)

  5、重要空白凭证箱、柜存放室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工作记录、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xx支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银行及全体员工。

  第一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银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五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银行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6、灭火预案。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

  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

  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室内装饰装修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不得违规在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符合要求。

  3、场所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

  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

  2、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2、禁止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消防宣传、培训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标识

  1、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内容的提示牌。

  2、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附后)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1、制定完善,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常态化管理,是各级分支,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都要做好本职工作。

  2、落实安防责任制,构建安全防范网络体系。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是基层行、特别是一线网点的`安全防范的中心工作。

  3、实行标准化管理,全面掌握网点安防工作情况。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标准,逐步将营业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和安全管理标准化。

  4、实安全检查制度,提高安全检查效能。要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安排,结合网点工作实际,统一安全检查工作内容,规范安全检查登记,建立安全管理检查记录,由安全检查人员根据对营业网点安全检查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记录,查看营业网点对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5、落实周检查、月评比,季通报制度,将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范畴,促使网点负责人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增强网点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保障银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必须做到快速及时、客观真实,并实行归口管理、分别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银行总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接报、汇总、通报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

  第八条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具体包括:

  (一)信息系统软硬件故障;

  (二)网络通信系统故障;

  (三)供电系统故障;

  (四)系统感染计算机病毒;

  (五)数据处理中心遭水灾、火灾、雷击;

  (六)银行网络遭遇入侵或攻击;

  (七)信息系统敏感数据泄露;

  (八)信息系统数据失窃;

  (九)银行数据处理设备失窃。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计算机安全事件必须报告: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或运行不正常超过4小时;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三)严重威胁银行资金安全;

  (四)因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银行不能正常运营,且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

  第十条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计算机安全事件的类别、涉及软硬件系统的情况和事件发生的过程;

  (三)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

  (四)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

  (五)责任人或涉案人员;

  (六)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银行发生计算机安全事件后,按照逐级上报程序,由事件发生单位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向本系统上级单位报告,并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单位没有上级单位的,直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总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银行存在的计算机安全隐患。接到报告的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进行初步评估,如有必要应立即组织对计算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置。

  第十四条计算机安全事件必须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应当要素齐全,客观准确。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银行计算机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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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园内实行早上入园晨检制度,由行政值周人员、医生、门卫、保卫员四层晨检把关,观察幼儿情况,收集家长意见,防止幼儿跑出。

  二、严格交接制度,幼儿一律由家长接送,特殊情况由别人代接送,必须凭接送卡,否则不放行。

  三、工作人员上班时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串班,擅离职守,出现意外必须及时汇报,处理不得隐瞒。

  四、带幼儿户外活动,必须由三人以上照看,并在活动前讲明要求,清点人数,注意安全,以防外伤事故发生。带幼≮≯儿离园活动,必须上报园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带出。

  五、严禁幼儿独自送餐具到厨房或倒垃圾以及安排幼儿独自到园内任何部门。

  六、热菜,开水,火炉等要放在安全地,防止幼儿烫伤。

  七、中午幼儿午睡时,由园医和行政值周人员轮流值班,处理偶发事件。

  八、工作人员学会使用灭火器的'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9,匪警110。救护120。

  九、教师必须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教育幼儿知道幼儿园名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

  十、教育幼儿不得带尖锐和危险物品,防止异物落入耳、口、鼻等处,保健医生及班级教师要严格把关,早晨入园时家长必须亲自将药物交给班级教师。幼儿午睡时间及中途一律不接待家长送药。对带药幼儿作好记录。以免服错药。

  十一、对全园的重点部门,贵重物品,要有防盗措施,专人专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避免刑事案件发生。

  十二、幼儿园安全保安员对园内房屋结构,设备、桌椅、床、玩具等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修理,清除不安全隐患。

  十三、禁止腐烂,变质的食物进入幼儿食堂。

  十四、门卫人员严格把关,按规定时间开关大门。对公事来访者问清事由,进行指点登记(来访人数、来去时间)。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私人会客,严禁私人串门者及推销人员进入幼儿园,实行封闭管理。

  十五、全园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程序工作,强化安全意识,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银行内部食品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健康,本制度制定。银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内提供食品服务的保障,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提供的所有食品服务活动,包括食堂、咖啡厅、自动售货机等。

  第三条银行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银行应当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银行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是银行食品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食堂、咖啡厅、自动售货机等食品服务活动的责任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条银行员工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第三章食品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食品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选购合格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确保供应的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供货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供货资质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银行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保食品库存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银行食品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食品检验,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食品质量问题,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

  第四章食品储存与加工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储存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变质、腐败和污染。

  第十七条食品储存区域应当干燥、通风、清洁,食品应当分类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食品储存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加工区域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食品加工人员应当着装整洁,操作规范,避免食品污染。

  第二十条食品加工过程应当遵循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控制食品加工中的卫生风险。

  第二十一条食品储存和加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食品销售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二十三条食品销售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食品陈列应当有序,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食品销售区域应当配备洗手设施,销售人员应当经常洗手,佩戴手套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五条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知识,能够正确解答客户的食品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章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银行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部门应当具备相关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和设备,能够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档案,明确检测和监测的频次和内容。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检验和监测。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银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员工和客户的权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银行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银行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具备相关的监督检查能力,能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银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罚,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银行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作为银行内部的管理规范,对银行内的员工和管理者具有指导作用,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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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各行社、各部门和各个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预防安全生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银行及其下属机构在从事银行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办公场所(含办公楼、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房、各种库房等)、特种设备、公用车辆、食品饮用水、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ATM机与自助银行设备及系统、保密文件及资料档案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供配电、供水、供气、供暖、避雷等的管理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办公楼的出入管理;特种设备包括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公用车辆包括乘坐车、货车、运钞车等。

  第三条各行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行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一

  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事故预防,加强经常性的教育、检查、监督及隐患整改。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生产产管理责任追究,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疏于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从经办人员、管理部门和领导岗位人员三个层面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宣传培训教育,不断强化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二、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岗位安全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分级、分类、分层次开展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防疫管理部门的培训,成绩及格,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率达100%,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具备应有的资格和能力;

  四、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应做好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检查、督促管理工作,加强责任管理,责任到人。

  五、每年全体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次,安全知识应知考试不得少于1次。

  六、凡是新入行的员工(含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集训,自觉遵守建行的安全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所以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舍得花钱买平安。

  一、银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如消防工程、通风工程和监控设施等;

  (2)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二、行长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并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三、安全保卫部和办公室后勤中心负责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要专款专用,大的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项目完成后,要组织专业人员验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领导机构,落实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用电、压力容器、锅炉、电器医疗设备接地、避雷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及重点要害部门自查、自纠、不留隐患。根据消防要求,合理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定点定人定措施,落实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应经常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执行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建立健全防火档案,消防教育、培训、消防演习记录台帐,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台帐,消防设施的运行、维修、保养台帐;

  五、消防器材、专用工具等设施,必须要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作为它用,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消防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它物品,以便能及时拿到消防工具灭火;

  六、制定周密的防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各行社机关及各行处、营业网点均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小组,行长为全行消防总负责人兼义务消防总指挥,副行长为义务消防队副总指挥,安全保卫部等部门经理为全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成员;

  七、提高营业网点人员的防火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加强对营业网点后台的管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和拖线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的管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八、防火工作,人人有责,银行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有积极学习各种消防、灭火知识的义务;

  九、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做好整改措施。对违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火灾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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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四)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同城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位于同一地理区域,一般距离数十公里,可防范火灾、建筑物破坏、电力或通信系统中断等事件。灾备中心异地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处于不同地理区域,一般距离在数百公里以上,不会同时面临同类区域性灾难风险,如地震、台风和洪水等。

  (五)本指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2015)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于取得金融许可证后两年内,设立生产中心;生产中心设立后两年内,设立灾备中心。

  第六条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配置满足业务运营与管理要求的场地、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和人员,并具备支持业务不间断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总资产规模一千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商业银行,及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应设立异地模式灾备中心,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5级(含)以上;其他法人商业银行应设立同城模式灾备中心并实现数据异地备份,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4级(含)以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就数据中心设立,数据中心服务范围、服务职能和场所变更,以及其他对数据中心持续运行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数据中心规划筹建阶段,以及在数据中心正式运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条商业银行变更数据中心场所时应至少提前2个月,其他重大变更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持续监督风险管理状况,及时预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指导、监督和协调数据中心明确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管理策略,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落实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内控制度,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监督、检查数据中心各项规范、制度、标准和流程的执行情况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影响分析所识别出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决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灾难,并定期检查其保险策略及范围。投保资产清单应保存于安全场所,以便索赔时使用。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数据中心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数据中心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根据内、外部审计意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

  第四章运行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中心选址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设施等各种因素对数据中心安全运营的潜在影响,规避选址不当风险,避免数据中心选址过度集中。

  第二十条数据中心选址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生产中心与灾备中心的场所应保持合理距离,避免同时遭受同类风险。

  (二)应选址于电力供给可靠,交通、通信便捷地区;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应避免选址于地震、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第二十一条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满足重要信息系统运行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要求、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结构,如层高、承重、抗震等,应满足专用机房建设要求。

  (二)应根据使用要求划分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原则上相对独立。

  (三)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应急发电设施等以满足信息技术设备连续运行的要求。

  (四)通信线路、供电、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应具备冗余能力,进行冗余配置,消除单点隐患。

  (五)机房区域应采用气体消防和自动消防预警系统,内部通道设置、装饰材料等应满足消防要求,并通过消防验收。

  (六)应采取防雷接地、防磁、防水、防盗、防鼠虫害等保护措施。

  (七)应采用环保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条数据中心安防与基础设施保障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各功能区域应根据使用功能划分安全控制级别,不同级别区域采用独立的出入控制设备,并集中监控,各区域出入口及重要位置应采用视频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亭件分析、监督审计的需要。

  (二)应具备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基础设施设备、机房环境状况、安防系统状况进行7x24小时实时监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故障诊断、事后审计的需要。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对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和可靠性、运维管理流程以及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数据中心应来用两家或多家通信运营商线路互为备份。互为备份的通信线路不得经过同一路由节点。

  第五章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满足业务发展要求的数据中心运营维护管理体系,根据业务需求定义运营维护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评价方法,建立运营维护管理持续改进机制。

  第二十五条数据中心应建立满足信息科技服务要求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生产调度、信。息安全、操作运行维护、质量合规管理等职能相关的部门或岗位,明确岗位和职责,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关键岗位职责分离,通过职责分工和岗位制约降低数据中心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科技运行维护服务管理流程,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包括:

  (一)应建立事件和问题管理机制。明确亭件管理流程,定义事件类别、事件分级响应要求和事件升级、上报规则,及时受理、响应、审批和交付服务请求,保障生产服务质量,尽可能降低对业务影响;建立服务台负责受理、跟踪、解答各类运营问题;建立问题根源分析及跟踪解决机制,查明运营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二)应建立变更管理流程,减少或防止变更对信息科技服务的影响。根据变更对业务影响大小进行变更分级,对变更影响、变更风险、资源需求和变更批准进行控制和管理;变更方案应包括应急及回退措施,并经过充分测试和验证;建立变更管理联动机制,当生产中心发生变更时,应同步分析灾备系统变更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变更,评估灾备恢复的有效性;应尽量减少紧急变更。

  (三)应建立配置管理流程,统一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配置信息,支持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实施、故障事件排查、问题根源分析等服务管理流程。

  (四)应对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容量和性能需求进行前瞻性规划,分析、调整和优化容量和性能,满足业务发展要求。

  (五)应统一调度各项运维任务,协调和解决各项运维任务冲突,妥善记录和保存运维任务调度过程。

  (六)应制定验收交接标准及流程,规范重要信息系统投产验收管理。加强版本控制,防范因软件版本、操作文档等不一致产生的风险。

  (七)应根据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控制策略及应急管理要求,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其有效性。

  (八)应集中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运行状态。采用监控管理工具,实时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状况,通过监测、采集、分析和调优,提升生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用性。监控记录应满足故障定位、诊断及事后审计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重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包括:

  (一)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定期对信息安全策略、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二)应建立和落实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备份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应加强信息资产管理,识别信息资产并建立责任制,根据信息资产重要性实施分类控制和分级保护,防范信息资产生成、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四)应建立和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区域、规范区域访问管理,减少未授权访问所造成的风险。

  (五)应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文档,规范信息系统监控、日常维护和批处理操作等过程。

  (六)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的产生、获取、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和清理的管理,以及存储介质的台帐、转储、抽检、报废和销毁的管理,保证数据的保密、真实、完整和可用。

  (七)应建立网络通信与访问安全策略,隔离不同网络功能区域,采取与其安全级别对应的预防、监测等控制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未授权访问,保证网络通信安全。

  (八)应建立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的授权访问机制,制定访问控制流程,保留访问记录,防止未授权访问。

  第六章灾难恢复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将灾难恢复管理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建立灾难恢复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灾难恢复管理机制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统筹规划灾难恢复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影响分析,确定灾难恢复目标和恢复等级,明确灾难恢复策略、预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灾难恢复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灾难恢复指挥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汇报路线和沟通协调机制、灾难恢复资源分配、基础设施与信息系统的恢复优先次序、灾难恢复与回切流程及时效性要求、对外沟通机制、最终用户操作指导及第三方技术支持和应急响应服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为灾难恢复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包括基础设施、网络通信、运维及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技术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服务提供商、电力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和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外部协作机制,保证灾难恢复时能及时获取外部支持。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灾难恢复有效性测试验证机制,测试验证应定期或在重大变更后进行,内容应包含业务功能的恢复验证。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要信息系统专项灾备切换演练,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重要信息系统全面灾备切换演练,以真实业务接管为目标,验证灾备系统有效接管生产系统及安全回切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灾备切换和真实业务接管演练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演练结束后报送演练总结。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因灾难亭件启动灾难恢复或将灾备中心回切至生产中心后,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灾难亭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亭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灾难恢复实施情况和结果、回切方案。

  第七章外包管理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外包负最终管理责任,应推动和完善外包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应对外包风险。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制定数据中心外包策略;应制定数据中心服务外包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确定外包服务所涉及的信息资产的关键性和敏感程度,审慎确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范围。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充分识别、分析、评估数据中心外包风险,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系统失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董事会和高管层审核。

  第四十一条实施数据中心服务外包时,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不得外包。

  第四十二条数据中心服务外包一般包括:

  (一)基础设施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机房、配套设施或运行设备的服务。

  (二)运营维护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或墓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资质、专业能力和服务方案,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服务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的贵任。评估包括:外包服务商的企业信誉及财务德定性,外包服务商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科技服务管理体系,银行业服务经验等。提供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外包服务的服务商,其运行环境应符合商业银行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与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重要亭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包服务水平、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可用性、信息安全控制、服务持续性计划、审计、合规性要求、违约赔偿等。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购买商业保险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并告知保险覆盖范围。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数据中心外包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业银行应将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安全管理纳入数据中心的整体安全策略,保障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信息访问的权限,要求外包服务商不得对外泄露所接触的商业银行信息。

  (三)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保留操作痕迹、记录完整的日志,相关内容和保存期限应满足事件分析、安全取证、独立审计和监督检查需要。

  (四)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五)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六)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聘请外部机构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督促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禁止外包服务商转包并严格控制分包,保证外包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应急计划,制订供应商替换方案,以应对外包服务商破产、不可抗力或其它潜在问题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水平下降的情形,支持数据中心连续、可靠运行。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外包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外包服务活动和外包服务商的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获得持续、稳定的外包服务。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在实施数据中心整体服务外包以及涉及影响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的外包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外包服务协议条款中明确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有权对协议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外包商的服务职能、责任、系统和设施等内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心实施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第五十三条针对商业银行数据中心设立、变更、运营过程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商业银行提示风险并提出整改意见。商业银行应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

  原则: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二条公司应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条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公司的贵重产品应按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重要资产的安全。

  第六条商品存放的仓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摆放及出入库工作,仓库钥匙由专人保管。商品出入库应按照出入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拿取商品时应仔细、轻拿轻放,小心丢失、滑落或磨损,确保商品的安全。

  第七条柜台要锁好柜门,钥匙由当班营业员保管。顾客有需要时方可打开柜门拿取商品。商品在展示过程中,营业员应规范操作,视线不离开商品,防止商品跌落或丢失。

  第八条营业期间,如遇营业员领取或存放商品、上洗手间等情况,营业厅必须留有一人看守。

  第九条销售结束后,柜台商品应经过清点后锁好柜门,贵重商品装入专用保险柜。在商品入库、保险柜开锁、拨号等工作时,要避开所有无关人员。

  第十条营业员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了解盗窃的'一般规律,及时发现事故苗头。

  第十一条盗窃一般发生在顾客多、人流变化快的销售高峰期时间段,这期间营业员比较繁忙,注意力容易分散,犯罪分子往往浑水摸鱼,通过调换等手段实施犯罪。营业员应做到忙而不乱、镇定自若地接待每一位顾客,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第十二条如果发生了紧急情况,营业员应及时启动商店的防盗报警系统,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以便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处理事故。

  第十三条营业员要增强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应经常检查有无火灾隐患,商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遇到火灾时,不能慌乱拥挤,要沉着冷静,及时组织人员从安全出口有序地撤出。由于现代商场都进行了室内装修,这些装饰物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有毒刺激性气体,应用湿毛巾等物覆盖口鼻,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营业前准备

  1、到岗

  (1)、每日当班保管钥匙柜员于接库前在营业网点开启大门时检查门锁、电动门是否正常。打开营业室门前,注意四周有无社会闲杂人员盯视。

  (2)、检查安全系统,解除110联网报警设置;机具、设备、网络运行前检查计算机终端正常;网络系统正常;点钞机运行正常。

  (3)、营业柜台整洁有序,不放置私人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工作台面整洁。准备好各项便民设施、办公用品,柜台外提供给客户的笔墨用具、意见簿摆放有序,方便使用。

  (4)、营业前接尾箱准备。

  2、接库

  (1)、当班柜员提前到岗,做好各项日始操作准备工作;

  (2)、营业前接尾箱准备,观察营业厅周围有无可疑人员和异常状况;

  (3)、发现运钞车接近营业厅前场地时,向其他当班柜员发出接尾箱信号。

  (4)、三人或三人以上当班人员携带防卫器具,迅速走出网点准备办理尾箱交接。

  (5)、当班柜员拿到尾箱时,迅速点验现金尾箱数量,查看箱体、锁是否完好。查验无误后才接收。登记《平顶山银行款箱交接登记簿》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在押运员的护送下迅速进入营业室,关好通勤安全门。

  二、营业日终

  1、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账实核对

  (1)、柜员清点尾箱现钞、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与账务核对无误后,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实物入现金尾箱。

  (2)、清点印章和印鉴片:各项业务印章入箱上锁随库保管,印鉴片入保险柜保管。

  2、当班柜员必须作好各项日终安全保卫部接尾箱准备工作。

  (1)、观察营业厅内、工作区周围有无可疑人员和异常状况;

  (2)、发现运钞车接近营业厅前场地时,向其他当班人员发出送箱信号;

  (3)、当押运员到达营业厅外,当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办理尾箱交接。

  3、柜员扎帐签退

  (1)、柜员扎帐平帐后关闭终端、打印机;柜员业务系统签退后关闭终端、打印机。

  (2)、关闭主机:所有柜员签退后关闭主机。

  (3)、营业终了营业室主任登记《平顶山银行系统运行日志》,登记关机人及时间。

  4、布防:

  (1)、当班柜员离开营业室前开启110联网报警设置。

  (2)、检查各项安全系统关启正常。

  (3)、锁好门锁、关闭电动门。

  营业场所钥匙管理规定

  1、支行营业场所钥匙储蓄柜和会计柜各保管一套,综合部留有备用钥匙一套由经理孙成明保管。钥匙实行柜员轮流交接保管制度,每一周轮流一次。营业大厅卷闸门钥匙由大堂经理保管,班后要负责关闭。周六周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许开启大厅卷闸门。钥匙交接要在《营业场所钥匙交接登记薄》上登记。钥匙丢失要及时上报。

  2、每日初进入营业室时,由保管钥匙人员打开通勤门并保管好。营业期间不得再使用钥匙打开通勤门,不得将钥匙带出营业室。营业终了由保管人对营业场所内水电设备检查后方可切断电源,布防锁好门锁离开。

  防卫器械、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检查保管使用

  1、营业室人员每日营业前要检查防卫器械,并按要求放置到随手可取之处。

  营业室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无过期灭火器;检查报警装置、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窗户、消防设施、水源、电源等是否正常,性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每日检查监控录像装置,并填写《营业场所每日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a)当发现报警装置、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窗户、水源、电源线路等有问题时,由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当班柜员向保卫部或经营行办公室报告,严禁带故障和隐患运转。

  b)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保卫部或经营行办公室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尽快修复。暂时无法修复的,应使用备用设备。

  2、检查监控系统

  确认电子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若发现异常应通知保卫部派人维护,无法维护的通知电子监控商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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