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07 15:49:32 制度 我要投稿

【优选】药房管理制度15篇

  现如今,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药房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选】药房管理制度15篇

药房管理制度1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管理制度

  1、购进人员应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并须经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持证上岗。

  2、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购。

  3、购进药品(含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应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入。订购合同应注明质量状况,并索取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存入档案。

  4、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和医疗器械有效期一年,但不少于两年。

  5、采购进口药品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原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6、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索取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复印件。

  7、对国家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相关资料。

  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应经质管人员审核,索取证照和厂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使用单位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并经法宝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验收人员要有一定专业知识,有相适应的专业职称,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2、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验收程序,切实保证购进药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3、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1)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外观性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它标识等各项内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灭菌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验收人员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5、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药品有效期限超过二年的.,其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使用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7、验收进口药品,应同时查验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品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8、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可疑或不合格药械,应拒绝入库,单独存放,并迅速查询核实,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保管养护人员应熟悉药械质量情况及储存条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对在库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检查,防止药械过期或变质失效。

  3、保管员应按药械储存要求将药械分别存放于冷藏、阴凉、常温等条件下,并按不同剂型、属性等分库、分区存放,药库内应实行色标管理。

  4、养护人员应做好温湿度管理,并根据药房(库)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湿、除湿、防虫、防鼠、防尘等措施,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应及时停止销售和使用。

  5、中药饮片应勤翻勤晒,防虫蛀,防霉变,对部分易串味的品种要进行密封贮存。

  6、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于危险品专柜。

  7、保管养护应建立药械养护档案,对重点品种和养护设备每月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8、应当建立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并做好养护、校验记录。对养护、校验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9、应当对植入人体医疗器械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使用记录档案。使用记录档案应当包括病案号、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或序列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信息。

  10、对过期失效和有质量问题的药械,必须与正常药械分开存放,及时报废处理,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检。

  四、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药品拆零是指药房在销售或使用药品时,药品需拆开包装销售,而且拆开的包装不能反映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全部内容,为达到药品不混淆、不变质,保障使用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2、拆零器具如天平、药匙、盂钵、拆零药袋及工作环境等,必须保证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3、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拆零。

  4、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在密封的拆零专柜中,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

  5、拆零药品应即卖即拆,并保留原包装。拆零后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时间。

  6、拆零药品销售的包装袋,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以及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医疗机构名称等。

  7、销售或使用拆零药品应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五、不合格药械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要掌握不合格药品的相关知识,能够正确区分假药和劣药;

  2、在购进药品时,质量负责人要严把质量关,彻底杜绝假、劣药品进入药房;

  3、在验收、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不合格药品和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等,应立即封存登记,存放在不合格药械区,并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填写不合格药械报告表,经审批后,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并填写不合格药械销毁记录。

  4、不合格药械应存放于不合格药械专区。

  5、决不向消费者销售合格药械,为大众的身体健康负责。

  六、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1、重大事故的确认与范围:因质量问题或工作过失造成整批报废,经济损失达五佰元以上的。

  ①产品在供方负责期内因质量问题而未向供方办理退货及索赔的。

  ②凡卖错药,剂量失控,严重威胁人身安全造成医疗事故的。

  ③凡因质量问题已做出停售、待处理决定的药械,仍然继续流入市场而造成的医疗事故的。

  ④未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原则而造成过期失效的。

  2、一般事故的确认与范围:因质量问题和工作过失每次造成五佰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药品质量未造成医疗事故且影响较轻的属一般事故。

  (二)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实物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报分管负责人,一般事故应在三天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一周内查出原因,写出书面材料报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和用药责任的质量事故应上报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告者,做为隐瞒事故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处罚。

  七、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为促进合理用药用械,提高药械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3、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药物的依赖性、继发反应和后遗反应、致畸、致癌、致突变等。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包括使用医疗器械后引起死亡、威胁生命、机体功能结构永久损伤、需要内外科治疗避免上述永久损伤、其它等

  5、药械不良反应/事件应确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药械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6、使用单位发现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时,必须认真、完整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者《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7、药械不良反应/事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一般的不良反应应于1月内报告,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15天以内报告,死亡病例应于24小时内报告。必要时可超级报告。

  8、群体性不良反应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患者的应急处理、可疑药械的封存和处理,并按规定填写群体性不良事件报告表。

  八、效期药械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购进药械应当进行进货验收,并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包括药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

  2、使用单位对储存的效期药械应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拆零销售或使用的效期药械,其销售包装上标明该药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

  4、拆零后的效期药械应保留原包装,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应当注明该药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等。

  5、距药械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械,应纳入近效期药械管理,及时催销并记录。

  6、近效期药械应有近效期药械标识。

  7、过期失效药械应存放于不合格药械专区,并按不合格药械管理规定确认、登记、报告和处理。

药房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我单位严格保证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型肝炎,戊型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的食品安全。

  第八条定期协助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之星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情况,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销售的食品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治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顶底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论,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做好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作出自查报告,并进行存档保存。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有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负责人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负责人定期检查从业人员监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落实不到位的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及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做好外观整洁,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情况。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出重灭害工作、防止害虫滋生,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对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第二十条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时应及时别杀。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立即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经营场所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布严密的防鼠板。

  第二十一条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计划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权使用,精心维修,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转。

  第二十二条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是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者,实行以操作人员为主的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操作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常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维护岗位责任任制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在对用、备用、封存和闲置的设备,都要定期进行除尘、防潮、防腐蚀等维护保养工作。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设置视频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第二十七条视频安全管理员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视频的保存与质量情况。

  七、视频贮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质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食品分库和分类、分架贮存,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存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立即清理到封闭式垃圾桶内。

  第三十三条每天都要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指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六条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在经营场所设立专门的保健食品销售专柜:设立提示牌“保健食品专柜”。

内丘县志强药房

  20xx年5月3日

药房管理制度3

  一、采购应根据药品库存情况有计划地采购药品,以免积压或缺货。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购入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

  二、到库药品入库应检查效期并将效期录入电脑登记,库房及各调剂室应设有“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将近期失效的药品按失效期的.先后分别列与表中,使之一目了然。

  三、发现有效期在半年内应及时上报药剂科,并联系各临床科室催销,在三个月内必须每月催销。

  四、定期检查。按效期先后出库,做到近期先用。

  五、调剂室因配方需要将药品拆零调配的应保留外包装注明有效期。

  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不得用于调配发药。

药房管理制度4

  (一)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二)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病房药房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使用,门诊处方未经科主任同意,不予调配。

  (三)收方时,对处方内容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委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士)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四)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所用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规格,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

  (五)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六)对出院病人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在药袋上或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士)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

  (八)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九)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十)调剂室的贮药瓶的瓶签应按规定用中文和拉丁文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补充药品时经另一人核对,方可装瓶。

  (十一)对医学专用药、毒药、药品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十二)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

  (十三)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

药房管理制度5

  一、机构管理

  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店长、药师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店长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

  (一)药品导购

  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公司总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实行)》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公司《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

  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专柜陈列。

  3.药房每个季度做好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商品帐货相符,盘点表并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

  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写“医疗保险诊历本”。

  4.药品销售必须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反应产品质量的信息。

  三、服务管理

  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2.药房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服务窗口并有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3.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4.加强医疗保险征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四、财务管理

  1.药品按规定分类陈列并做到一物一标价签。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

  2.对配送入库的药品由验收人员根据配送单据对实物进行品名、规格、单位、生产企业、数量、批号、有效期进行逐一验收并签字后一般情况24小时完成电脑入库,特殊情况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电脑入库。对货单不符的'商品及时处理。

  3.药房做好医保账册的建立,按月做好药品采购单据、退货单据等账册分类装订,并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存备查。

  五、信息管理

  1.信息管理员及时与社保局沟通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建设。

  2.确保录入医保系统的药品目录准确无误。

  3.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4.每月按规定向社保局报送上月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

  六、奖罚管理

  1.24小时售药标志不明或破损的发现一次对负责人进行5元的处罚。

  2.未按规定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冒名配药的发现一次扣5元。

  3.未按规定审核医保用药量导致超剂量的发现一次扣5元。

  4.药房基本用药品种未达到70%以上的对负责人进行10~50元的处罚。

  5.药房未按制度规定每月分类建立医保账册的发一次对财务人员进行5~10元的处罚。

  6.药品未按规定处方与非处方分类陈列,标志不明显的发现一处扣1元。

  7.药品配送单据未按规定及时入库,且帐货不符的发一次扣5元。

  8.药房未按规定进行季度盘点且盘点盈亏金额超过公司财务规定金额对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处罚。

  9.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购物小票的发现一次扣5元。

  10.药房所销售药品未执行物价部门核定零售价格,未做到一物以标签的每发现一次扣10~50元。

  11.药房未按规定每月向社保局报送上月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的每次对负责人处以50元以内的罚款。

药房管理制度6

  一、处方调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或药师担任;处方审查和发药审核的对外窗口工作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和有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二、审方时应仔细阅读,逐项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联系解决。发现配伍禁忌的应退方,不得调配。发现超剂量用药的应要求处方医生确认重新签名后方可调配。

  三、配方人员要认真查对处方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并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有效期,确保调配的`处方和发出的药准确无误。

  四、调配处方需经第二人核对并签字,一人值班时由本人自行核对,双签字后方可发出。发药复核率应达100%,发生差错时,有原因分析、总结及改进处理意见并记录。

  五、发药时要确认处方调配无误后,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病区、床号。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病人交代清楚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六、急诊处方优先配发。

  七、对取药病人以礼相待、态度和蔼、有问必答,如遇疑难问题,可向上级药师请教协助回答。不得与病人争吵。

  八、调剂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录入电脑处方进行调配工作,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九、调剂工作人员应认真保管好自己的调剂工作用户名和密码,若因用户名和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泄密者自己负责。

药房管理制度7

  一、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二、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三、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四、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药房管理制度8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负具体责任。

  2、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措施并严格执行并传达落实。

  3、按门店发展趋势,起草药房长、短期发展规划,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

  4、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5、负责协助质检及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服务质量投诉,对本店经营的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6、负责保证药房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销售;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一物一价,及时有效地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我监督工作。

  7、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8、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其利润负责。

  9、负责门店商品计划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低耗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10、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管理。

药房管理制度9

  药品管理制度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的基础,它能:

  1.确保药品质量,降低医疗风险。

  2.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药品浪费。

  3.防止药品滥用,维护公共安全。

  4.保障法规遵循,避免法律纠纷。

  5.促进员工专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药房管理制度10

  第一章药品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规范购进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购进时要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对与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第三条购进药品时,要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备查: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票据;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加盖原检验机构公章;

  六、购进医疗器械还要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该批次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

  第四条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并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五条购进进口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六条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实际购货情况的原始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内容应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购进票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条购进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十一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十四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

  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十六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入库质量验收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购进药品的质量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四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五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六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七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八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九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定期打扫药房卫生,尤其是墙面、地面卫生死角,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条应经常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条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摆放和储存,做到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标签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第五条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第六条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第七条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上架陈列和使用。

  第四章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拆零药品行为,满足患者的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拆零药品是指根据医疗的需要,所使用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第二条要配备拆零专柜,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或标签。

  第三条拆零药品前,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和继续使用,应报告质量管理员或部门主管及时处理。

  第四条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如搪瓷方盘、药匙、药刀、医用手套消毒酒精棉球等和拆零药品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第五条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并注明拆零时间,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发药时应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第六条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门诊部名称。

  第七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第五章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近效期药品的范围界定

  一、近效期药品即临近药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年月的药品,本公司暂规定将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界定为近效期药品。

  第二条近效期药品的储存管理

  一、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时应有“近效期药品一览表”记录;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期间,药品养护只应负责按月报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并在“近效期药品一览表”上该产品批号的有效期截止年月栏内注明。

  第三条近效期药品的催销

  一、办公室人员接到“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后,应及时组织采用合法适当的促销措施进行促销,临床医师应针对药品适宜人群合理给药,以避免药物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

  二、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医师应做好与病患的沟通联络工作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尽可能先将近效期药品销售供经营或使用;

  三、近效期药品库存量大时,应注意分散销售,避免集中销售后对顾客造成过期失效的压力;

  四、药房药师应经常提醒临床医师了解药品使用的市场走势,掌握库存药品的存量情况;

  五、对于离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予以停售,并尽量联系退换货事宜。对于到达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得采用降价抛售等方式违规销售。

  第六章药房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使用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药房、药库、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或隔开。药房、药库等场所

  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做到勤检查、勤打扫,保证无积水、无垃圾、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辅助设施摆放应规范有序。

  第二条保持药房清洁整齐,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各类药品陈列规范、整齐,相关用品定位存放,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药房或放入货架。

  第三条药库环境整洁,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不挂尘、不起尘。保持门窗严密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四条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

  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

  第六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药品质量事故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危。

  第二条发生药品质量事故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三条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和负责人,并由质管员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其它质量事故应由相关人员三日内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并及时将处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员。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药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储存药品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请合理储存。

  第一条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存、阴凉库或冷藏库。第二条药品堆码规范、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且应留有一定距离。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三条库房药品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储存时对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标志,并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第四条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第五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管理。第六条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相对集中存放。

  第七条拆零药品应设置拆零专柜并有醒目标志;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过期失效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报告、确认、报损、销毁,并有完整的报损记录。

  第八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每月库房盘点工作,做好库存药品、近效期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破损消耗药品记录,及时上报门诊办公室。

  第九条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工作,坚持每日上午9点,下午3点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经常进行清理和消毒,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所有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第九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进入我门诊部使用的医疗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设备价值超过一万元需经门诊部成员集体讨论同意方可申请购买。

  第二条器械设备到货前,要做好房屋、电力、水源、空调、排污及有关合同外自行准备的配套附件等的配套准备工作,以确保器械设备在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家落户。

  第三条医疗器械采购人员需做好门诊部医疗检验设备及耗材采购与验收工作,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调试验收、出入库、日常维护保养及报废的管理工作。在用检验设备及耗材每季度要进行检查调试,每年度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对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并适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条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六条卫生材料、口腔科器材、化验试剂须统一采购管理,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发票手续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第七条卫生材料、化验试剂应分类存放,防止霉坏、变质、虫蛀鼠咬等。第八条库存产品建立电子流水帐,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定期盘存清理。卫生材料、化验试剂以先产先出、近期先出为原则,对质量合格长期不用的器材或效期将近(前3个月)的化验试剂,定期向临床科室介绍并记录,收集汇总后交办公室研究处理。库房定期检查(季度一次)库房备用器材,通报各科室并控制好备用器材数量。

  第九条若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厂商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近效期器材由器材库负责联系退货、调换;凡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和质量不好的产品不能发出,应填写报损单,报批准后,按医院器材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一次性无菌物品不准重复使用。若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门诊部办公室,情况严重者应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章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或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二条本门诊部全体职工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注意收集由本门诊部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事件情况。

  第三条成立门诊部主任为主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领导小组,并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本门诊部综合目标管理。由药房药师负责本门诊部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月分别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报告一次,并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档案。

  第四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五条对于新的不良反应(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引起死亡、致癌、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的等)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对于死亡病例和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坚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疑即报的原则。

  第十一章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购进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条购进无菌器械要按规定进行购收,并严格做好购进验收记录。购进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第三条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生产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一次性无菌器械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详细销毁记录。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六条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报告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理。

药房管理制度11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1、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药房管理制度1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择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到2℃到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到18℃。

  第九条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条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药房管理制度13

  一、医院对现有专家库进行重新确认,将有违纪记录的人员剔除,并对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进行重新确认。

  二、确标工作小组的组成:

  (一)确标当天从医院药事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抽取不同专业的专家委员5名,参与确标工作委员会。

  (二)根据上述不同专业专家的分布情况,为使新抽取的专家分布均匀、合理,再从专家库中随及抽取专家15名参与确标工作委员会。

  (三)院长、分管药事工作的副院长、药剂科主任、参与确标工作委员会。

  (四)专家抽取工作由医院党支部纪检组长负责监督。

  三、集中招标采购确标工作纪律

  (一)医院党支部纪检组长宣布确标工作纪律,全体被抽中专家集中学习有关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文件及确标原则。

  (二)应遵守本次药品确标的有关规定,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会,不得请假、迟到、早退,违者视为放弃。

  (三)对每种药品应根据临床各专业的需求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在确标时不得暗示或交谈、拉票。

  (五)关闭所有的手机、不得与外界联系。

  (六)会后不准透露确标会议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取消其本次专家资格,或取消其院专家库成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四、对招标品种的确认原则

  (一)由药剂科首先对中标品种进行查对,分别注明医保、公费及是否在我院使用过等,对中标品种中已在我院使用的,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予以保留。

  (二)对每一类品种中的原研制品种、专利层次品种、特殊定价的品种,原则上应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公费医疗目录内药品、以及国家一类新药或中药二类以上药品可优先考虑。

  (四)因临床特殊需求原因对未中标又需备案采购的品种,充分考虑临床的需求,按卫生厅制定的原则进行备案采购。

  (五)确标的药品因考虑到我院系一所专科性二乙医院具体情况及患者需求的不同,原则上一种药品可考虑进口(包括合资、独资)、国产并存,其剂型和规格根据医院的需求选定。

  (六)确认品种如有GMP和非GMP认证产品时的,GMP认证产品优先入选。

  (七)对有不良记录厂家的药品以及招标后价格无特殊原因不降反升的药品,原则上不予考虑确认。

  (八)应保证临床医疗用药的安全、有效(包括疗效、毒副作用等)。

  (九)遵循质量优先、参照价格的原则,选择质优,价格适中的产品。

  (十)参考药品的`资信(包括品牌信誉、质量、是否原研发等)。

  (十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候选品种。

  五、投票方式

  (一)由药剂科人员根据在用药品使用情况,将药品集中招标,中标候选药品确认表,(各临床科室提出申购)和非招标范围的药品申请目录。并分别注明是否医保、公费,现在使用的药品及生产厂家情况等。

  (二)将整理出来的资料复印,供投票专家取舍,投票方式为无记名方式。

  六、确标结果统计

  (一)专家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在纪检组长监督下进行统计,结果予以公示,所有原始标准予以封存保留1年。

  (二)品种有2个或2个以上生产厂家的,按一种正选、一种备选进行确认。

  (三)对在用药品目录和非在用药品目录的招标药物品种,同意票数超过80%的,该品种方取得在我院确认资格。如有2个或2个以上品种同意票数超过80%的,则以得票多少为序,得票最多者认为正选药品,得票第二者确认为备选药品。如有2个或2个以上品种的得票最多且相等的,则在得票相等品种中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为序确认。

  投票只有1个品种,同意票数超过80%的,则按在用、非在用药品目录品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在用药品目录品种,则确认该品种为正选药品。属于非在用药品目录品种,按新药引进原则进行确认该品种。

药房管理制度14

  一、药剂师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二、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三、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四、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药房管理制度。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五、配方所用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和二类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六、每一天配方前务必校对衡器,配方完毕整理营业场所,持续柜橱内外清洁,无杂。

  七、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八、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九、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持续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

药房管理制度15

  一、实习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实习生良好的.工作习惯及独立工作能力,每位实习生应珍惜实习机会。

  二、实习期间实习生应勤学好问,工作认真、主动,爱护公物。

  三、实习生应遵守医院及科室各项工作制度,准时上、下班,不脱岗、串岗。有事应预先请假,请假均应写“请假条”,内容应包括:请假原因、时间、日期、请假人、批准人。

  四、每位实习生应写实习日记,记录每天实习内容、收获、疑问、感想等。

  五、实习结束应提交实习小结,总结实习收获及感想。

  六、实习论文:根据实习内容撰写相应的论文。

  对初次进入医院的药品评审办法

  一、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7人,加上院长(或分管院长)、院党支部纪检组长、药剂科主任组成药品评审小组。

  二、对所评审的新药进行投票表决,所得票数原则上按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85%以上为有效。

  三、投票规则:各专家应在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科学评判,根据自己的意愿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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