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6 12:48:42 制度 我要投稿

压力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压力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压力管理制度

压力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 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

  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压力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管理制度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高效地运营其生产设备,特别是涉及高压和高温运行的压力容器。这一制度通过规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维护、人员培训和应急响应措施,防止设备故障、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降低潜在的经济损失。

  内容概述: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设备选型与安装:确保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正确安装并进行初次检验。

  2. 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规定安全操作步骤,防止误操作导致的事故。

  3. 日常维护:设定定期保养计划,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

  4. 定期检验:执行法定检验周期,由专业机构进行内外部检查和耐压试验。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设备故障或泄漏的.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6. 培训与考核: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7. 记录与报告:保持完整的运行记录,及时上报设备异常和事故,便于追溯原因和改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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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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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1、机械电力处职责

  (1)负责监督和协调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负责审定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审核验收方案、参加验收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年报。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9)检查分厂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2、分厂职责

  (1)分厂厂长对本分厂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应负责组织编制压力 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各分厂负责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4)负责填报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5)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6)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学习和辅导工作。

  (7)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8)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9)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万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10)负责编制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万案。

  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万可独立操作。操作人虽戍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申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赋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从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

  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

  锄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四、巡线检查制度

  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容器封头、法兰、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容器本体及其管道振动情况;

  容器基础是否完好、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锈蚀;

  容器是否存在倾斜等异常现象;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与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或停车时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掘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外部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外部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容器检

  验资格的单位。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外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检查项目按照《容检规》的要求。

  4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5外部检验发现容器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6内外部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压力容器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午;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容器检验周期可根据《容规》适当延长或缩短。

  7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容器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容器,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

  8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9各分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计划并报机电处,安排内外部检验工作,做好内外部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容器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工作。

  10规定的内外部检验项目是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

  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11固定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为每两个内外部检验周期内进行1次,移动压力容器一般为每6年进行i次。

  六、压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经过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上岗。

  2操作工应经常参加生产调度处组织培训的压力容器操作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参加总厂组织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t训学习。

  4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等相关标准规程中的内容和知识。

  七、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容器的重要依据。「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并且要求建立一台一档,容器的技术档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2原始设计、制造资料(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计算书、竣工图纸、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书,;

  3三类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吉;

  4使用资料

  (1)压力容器的运行记录 (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 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昔;

  (3)压力容器变更记录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记录);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压力容器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八、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制度

  1对盛装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吉主管部 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吉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事故报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压力管理制度6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在编制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加以完善,以确保安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管理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希望各单位积极探索,创造经验,广泛交流。在制度制订后,应由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执行。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压力管道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注册。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 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 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 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6)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 (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 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 (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4)压力管道单线图;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 (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二、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3.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4.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使用资料

  (1) 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 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 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 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 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3.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8.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9.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四、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五、巡线检查制度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 管道振动情况;

  5.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6.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7.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8.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9.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2. 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3.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5.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6.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七、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 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2.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3.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4.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5.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6.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7.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8.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9.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10.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11.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12.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13.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14.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 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 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 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 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 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 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八、压力管道的统计报表制度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压力管道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

  (1) 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

  (3) 压力管道存在的问题;

  (4) 压力管道的事故统计。

  九、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制度

  1. 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2. 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4. 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5. 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6. 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 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注:压力管道的技术改造一般指:

  (1)较大数量的更换原有管线(国外有规定更换599米以上);

  (2)改变管道公称直径,公称直径的改变将导致介质流速、流量,管道的应力等技术参数变化;

  (3)提高工作压力;

  (4)提高工作温度;

  (5)改变输送介质

  (6)管道控制系统的'变更等。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清洗和吹扫:清洗一般采用蒸汽、水或惰性气体。酸性液体可用弱碱洗涤、清水冲洗,强碱性介质用大量水冲洗。系统不宜夹带水分的一般用空气或惰性气体(通常用氮气)吹扫。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十、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1.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a.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等部位;

  c.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d.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e.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4. 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5. 在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街、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通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6.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泄漏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3.)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4.)位置与变形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艾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6.)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法兰面是否发生异翘曲、变形。

  8.)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何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因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 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 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9.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10. 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11. 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l)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2)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

  (3)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

  (6)焊缝申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

  (7)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8)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13.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管道,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具备全面检验人员资格即具备在线检验人员资格)

  14.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15.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16.规定的全面检验项目是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日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十一、 安全附件检验制度

  1.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2.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 l次;

  3. 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5.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在线检验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全面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6. 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锁紧状置损坏、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a)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b)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

  (c)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d)当安全阀须进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检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爆破片

  (a)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b)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检查爆破片和管道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它异常现象。

  (c)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d)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时,应参照款2进行检查。

  7. 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2)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报告。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报告。

  十二、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1.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压力管理制度7

  1、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压力管理制度8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压力管理制度9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压力管理制度10

  1 目的

  保证全厂设备、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液体介质的盛装容器,以及关键设备易损坏的'监测部位。

  2 引用标准

  信强化工工作标准。

  信强化工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3 职责

  3.1 设备科负责制度的制定及监督考核。

  3.2 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所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定期、在线监测实施。

  4 具体规程

  4.1 定期检查项目:

  4.1.1检查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的接地装置。

  4.1.2检查关键设备的振动值、测厚、壁温等数据。

  4.1.3检查设备、压力管道本身及所属附件、支架、振动、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4.1.4管道阀门的材质、等级是否符合。

  4.1.5管道的涂色是否符合要求。

  4.1.6设备科每月抽查一次车间的监测情况。

  4.2 在线监测:

  4.2.1监测各设备的管道的温度、压力、负荷是否超标。

  4.2.2监测防腐、保温、防冻设施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4.2.3监测设备、管道有无跑、冒、滴现象。

  4.2.4设备及管道是否有异常振动、响声。

  4.3 相关规定及考核

  4.3.1各车间建立定期监测台帐,对设备、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目的不同所做的监测数据,必须填写《设备检查记录》。

  4.3.2设备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一项不按台帐规定在线检查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20元,对检查责任人罚款30元。

  5 相关记录

  5.1《设备检查记录》

压力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压力容器的现场监管,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河采油一厂。

  第三条 参考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373号令]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

  第四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的注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压力容器注册证书的管理。

  3、负责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 设备物资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原始资料管理。

  2、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技术方案。

  3、负责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的变更及调拨。

  4、负责压力容器报废工作的执行。

  第七条 生产运行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施工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管理。

  2、负责新压力容器的注册。

  3、负责年度和全面检验的配合施工组织和过程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科职责

  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第九条 分队、站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压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检验、年度计划的申报。

  2、负责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抢检、维修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压力容器注册工作的督促。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注册

  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建设项目使用的压力容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生产运行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办理注册使用证,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基础资料;具体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向自治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使用证办理完毕后,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备案,并建立档案,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证应在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后三个月之内交质量安全环保科归档,同时分队、站和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定期对压力容器注册情况进行对接,及时督促生产运行科完成压力容器的注册工作。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的制定

  1、各分队、站于11月中旬将下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检验计划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计划和一年压力容器检验完成情况,并对实施计划分解到月度。

  2、质量安全环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并通报生产运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落实压力容器检验费用。生产运行科负责压力容器全面开罐检验的配合施工和过程监管,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注册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由生产运行科组织施工单位按检验机构提出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压力管理制度12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6)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4)压力管道单线图;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二、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3、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4、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使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四、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五、巡线检查制度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管道振动情况;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七、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八、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制度

  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用大量清水将管道冲洗干净。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九、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a.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等部位;

  c.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d.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e.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泄漏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3.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4.位置与变形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艾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6.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法兰面是否发生异翘曲,变形。

  8.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何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因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2.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3.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4.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5.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十、安全附件检验制度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l次;

  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11.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锁紧状置损坏,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a)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b)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

  (c)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d)当安全阀须进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检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2)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报告。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报告。

  十一、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压力管理制度13

  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压力容器(管道)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制度

  一、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管道)安全运行。

  二、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运行中压力容器(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压力容器(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经常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补安全要求

  1、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补的危险性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内部燃料压力、温度、腐蚀的作用,或者因其结构、材质、焊接工艺等方面和缺陷,经常出现裂纹和穿孔,所以要定期进行检修或在不停产的情况下进行抢修。在生产中燃料容器主要有桶、罐、箱、槽、柜和塔等,燃料种类主要有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电石、炸药等。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定期检修特别是在抢修时,经常会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情况下进行,稍有不慎,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燃料容器和管道焊补中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有:

  (1)在容器与管道内或工作场所周围存在爆炸性的混合物,焊补时引起爆炸。

  (2)在焊补过程中,周围条件发生变化。如在焊补过程中可燃物与空气的混合物,混合比例发生变化达到爆炸浓度极限,引起爆炸。

  (3)正在检修的容器与正在生产的系统未隔离好,发生易燃气体互相串通,进入焊补区域,或正在生产的系统放料排气时遇到火花。

  (4)在具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车间、仓库等室内进行焊补。

  (5)焊补未作安全处理或未开孔洞的密封容器。

  上述种种原因均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因此,在焊补燃料容器与管道时,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爆、防火、防中毒技术措施。目前国内常用于焊补燃料容器与管道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置换焊补法;二是带压不置换焊补法。

  2、置换焊补的安全措施

  置换焊补法就是在动火焊补前对燃料容器进行严格的惰性介质置换,将原有的可燃物排出,使容器内可燃物的含量降低到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条件,以保证焊补安全的一种焊补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安全妥善,应用较为广泛。但是需要停工停产、需要利用介质置换可燃物,还要清洗容器、取样分析和随时监视容器中气体成分,所以比较复杂、费时费工。此外,如果系统和设备的弯头、死角和支叉较多时,可能由于置换不彻底或其他因素造成焊补时的爆炸。例如某厂的氢冷制氢装置管道漏气需要焊补,虽然采取了介质置换等安全措施,但在焊补过程中,由于停留在保温材料中的氢气在高温作用下陆续逸出,使焊接周围空间氢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极限引起爆炸,使整个制氢装置被炸塌。

  因此,尽管置换焊补比较安全,仍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爆炸着火事故。置换焊补安全措施主要有:

  (1)安全隔离

  安全隔离就是将需要焊补的燃料容器管道部分与生产的部分完全隔离开来,避免焊补操作危及生产系统和生产系统对焊补区造成影响。通常有现场盲板隔离和划定安全作业区隔离两种方法。

  现场盲板隔离就是在燃料容器或管道停工后,采用盲板将与之连接的出入管路截断,使焊补的容器或管道与生产的部分完全隔离。为了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要求盲板除必须保证严密不漏气外,还应保证能承受管路的工作压力,避免盲板受压破裂。为此,可在盲板和阀门之间加设放空管或压力表,并派专人看守,否则应将管路拆卸一节。有些短时间的动火检修工作可用水封切断气源,但需有专人在现场看守水封溢流管的溢流情况,防止水封失效。

  划定安全作业区隔离是安全隔离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厂区或车间内划定一个安全作业区,将要焊补的容器或管道拆卸下来送到安全区进行焊补。这个固定的安全作业区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技术要求。要求作业区内无易燃爆物及其管道和设备,作业区距离易燃爆物及其设备和管道至少10米以上。室内作业区要与可燃物生产现场隔离开,不能有门窗、地沟串通。要保证附近正在生产的设备由于正常放空或一旦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或蒸汽不能扩散到安全作业区,否则要另选作业。安全作业区要常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设备。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悬挂防火安全标志。

  在未受取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之前,不得动火焊补检修。例如某发电厂新安装两台发电设备,油罐已灌进1万多吨油后,发现有一根油罐漏油,未采取安全措施,甚至未进行安全隔离就进行焊补,结果油管着火爆炸,引起整个燃油系统着火爆炸。

  (2)严格控制容器内可燃物含量

  在进行安全隔离后要仔细清除容器内的可燃物,通常用蒸汽蒸煮,接着用置换介质将容器内部的可燃物质和有毒物质置换排出。常用的置换介质有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和水等。

  置换焊补的关键是严格将容器内可燃物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要求其含量不得超过该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1/4,使其不能达到爆炸浓度极限,以保证焊补安全。当操作者在容器内部焊补时,尚需保证容器内的氧含量为18%-21%,毒物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在置换可燃物时,要注意考虑置换介质与被置换介质之间的比重关系。当置换介质比重较大时,应从容器最底部充入置换介质,从最高点向外排放。考虑到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互相混合和滞留,所以不能以超过容积的几倍来判定是否完全置换,而应在容器内取样分析。取样部位要有代表性,要以着手焊补前半小时取得的样品分析为准,在焊补过程中还要不断取样分析。

  有时需要将置换介质加热后才能把潜存在容器内部的可燃物赶出来。当用水作介质时,将容器灌满也就可以。进入容器内部气焊时,点火和熄火都应该在容器外部进行,防止过多的乙炔气聚集在容器内。

  对于未经置换处理或虽经理处理但未取样分析的可燃物容器,均不能动手焊补。例如某单位焊补一个有裂缝的空汽油桶,由于未进行任何处置,甚至连加油口的盖子也没打开就进行焊补,结果造成汽油桶爆炸,正在焊接的焊工被炸死。

  (3)清洗容器

  在燃料容器进行置换处置后,还必须对容器的里里外外进行仔细地清洗。因为有些可燃易爆介质常常被吸附在设备管道内表面的积垢 中,或者渗进外表面的保温材料内,使得它们难以被彻底置换出来,而在焊补过程中受温差、压力变化的影响陆续散发出来,引起爆炸着火事故。

  容器清洗一般可采用氢氧化钠(火碱)水溶液清洗。方法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数量的清水,然后逐渐加入碱片,同时缓慢搅动,待碱片全部溶解后,才可通入蒸汽煮沸。进蒸汽的管道末端要伸至容器的底部,不可先放碱后加水,因为碱溶解时要放出大量的热量,这样会发生危险。

  如果不用碱水清洗而是在容器里灌满清水也可保证安全,但要尽量多灌水,以缩小容器内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空间,容器顶部留出与大气相通的孔口,减少可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物的积聚。

  另外,也可将氮的泡沫吹入已经被置换处理后的容器内,使容器内壁覆盖一层厚厚的氮泡沫,然后在容器外进行焊补,也可以保证操作安全。

  (4)空气分析和监视

  由于容器的卷边缝隙、底脚以及保温材料中可能会逸出可燃物介质,从而导致焊补过程中容器内外空气成分的变化。所以在焊补过程中必须一直用仪表监视容器内外气体成分变化,一旦发现可燃物含量上升,应立刻寻找原因,加以排除。浓度上升到危险浓度时,要立刻停止焊补,再次清洗到合格。

  (5)严禁焊补未开孔洞的密封容器

  焊补前应打开容器上所有的入孔、手孔、清扫孔、放散孔等。严禁焊补未开孔洞的密封容器。

  (6)安全组织措施

  1)在焊补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计划,包括焊补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施工草图等。通知厂内消防队、急救站、生产车间等各方面作好应急安排。

  2)在工作地点周围10米内应停止其他用火工作,易燃爆炸物品应移动安全场所。

  3)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照明、手提行灯要带护罩,采用12伏安全电压源。

  3、带压不罩焊补的安全措施

  带压不置换焊补就是严格控制容器内含氧量,使可燃气体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上限,从而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时在正压的条件下,让可燃气体以稳定不变的速度从容器的.裂缝处扩散逸出,与周围空气形成一个稳定的燃烧系统,点燃气体后,再进行焊补。

  采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需要置换和清洗容器,有时可以在不停产的情况下焊补,处理工序少、时间短,有利于生产。缺点是:爆炸因素变化多,稍不注意就会招来严重事故。这种方法只有技术力量强、企业管理健全、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工厂企业,在做好充分周密的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可使用,否则不宜进行。绝对禁止焊工擅自进行带压焊补。

  为了确保安全,带压不置换焊补燃料容器及管道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技术要求进行,才能有效地防止爆炸着火事故:

  (1)严格控制容器内含氧量

  目前有的部门规定氢气、一氧化碳、乙炔和发生炉煤气等的极限含氧量以不超过1%作为安全值,它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在常温常压下氢的极限含氧量是4.65%,但考虑到压力、温度及仪表和检测的误差等,所以规定为1%带压不置换焊补之前,必须进行容器内气体成分的分析。焊补过程中,也要进行气体的分析(可安置氧气自动分析仪)。当发现系统中氧含量增高时,应尽快找出原因及时排除。氧含量超过安全值时应立即停止焊接。

  (2)正压操作

  焊补前和焊接过程中,容器内必须连续保持稳定的正压,这是关键。一旦出现负压,空气进入正在焊补的容器中,必然引起爆炸。

  正压大小要控制在1.47~4.9千帕之间。正压太大会猛烈喷火,给焊接操作带来困难,甚至使熔孔扩大,喷出更大的火焰,造成事故;正压太小会使空气渗入容器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必然引起爆炸。

  (3)严格控制工作地点周围可燃气体的含量

  无论在室内还是在室外进行带压不置换焊补时,工作地点周围空间滞留的可燃物含量必须小于该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或1/4。根据气体性质(比重、挥发性等)和厂房结构特点等选择气体取样部位,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否则不能施焊。

  (4)焊补操作的安全要求

  1)焊工应避开点燃的火焰,防止烧伤。

  2)预先调好焊接规范(即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太大会在介质的压力作用下,产生更大的熔孔,造成事故。

  3)遇到周围条件发生变化,如系统内压力急剧下降或含氧量超过安全值等,都要立即停止焊补。待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对策后,再进行焊补。

  4)焊补过程中当发生猛烈喷火时,应立即采取消防措施。在火未熄灭之前不得切断可燃气体的来源,不能降低系统压力,以防容器吸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操作人员要预先经过专门培训,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6)安全技术措施细致到位,现场组织应严密可靠。

  容器设备内部焊割安全作业

  1、容器设备内焊割作业的危险性及安全措施

  在电力生产建设和设备检修中,经常需要进入容器设备内部动火焊割,在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除了存在易中毒、易窒息、易触电等危险因素外,还因在容器设备内部作业时人员进出困难、联系不便,易出现事故发生后不易被人发现的情况,导致事故危险性的扩大而造成伤亡事故。所以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容器内部动火作业有关要求和规定,保证安全作业。

  进入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时,除必须遵守焊割作业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做到“八个必须”,即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必须置换、通风;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必须在容器外设有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的安全措施有:

  (1)进入设备内部前,要先弄清容器设备内部的情况。

  (2)该设备与外界联系的部件都要进行隔离和切断,如电源和附带在设备上的水管、料管、蒸汽管、压力表等均要切断并挂牌警示。有污染物的设备应按前述要求进行清洗后才能进入内部焊割。

  (3)进入容器内部焊割要实行监护制,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能随便离开现场,并与容器内部的人员经常取得联系。

  (4)设备内部要通风良好,不仅要躯除内部的有害气体,而且要向内部输送新鲜空气。但是,严禁使用氧气作为通风气源,防止燃烧或爆炸。

  (5)氧乙炔焊、割炬要随人进出,不得任意放在容器内。

  (6)在容器内部作业时,要做好绝缘防护工作,防止触电事故。

  (7)做好人体防护,减少烟尘等对人体的侵害,目前多采用静电口罩。

  2、进入容器后为什么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由于进入容器设备内部工作时危险因素很多,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会有一些不安全因素无法彻底排除或难以预见。如焊工进入酸罐、酸塔、管道检修,其酸液、酸雾无法清除干净。又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因动火高温造成二次挥发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焊工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是防止自身免遭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防护用具主要用来防尘、防毒、防腐蚀、防静电、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等。例如毒物对人的伤害主要以烟尘、雾、气体的形式,通过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有些物质还会直接对眼睛、皮肤造成伤害。我们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后,就可以防止这种伤害。

  3、监护人的职责要求

  进入容器设备的内部焊割时必须设置监护人,并且监护人要尽职尽责,确实履行其职责。一般说来,监护人主要责任有如下必点:

  (1)工作前,监护人要做如下检查:

  1)检查是否办理了申请、批准手续,作业证中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现场一致,并且要检查落实。

  2)工作人员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工作要求,安全措施、工作任务是否明确。工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防护用具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架子、梯子、栏杆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2)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负责。工作前必须规定好联系信号,否则不准开始工作。监护人有权监督和要求被监护人执行安全措施。如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尚不完善或还未落实的危险作业,应督促改进,经提出后,如仍不改进,应拒绝参加监护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4)监护人必须严禁利用电动车、吊车、卷扬机等电器设备作起吊作业人员之工具。因为遇停电时,作业人员就无法从有毒区退出。

  (5)监护人员必须选择适当的监护地点,注意自身防护,同时要做好处理事故的一切准备工作。监护人员不许离开现场,不准参与施工作业,不能做影响监护工作的任何事情。

  (6)当作业人员发生意外时,监护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品,采取科学的方法,给予有效的抢救。严禁不讲科学,盲目蛮干而使事故扩大。

  (7)监护人员一般应有两人担任,对于时间长,需要倒班监护的工作,应增加人员并轮换进行。但交班时必须交接清楚。监护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抢救经验,年老体弱者不能担任。

  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要求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这是因为各类事故往往是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如进入容器设备内部,经常会出现缺氧和二氧化碳含量超标并存的情况。缺氧空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常被人们认为是无毒气体,因为无臭无味而不易被人察觉它的危险性。当检修人员进入这种存有缺氧空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的容器内部进行检修作业时,由于劳动强度大,免不了要气喘吁吁地大口呼吸,大量的二氧化碳进入肺泡。因二氧化碳透过肺泡膜的能力比氧气大25倍,会造成体内二氧化碳滞留,加上缺氧引起窒息,会使检修工人在吸入这种气体后短短的几秒之内,几乎像触电般地迅速昏迷倒下,中毒致危。如果不马上将其抢救过来,极易造成死亡。这种中毒现象,在医学上称为“闪电型”中毒。除上述混合气体外,还有氰化物气体等也能使人发生“闪电型”中毒。“闪电型”中毒在进入容器内工作中,时有发生,危害极大。特别是发生中毒事故后,往往在抢救时出现手忙脚乱现象。有的不尊重科学,有的违章指挥,连防毒面具也不戴就盲目进入容器抢救,结果连续出现“闪电型”中毒,造成事故扩大化。

  总之,监护人要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注视被监护人的工作情况,就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压力管理制度14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分级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技术负责人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温储罐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

  4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属于工业管道;按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为gc2级管道;

  5 lng低温储罐外部检查(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

  6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应停用;

  7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8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压力管道的使用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9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必须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校验:

  b.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c.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d.温度计开罐检验时校验一次;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时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12运行班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班组,应做到:

  a.运行工必须参加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操作证;

  b.运行工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充装系数充装操作,定时巡查罐区,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超装、超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c.运行工要负责压力管道的巡查,经常维护保养管线阀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阀门、法兰发生漏气需要更换密封件时,应卸压处理,严禁带压检修;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压力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登记管理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及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适用范围是指各种类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等。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由安全技术部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标准、条例,制定公司内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检验的组织、实施、陪检、监护工作。

  5、负责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的总结上报。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职责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各类操作人员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

  a、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b、设备安全检验检查制度;

  c、设备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a、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的记录;

  c、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使用、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对在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定期检验。新注册的设备检验周期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阀一年一次整定,压力表半年一次校验,液位计、温度计、自动联锁装置、远程变送器等要每天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定期的进行校验、校对,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运行。

  第三章安装、维修、改造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购买上述设备须向安全技术部早报备案,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招标购买。

  第十一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修前,要报安全技术部批准并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大修。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停、报废必须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提交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并经安全技术部审查合格的单位才能进行工作。

  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维修、改造;

  b、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出厂资料齐全或使用中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或移装;

  c、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或将承接的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四条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情况书面报告安全技术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和运行。

  第十六条安装、维修、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资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术部存档。

  第四章检验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监测、检验必须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来实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到规定年限,检验合格并经监督检验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责任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和个人,安全技术部将视情况给予员工100—500元罚款、干部降薪10%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公司领导和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成立事故紧急救援小组,必要时可按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设备所属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采取关、停等紧急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紧急疏散人员、积极抢救伤员和上报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再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并组织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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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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