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5 10:25:43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1、凡设有集中空调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卫生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应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检查、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

  6、集中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7、应加强冷却塔的卫生管理,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6、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齐全的、有明显的.标志的消毒设施(或专用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围布。毛巾、大小围布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10、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戴口罩;美容店工作人员的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烫发、染发间或区域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职责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英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本着对客户创造更好的卫生环境,虚心接收卫生局的监督,特制定一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必须实行 三清洁 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二、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 清洗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 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 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墙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

  4、 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

  5、 对各类毛巾、拖鞋、足疗室要进行每日消毒、毛巾更换为一次性、茶杯均为一次性。

  6、 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

  7、 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8、 做好灭蚊、灭蟑螂、灭老鼠的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9、 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用品果茶要按规定撤换。

  10、 注意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1、 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百分之十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设备等。

  三、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

  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茶几、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每星期一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

  每月一次楼外清理包括门面外、窗外走廊、电线、煤气管、水管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

  一、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0

  一、负责人(业主)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业主)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使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烫发、染发场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1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

  一、按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二、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

  三、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四、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六、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应当完好无损,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清洗饮具的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八、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九、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二、配备专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和有效消毒剂。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消毒流程合理。物理消毒法流程:一刷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化学消毒法流程:一清洗二消毒三冲洗四保洁。

  四、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公用茶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xx)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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