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收费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费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收费管理制度2
一、目的
规范管理处服务收费(包括管理费、水电费),确保用户对服务的满意。
二、适用范围
小区物业管理处为用户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及每月管理费、水电费、车管费的收取。
三、职责
1、管理处收款员负责办理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2、管理员负责派发各项收费通知单,并协助收款员做好费用的催缴工作。
3、小区主任负责对有偿服务进行计费。
4、相关部门主管对有偿服务收费进行审核。
四、工作程序
1、水电费、管理费、车管费的收取
(1)管理处应从入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及业主委员会决定执行。
(2)管理处每月安排人员准确抄记水、电表度数,收款员根据水、电表度数准确计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固定车位使用费自有车位月租费,自车场投入使用时逐月或按双方约定一次性收取,临时车辆收费执行《交通管理实施规范》,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
(4)管理员每月应及时向用户派发收费通知单,协助收款员做好未交费用户的'费用催缴工作。
(5)对逾期不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的用户,管理处应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有偿服务费收取
(1)管理处在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后,应根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计费,并请用户对服务项目进行验收签认。
(2)部门主管在检查有偿服务工作单时应对有偿服务费进行审核,并对于不符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收费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在每月月初及时将工作单第三联送交财务室。
(3)财务人员根据服务工作单在收费通知相关栏目中记录收费金额,并由管理员及时向用户派发。
五、相关文件与记录
1、《住户手册》
2、《交通管理实施规范》
3、《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编 制审 核
批 准生效日期
收费管理制度3
1.0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车辆在进出项目停车场内的安全性。
2.0适用范围
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收费岗亭分三班倒值勤,早班9:00―21:00;晚班10:00―晚22:00,深夜班23:00―次日早09:00;
停车场收费员要按时交接班,接班员要提前20分钟到场做好车辆和停车卡的清点、帐目核对等接班准备工作;交接班时要相互清点车辆数量和停车卡数量,保证车与卡数量相符,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若因未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以及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掉卡或车辆被盗当班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确认交接班后,下班员要及时登出,上班人员要准时登录系统,不得相互使用用户密码,不得擅自登录他人密码。
二、车场收费员要认真记录好商家或客户的免(优惠)凭证及金额,以便与财务交接和对帐。
三、每一班收取的费用要转交下一班,第二天值班人员按照财务收费管理制度将帐款上交财务。
四、对在当班期间因特殊情况未收到的停车费要由公司值班经理(或主管停车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对进入车场的车辆要严格把关,随时监控取读卡情况,进场车辆必须取卡进场,车辆离开时要主动收回停车卡,若有丢失或损坏,应要求赔偿并详细核实三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并向经理汇报。
六、要灵活处理在车场内发生的各类事件、并及时报告和做好记录。
七、收费员必须将收取的费用按时全部上交财务,严禁借用和挪用停车费用。
八、不得有违反以上规定或与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处以5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收费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重点高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依法组织收费,不自立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
二、所有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三、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确定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学费;
(二)公寓制寄宿费;
(三)代收费用;
(四)其他费用。
上述学费、寄宿费其他费用必须按照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报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乱收费。代收费要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支平衡原则,要维护学生的利益,不得变相多收费。
四、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提高收费行为透明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构及文号)、收费范围、计量单位、投诉电话等。严禁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主任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
五、对服务价格严格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工作制度和坚持服务性收费自愿的原则。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
(一)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或年审《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五)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六)其他乱收费行为。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受上级部门的查处,其非法所得,应退还交费者;不能退还的,上缴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坚持收费程序规范操作及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全校各类收费统一由学校财务科归口管理,凡不按学校规定将收入纳入学校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制度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费管理制度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2.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3.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4.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5.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6.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收费管理制度6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xx)22-0155-02
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制度,解放高校财务人员学生收费工作,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分制改革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在学年制收费制度上建立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学分制收费及对高校收费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收费即指学生所缴学年学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学分制收费开创了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新型收费管理制度,21世纪初始,学分制从以一校、多校、一省改革为试点到全国各省份、各高校较大面积地展开,现在学分制收费已基本在全国各高校普遍施行。
(二)学分制收费对高校收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利用收费系统实行收费,解放了高校财务人员的收费工作,同时也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学分制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注重个性发展、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现代教育理念。
在高校收费中积极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学分制收费制度在高校管理制度中的作用,学分制收费对收费管理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收费管理的个性、透明性
学分制收费是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收费模式,学生只要在规定的学习时间段内完成规定数量的学分即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学业进程和选修课程,改变了过去的按照专业、年级的集体管理为每个学生计算学费金额的管理模式。
实行学分收费,学生按照既定的单位学分收费标准和自己所选读的学分数量来计算学年学生应缴学费金额。高校根据物价收费标准文件制定每单位学分单价。学费收费公开透明,选读学分数完全按照学生选读数进行计量,实现了对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收费的社会化和透明性。
2.收费管理的及时、变化性
在学分制下,学生的.学费将直接与学分相关,在学生自主安排学年学业过程中,发生学分变动都会及时地通过学费收费系统得到反映,实现了对学生的学业进行全程管理的要求。
同时,由于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业安排自主选读学分,可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休学、复学手续,形成了学制的变化性。从而造成在读学生的弹性,学生学费欠缴情况出现,催缴学费难度增加,再加上学生选课数量、结构的差异性带来的学生个体缴费数额不同,学费管理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强。
3.收费管理的系统、高效性
高校学生数较多,收费数据量巨大,实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学费直接与学分数挂钩,通过高校收费系统,生成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并产生应收款金额,高校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及学生信息维护都将纳入收费系统进行系统高效地完成。
但是在现行的高校收费系统中,并未完全实现收费系统与教务系统、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等其他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相对接,学生信息不能及时地在各系统间进行有效的传输,造成收费数据变化的延后性。
二、学分制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分收费存在单位学分成本制定问题
学分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要体现学校的教育成本水平,又要反映课程所对应专业的市场需求情况,反映出热门专业课程与普通专业课程在学分单价上的不同,以优化教学资源的分配。但是高等教育成本构成复杂,目前为止,中国还未真正建立起权威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高校对学生教育成本的测算研究尚处于探讨阶段,这使得学分制收费管理完全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目前,学分制收费标准分为专业学费标准和学分学费标准,收费总额不能突破学年制收费总额。那么学分制收费标准中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该如何确定单价,使用什么测算方法,才能体现收费公平、科学、合理的目标,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二)学分收费存在随意性问题
在学分制收费管理模式下,学生将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随时调整学业结构,推迟或提前毕业、选修第二专业,增加或减少选课数量和重修课程等一系列情况将大大增多,学生学习的随意性更加不确定,收费流程的处理复杂性随之增加,极大地增加了学校管理和教学成本。
对于这些变化的情况,不适当收费,将会导致一些学生在学业完成过程中的随意性,不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如果收取费用,则面临着如何收、收多少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管理细则,目前各高校的课程重修、转专业、辅修专业类等收费标准差别较大,存在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
(三)收费管理系统与其他学生信息系统存在互动不足问题
高校学分学费收费系统与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互动程度不够,学生信息变动在各管理系统中不能实时同步进行传递,给收费工作带来极大影响。
面对不断扩大的招生规模和在校学生人数的激增,现在高校各职能部门都启用有自己的管理系统,如收费系统、学籍管理系统、选课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的实际需要使用这些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学生信息交互的共享管理平台,这就极大地影响了学生应收款信息的及时变动,在学生进行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交换离校、学费减免等调整时将不能在收费管理系统中进行及时更新。在学生变动信息纸质传递不及时、不到位情况下,将会直接导致错收、漏收、少收学费、住宿费等问题,不仅影响财务部门向其他部门提供收费数据的准确性,而且也会因收费系统学生信息与职能部门管理系统的差异,使收费工作常常陷于核对学生信息,向管理部门索要学生信息调整通知等琐碎事物,使收费管理工作难以做到系统完整、及时准确、有效核算的目的。 三、创新性意见和对策
(一)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
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推进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各个省区城市物价水平及对高校不同层次和高校培养目的进行调查研究,合理测算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并以此作为相关高校收费标准制定的参考。
学校制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要遵循市场原则,优质优价,允许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课程特点和师资配备等情况有所浮动。建立起以政府为基础,兼顾市场需求为目的学分单价制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合理控制学生选课,建立弹性学制
合理控制学生选课随意性,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弹性学制。
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优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安排,提前选修课程,提前毕业,学习年限减少,但交纳学费总金额并没超出四年标准学费总额,可提前使学生就业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而且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后毕业,因各种原因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休学期间只需交很少一部分专业学费,不选课不用交学分学费。
弹性学制的这两点人性化措施,既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缓解了部分学生因经济等原因带来的缴费压力。因此,各高校应积极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创新思维,积极建立适合高校自身的弹性学习制度。
(三)整合高校管理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整合高校管理过程中各管理部门管理职能,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收费系统与其他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互动程度。
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应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围绕学分制下学费管理的个体化、弹性化等特点,提升高校收费管理水平,积极发挥收费管理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收费管理过程中,以财务处为核心,各相关处室、院系紧密配合,形成一个动态关联体系,通过校园网达到收费信息的资源共享。及时向学生公示收费及变动信息,并接受外界的监督。加快推进高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收费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管理系统、缴费银行和学生个人与收费管理系统的有效整合。
收费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电动三轮车,下同)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市区(不含乡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各乡镇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形式。
1、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以及执法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住宅小区、商住楼配套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并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限。
3、除上述1、2以外的停车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在经营年限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停车场地理位置、行车流量以及调节停车矛盾、引导车辆分流的实际,实行差别定价。
(一)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外围区域;
(二)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
(三)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7:00至22: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第二章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区域划分。
一类区为现行城市中心区域,包括盐阜东路、盐阜西路、淮海路、四望亭路、大学路、文汇东路、南通路和泰州路围合的区域(含道路两侧);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建成区区域,包括扬溧高速、沪陕高速、廖家沟和宁启铁路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停车场类型、地理位置与车辆类型制定,具体标准另文印发。
第七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1、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2、一类区域停车场白天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夜间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二、三类区域停车场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5小时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2、非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超出24小时的重新计次;夜间停放按双倍标准收费。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乡镇停车场向区价格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权属证明等复印件(查看原件);
3、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对停车场定点、停车设施设置等内容的审核意见材料;
4、停车场区域设备设施的配置情况、车位简图等材料。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须告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所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
(三)非机动车停放点(包括临时),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办法由各区制定)。
(四)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停车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区,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第八条(一)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相对固定的临时停车场所,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一次审核。
(五)为缓解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难,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在住宅小区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其收费按第八条第(一)款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 停车减免收费规定:
(一)实行计次的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场),对一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车辆免费,夜间停车减半收费;实行计时的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场),从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后开始计费。
(二)医院内设停车场对住院病人家属当天停车已缴过一次费的,再次停车时不得收费(限一辆车);实行计时收费的医院内设停车场,对一次停车半小时内(含半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其收费计时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半小时后开始。
(三)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行政执法车辆免费停放。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人员上岗,应当佩带由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员、定岗、定位管理,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停车场应主动、及时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收费;收费员证每二年更换一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换发;收费员证超过有效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收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停车付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制度。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市区各停车场(点)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区车辆停放收费价目牌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关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可拒绝付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告知价格主管部门,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未按核定或告知的标准,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按规定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未出具或未使用合法票据的;
5、无收费员证、持失效收费员证收费或不按收费员证上规定的停车收费范围收费的;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江都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原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公安局扬价服〔20xx〕87号文同时废止。
收费管理制度8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值班人员每日对站区进行防火巡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负责人,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站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传递警告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值班人员管理。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领导。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六、火灾隐患整改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办公室、各宿舍无人时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库管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应急消防队组织管理
1、组织应急消防员,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应急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应急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6、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8、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职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收费管理制度9
xx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日前联合下发相关文件,对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等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范,自今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此次文件明确,执行范围为椒江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路桥区各街道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台州市属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实施学历教育的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标准按相关要求确定,但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通知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按规定的师生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不得营利。
为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创办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促进台州市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此次文件提出,要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对中外合作办学、与国内知名学校合作办学,确因其办学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较大、成本较高的.民办学校,如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台州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严禁跨学年预收。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
此外,民办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应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班额控制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届时,学生家长若遇到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可及时向价格、教育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费管理制度10
收费站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高效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收费站的日常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容概述: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2. 培训教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3. 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收费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 现场操作规程:规范收费员的操作流程,防止操作失误导致的安全隐患。
6. 交通疏导制度:有效管理进出收费站的车辆,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
7.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8.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规定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收费管理制度11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温州路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必须统一使用《地区(州、市)中小学杂费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按黔价费《20xx》379号文,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收费管理制度12
收费员岗位须知
一、上岗前要求
1、在休息区整理好仪表仪容,正确佩戴好工作牌,提前5分钟到岗,做好口头或书面交接班工作,准时开窗收费。
2、上24小时班人员接班人员到岗后,做好口头或书面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二、岗位工作要求
1、收费员在岗位工作时应保持良好心态,面带微笑,使用文明用语接待每一位顾客(患者)、同事。熟练地掌握药价与各种医疗收费标准,熟练电脑操作技能,做到划价和收费准确、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经常复核与检查,如有差错应及时纠正。
2、患者来收费室交款时,收费员应双手接住处方,查看患者姓名后说“您好,请问是XXX先生(女士)吗?”待对方确认后,按处方项目准确、快速算出价格,并再次复核处方有无遗漏的地方。确认无误后告知患者“您好,请交费XX元”,收到现金时说“收您XX元”。将打印票据、零钱、处方双手递出窗口时说“找您XX元,请收好”(递出时动作要轻柔,不得随手一抛)。
3、患者交款现金不足情况下,请导医协助办理签字工作或打电话咨询开方医生意见,重新划价收费。
4、遇到患者划价后不交费情况,先了解不交费原因,如是现金不足,不能私自改单,应电话通知医生做处理,处方应由导医处理,不把处方直接给患者,杜绝处方流失,患者多跑腿。
收费管理制度13
为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一费制”收费标准,规范我校收费行为,防止任何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施收费政策学习制度。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班主任和收费人员学习学校收费政策,同时要利用各种会议传达价格政策和精神,提高全体涉费人员政策意识。
二、开展收费政策公示工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
三、认真发放收费明白卡。每年开学收费时,要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明白卡发放至每一个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
四、实行收费责任制。校长是收费总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财务人员是收费政策的`具体落实人。一旦出现收费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私自收费。
六、严格收费票据管理。所有收费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白条收费。
七、强化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代收费用,不允许任何单位进校园收费。确有需要进校收费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
收费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办公用品的利用和管理,励行节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严格杜绝以公济私,多复印、私自收藏公司文件资料的不良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各部门文件打印,报办公室统一协调。
2、各部门复印文件由办公室复印,复印后填写复印数量、纸张规格,进行登记。
3、不准复印与工作无关的各种资料,未经同意不准擅自复印,违者每张罚款元。
4、办公室联系专业机构对复印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复印机的正常使用。
5、各部门员工用打印纸,内部文件一律正反面两次使用,减少浪费。
6、公司各种来函信件,传达室必须及时送至办公室,办公室文员要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和人员。当日处理完毕,不许积压、拖延,做好记录。
7、上班时间非公务需要不得使用电话,如擅自打长途电话,按原价缴费并付300%罚款。
8、办公室控制每月电话费用。
9、传真稿按序列流水号登记和收发,禁止漏失,并按月装订成册备核。
10、各部门,每日下班离岗前负责关好各水电开关。
11、办公室每天上午
9:00,下午5:30固定巡视全公司水电。
12、此规定由办公室监督执行。
收费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停车费及时、全额收取,不漏收、不错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
三、职责:
本部门员工按本工作岗位职责执行。
四、停车场入场登记管理
1、车辆入场时,由当班登记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车牌号台账登记,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特殊免费车辆(此类车辆包括当地政府车辆、本公司车辆等,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免收车辆,以当时实际情况为准),按分类要求登记员必须建立三本台账进行分类登记,免收车辆必须在台账上注明免收原因。
2、登记员在登记入场车辆车牌号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无误,字迹要工整,账面要清楚,便于交班时核对收费情况。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
1、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型车辆临停10元/辆,过夜20元/辆;大型车辆临停15元/辆,过夜25元/辆。
2、车辆入场时,由当班收费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现金收费,收费时点清收费金额,注意辨别假钞,按客户要求撕去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
3、按现金管理要求,收费员手上只留取200元(15张10元、10张5元)找补零钱,找补零钱在上班时统一领取。收费员手上收费金额达到100元(除去本留在手上的找补零钱),将收费款交由停车场主管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交款人、交款金额,最后交班时由停车场主管、当班收费员共同清点当日收费款总额,再与登记员的当天台账进行核对,如发现款与账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分责任进行处罚,停车场主管负责已签收的收费款,当班收费员负责未交的收费款及本来手上的预留金200元,分析是哪边出现问题,就由哪边负责赔差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停车场主管有责任督促当班收费员及时交款,当班收费员有义务做到及时交款,签字确认,起到相互监管的作用。
5、各环节在收取现金时,做到认真清点金额、辨别假钞,收款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为准,如从中发现金额不符、有假钞的情况,由交款人负全部责任,照金额进行赔偿,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六、停车场票据管理
1、按需向公司财务领取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原因,及时将用完的`票根交回财务。
2、在领用发票和交回票根时,必须完善签字核对手续,做到有据可查。
七、停车场节假日管理
1、按经营性质决定本停车场遇节假日属于工作更为繁忙时
间,必须做好节前工作安排工作,此工作安排先由本部门主管按实际人员情况提前半个月上报管委会,再由管委会提出决定意见提前一周上报公司批示,最终以公司批示意见为准。
2、节假日停车场具体管理办法以当时最终公司批示意见执行。
八、违规处理
1、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和挪用收费款,一经发现确认,属于经济违法,一律严肃处理,按贪污、挪用金额的双倍赔偿,并立即开除处理;金额大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司并保留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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