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5 07:41:35 制度 我要投稿

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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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用工管理制度2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有效管理短期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而设立的一套规则体系,旨在确保临时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风险。这一制度涵盖了招聘、培训、工作分配、薪酬支付、劳动保护、解雇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筛选:明确临时工的招聘渠道、条件及面试流程,保证招聘的公平公正。

  2. 合同签订:规定临时工合同的条款,如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标准等。

  3. 岗位培训:为新入职的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确保其具备完成工作的基本技能。

  4. 工作分配与管理:制定合理的工作分配机制,确保临时工的工作量与能力匹配,同时设定明确的汇报线。

  5. 薪酬与福利:规定临时工的薪酬计算方式、支付周期,以及是否享有部分福利待遇。

  6. 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7. 绩效评估:设立临时工的.绩效评价标准,用于工作表现的反馈和激励。

  8. 纠纷处理:设立临时工与企业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双方权益。

  9. 解雇与离职:明确临时工提前解约或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流程,确保合规性。

用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企业承担项目部施工任务期间的全面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规范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的经济合作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劳务分包(原则上指含小型机具、部分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工程分包,下同)、专业分包、整体包工包料承包的劳务企业的劳务管理。

  第三条:劳务管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谁用人,谁负责”。

  第四条: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其经济合作关系以书面的承包合同形式确立,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之间的关系是用工主体与劳动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合同关系一经确立,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

  第二章劳务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劳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劳务管理业务流程

  一、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整体包工包料承包或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企业,必须具有专项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或建筑工程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工程承包。

  二、坚持劳务企业以企业法人形式承担建筑施工任务,严禁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严禁项目部绕开准入企业直接与民工班组签订承包合同,对民工直接付款等扰乱准入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行为,杜绝无证照经营和零散用工,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三、禁止劳务企业对所分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四、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管理业务流程》、《劳务工实名制管理业务流程》及《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程序执 行。

  第六条:为了加强项目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全面预算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人工成本,项目部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时,应实行工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招(议)标制度,确保使用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企业(队伍)的综合素质及价格的合理性。

  第七条:劳务企业招用的劳务工必须符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劳务工不能低于规定比例;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工程项目整体包工包料承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应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企业、劳务工档案。由项目部必须对入场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进场务工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3),附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项目部申报的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项目管理部(劳务)将不予审批签字,至上报为止。

  第九条: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与劳务企业必须先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劳务企业必须与其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一周内将所签订的劳务工劳动合同花名册(详见附件4)报送项目管理部(劳务),否则,将对劳务企业(队伍)进行500元/人的处罚,项目部必须监督落实,否则将对项目部负责人予以500元/月的处罚至签订为止,此罚款在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时一并扣缴。

  第十条:劳务企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遵纪守法,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及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8周岁的童工和男性超过55周岁(不含55周岁)或女性超过50周岁的务工人员;严禁使用负案在逃人员;在施工现场禁止男女混住,一经查处将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项目部在施工现场集中建立大食堂,实行劳务工集体就餐,并由工程项目部派专人管理,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使劳务企业(队伍)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卫生环境和休息环境。

  第十二条:在项目部施工的劳务企业(队伍),在组织实施生产任务中,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宿舍,文明食堂。

  第十三条: 做好劳务企业劳务工的工伤保险和职业技能及安全培训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新疆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地区有关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劳务企业在施工期间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所雇用的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工伤保险费缴纳的程序为由项目部负责办理并代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一次性缴纳,由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企业(队)按其完成的总产值进行分摊和缴纳。如劳务企业(队)不配合项目部办理劳务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项目部将不予审批支付劳务企业(队)工程分包款,至缴纳工伤保险及办理劳务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为止。

  二、项目部要做好施工现场劳务工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劳务企业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工工伤保险管理责任书》,按时上报农民工参保人员花名册,并随时上报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加务工人员的花名册及办理务工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或无身份证的务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否则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均由项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2、按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如工程项目的实际交工工期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时,项目部必须及时办理交工工期的延期手续,具体为:在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到期25日前,项目部应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盖章后,办理变更项目施工期限手续。若因超出上报时限发生的伤亡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3、项目部要认真做好劳务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因劳务工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的,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三、 在项目部工程分包的劳务企业(队伍)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从

  事劳务经营活动。对从事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及信号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工程项目部必须对其检查是否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对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不准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否则一经发现将对项目部和分包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为保证项目部与劳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合作顺利,项目部应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监督、审核、签证变更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分包企业应委派专人为施工现场代表(以法人委托书为准),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及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以此作为双方对帐时的有效凭证。同时,劳务企业必须加强在施工现场的技术、安全消防及机械设备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按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为准。

  第三章 承包方式与劳务费结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部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开工(或施工)前应做好工程项目成本计划收入与支出的分析工作,凡进行工程分包的劳务企业,必须以企业法人形式承担建筑施工任务,严禁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否则,将对工程项目承包负责人予以5000元的处罚,此罚款在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时一并扣缴。

  一、工程整体包工包料承包的劳务企业负责人,对所使用的劳务队必须签订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书》必须按正规制定的统一文本签订,不得随意拟稿自行确定。

  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签订之前,对所涉及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价格和劳务费支付比例问题,必须经公司项目管理部(劳务)审核后,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才能双方签订并实施(需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劳务)备案)。

  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队所属的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加盖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公章

用工管理制度4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用工管理制度5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它通过明确职责、规定工作流程、设定绩效标准和奖惩机制,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法律风险。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录用:定义招聘程序、资格要求、面试流程,以及录用决策的标准和程序。

  2. 员工合同:规定合同类型、期限、工作内容、薪酬福利、试用期等条款,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3. 工作时间与休假:设定工作小时、休息日、年假、病假等政策,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

  4. 薪酬与福利:制定工资结构、奖金制度、福利待遇,以及调整机制。

  5. 培训与发展:设立员工培训计划,提供职业发展路径,促进员工技能提升。

  6. 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评估标准,明确晋升、调薪、解雇等与绩效相关的.决策依据。

  7. 纪律处分: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确保公平公正。

  8. 劳动保护: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职业危害,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用工管理制度6

  用工管理管理制度是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它涵盖了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规定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决策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2. 培训与发展:设立新员工入职培训及在职技能提升计划,促进员工职业成长。

  3. 绩效管理:设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定期评估员工工作表现,为晋升、调薪提供依据。

  4. 薪酬福利: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5. 劳动关系:遵守劳动法规,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问题。

  6. 员工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处理员工投诉,维护和谐的职场环境。

  7. 离职管理:规范离职流程,处理好员工离职后的交接事宜,保障企业利益。

用工管理制度7

  一、为了规范职工招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定。

  二、公司招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工作人员在招工中不得对应聘者有就业歧视的言语和行为。

  三、招聘与录用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应聘人员登记;

  (四)面试或试工;

  (五)办理录用手续。

  四、招聘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录用条件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总经理的意见制定招聘方案;

  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用人部门(车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

  五、公司在招工钱一般要发布招工信息,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或参加招聘洽谈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工简章。

  招聘信息或招工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求职者须提交的有效证件等。

  六、应聘人员登记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部要指导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核对有关证件,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

  七、面试工作内容包括:告知劳动条件(包括职业危害)和规章制度,了解求职者的能力和素质,协商工资待遇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由公司副经理主持面试或试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协助;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人力资源部主持面试或试工,用人部门(车间)协助。

  八、录用工作内容有:

  1、组织职工健康检查;

  2、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录用未成年工时,还要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发放厂牌、出入证、考勤卡、工作服等;

  5、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始业教育。

  九、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公司实行新录用职工上岗健康检查制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要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对从事未出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十一、录用职工后,应给其开具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应注明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的时间和地点。录用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职工签收保存,另一份由职工所在部门主管人员签具职工上岗时间,并经职工签字认证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存入职工档案。

  录用职工后,应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职工要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应聘人员到本公司应聘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求职者提供的证件有:

  1、近期免冠照片4张(录用登记表1张,出入证1张,居住证2张);

  2、身份证复印件1张;

  3、计划生育证明;

  4、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毕业证等);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十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职工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和证件的,视为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立即通知职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职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录用后,一经发现便报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处200—1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四、求职者应在求职申请表中承诺与其他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

  十五、下列人员不得录用:

  1、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2、吸毒人员、逃犯;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患传染病和患职业病应退出劳动岗位人员;

  5、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应聘岗位的人员。

  十六、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种的人员时,要把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录用条件。所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难以招到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人力资源部应尽快报公司批准,招用其他人员,并按照本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其参加培训。

  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十七、接收在校学生到本公司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要同学校签订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明确学生的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范围、生活待遇、安全卫生事故责任等内同。

  十八、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将全部职工的有关情况记入

用工管理制度8

  外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行为: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纠纷,维护企业形象。

  2. 提升效率:通过明确职责和考核,促进外用工的工作积极性。

  3. 控制成本:合理设置薪酬福利,控制人力成本。

  4. 法律风险防范:遵守劳动法规,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5. 人才储备:良好的外用工管理有助于形成稳定的人才库,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支持。

用工管理制度9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用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用工管理制度11

  劳务派遣作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灵活性和成本控制具有显著优势。然而,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员工满意度下降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有助于:

  1. 降低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纠纷。

  2. 提升管理效率:明确各方职责,简化管理流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3.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派遣员工得到公平对待,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维护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提升社会形象。

用工管理制度12

  培训中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用工管理制度13

  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 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产品图册》、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个人简历)、证件近照2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及《任免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辞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辞工:

  试用期内的;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

  ⑵员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辞工的,应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厂。

  3.辞退员工

  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可以予以辞退: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辞退条件的;

  劳动合同期已满,厂不须继续聘用者;

  ⑵厂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的,将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⑶厂辞退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后。

  4.除名

  ⑴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5.开除

  ⑴员工有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厂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的,立即予以开除。

  ⑵开除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6.离场手续:

  ⑴工作移交:由离场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文件图纸资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电脑、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签名确认。

  ⑵仓库的清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⑶财务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财务人员签名确认;

  ⑷厂部清退,并由厂部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技术资料、图纸、书籍、

  《质量手册》、质量文件、质量资料

  厂配给的通讯器材退还

  《员工手册》退还

  厂卡退还

  宿舍领用品退还

  宿舍住宿费用(电)费结算

  考勤情况及工资结算

  发放《离场放行通知》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增补人员,在定编内的空缺补员厂长审批;新增编制的增员,由总经理审批。

  2.《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3.《员工异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4.《任免通知书》由总经理签发。

  5.《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第十三条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相关表格:下列相关表格在填写完整后,一律由财务部存档。

  《增补人员申请单》

  《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录用通知书》 《员工异动审批表》 《任免通知书》

  《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 《离场放行通知》

用工管理制度14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规性:遵守劳动法规,防止因不合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2. 效率:快速响应业务需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3. 稳定性:通过明确的制度,维持正常运营,减少因人员变动带来的影响。

  4. 公平性:确保所有员工,无论全职还是临时,都受到公正对待。

  5. 成本控制:合理规划人力成本,避免过度投入或浪费。

用工管理制度15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xx)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车间。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 安全科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 蒸汽安全管理

  1、集团公司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 循环水安全管理

  1、动力车间负责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各相关车间负责循环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车间与动力相关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冷冻盐水安全管理

  1、各相关车间负责冰盐水循环泵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冷盐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冷盐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各相关车间负责冷冻盐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车间与各动力相关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消防系统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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