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实用15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用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用工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督管理。向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2资质审查。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相关部门要对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业绩的企业作为施工方(承包商),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3.3经本厂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统一进厂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档案内容包括施工队伍、负责人、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更新。
3.4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其次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5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6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7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集团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本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8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和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当检修内容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外来施工单位。
3.9施工方(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本厂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必须执行本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动土、动火、设备检修、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3.10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施工队伍人员的管理。
3.11施工队伍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袖标。
3.1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3.1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否则不准作业;石棉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
3.14防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特殊部位施工需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在被施工单位派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3.15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16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钮、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
3.1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
3.18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要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3.19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现场安全工作,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
3.20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
3.21施工单位存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作业行为时,被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停止施工。
3.22在危险区域进行施工或从事危险作业的检修,由施工检修单位的负责人对危险作业内容、范围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安全措施,提出确认内容、明确负责人、操作人和监护人,然后由被检修单位领导审查防范措施和确认内容,并签字盖章,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
4、相关记录
4.1现场检查及考核记录
用工管理制度2
1. 法规遵从:遵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形象。
2. 提升效率:通过合理管理,提高外用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 降低成本: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优化资源分配。
4. 保障权益:确保外用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5. 促进和谐: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企业内部稳定性。
用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用工管理制度4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范围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离退休职工等。
2、外用工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必备的证件、证书。
2、雇用外用工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承包合同安全评审制度》规定,有安全内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防火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公安、劳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管理、违章作业的,进行教育批评、经济处罚或停止工作,直至辞退。
5、必须严格加强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对施工中的安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
6、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使用外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正式职工一样按《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用工管理制度5
(一)公用工程车间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细则
2.1 事故分类:
2.1.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2.1.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2.1.4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2.1.5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2.1.6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2.1.7 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2.1.8 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2.2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2.2.1 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2.2 一般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2.2.3 微小事故:
2.3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2.3.1 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用工程主管领导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2.3.1.1 生产、技术事故由工艺主管领导负责。
2.3.1.2 设备事故,由设备主管领导负责。
2.3.1.3 火灾、交通事故,由所在界区的主管领导负责。
2.3.1.4 事故的赔偿由公用工程综合管理人员负责。
2.3.1.5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所在范围内的主管领导决定,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2.3.2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界区的主管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如属于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报告。
2.3.3 发生事故的界区或单元,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2.3.4 发生重大事故,由主管领导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2.3.5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所在范围的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公司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一般事故由公用工程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公用工程车间处理,报安环部备案。
2.3.6 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所在范围的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2.3.7 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2.3.8 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2.3.9 公用工程车间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2.3.10 发生事故后,各生产岗位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2.3.11 各班组和岗位负责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二)公用工程车间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 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严禁外来人员任意进入库区,查看物资。
2 、库区严禁吸烟、动火,如工作需要动火必须按制度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
3 、严格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班前二查:查有动态器材的帐、卡、物三对口;查器材摆放是否完好。
班后三查:查完成任务和代办事项,查工具、用具、单据的管理是否齐全;查门窗、锁门、闭灯,清洁卫生。
4 、库房消防器材、报警设施要保持完整好用,库房人员要定期检查更换,人人懂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5 、如遇下雨、下雪要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及时排水、除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
6 、库区库容经常保持清洁,做到料架无灰尘,库区无垃圾,料场无杂物。库区的消防通道应始终保持畅通。
7 、严禁在库房内用汽油、苯类及其它易燃和易爆品擦洗地面和设备。
8 、库房应科学合理地分区,并挂好分区标志牌,物资应摆放整齐,严禁混放,胡乱堆放。
9 、新到的物资要做到及时登记入库,严禁摆放在外面。
10 、库房人员每天应对检查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库房主管人员每周应对库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1 、车间每月要对库房进行考核,并作好记录。
(三)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1、 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 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四)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 、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 严禁酒后开车。
3 、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 、严禁带病行车。
5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 、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六)“五不动火”管理原则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维修、改造等作业需要动火,如果现场存在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或物质,必须坚持现场“五不动火”的管理原则,即:
1 、置换不彻底不动火。
2 、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3 、管道不加盲板不动火。
4、 没有安全部门确认不动火。
5 、没有防火器材及监火人不动火。
(七)动火“五信五不信”原则
在石油化工等存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企业在进行动火审批时,其审批火票要坚持“五信五不信”原则,即: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相信自己检查不相信别人介绍,相信分析化验数据不相信感觉和嗅觉,相信逐级签字不相信口头同意,相信科学不相信经验主义。
(八)化工生产区十四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进入厂区,不准吸烟。
2、 生产区内,不准带小孩。
3、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通行。
4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脱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 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10、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1、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 脚手架、跳板不牢固,不准登高作业。
14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石棉瓦作业。
(九)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3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 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 、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 、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 、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 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十)操作工的六严格
1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 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 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十一)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 必须申请、办理,并得到批准。
2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 、必须有人在容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十二)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1 消防设施管理
1.1 消防设施包括室外消防栓、室内消防栓、干粉喷淋系统、水喷淋系统、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水炮、消防水炮罩、火灾报警系统等。
1.2 各班组、岗位在进行巡检的'同时要对消、气防设施进行检查,在交接班时进行交接,并做文字记录。
1.3 发生消防设施丢失一律照价赔偿;发生前班不记录,后夜班检查发现消防设施丢失情况时,前班进行赔偿。
1.4 未发生火灾情况禁止动用消防设施。
1.5 各班打扫卫生需动用消防水带时,到库房领取。
1.6 发生火情,动用灭火器材后,原班应及时补上,并记录。
1.7 消防设施的卫生按区域分到各班组进行打扫。
1.8 责任区班组职责:
1.8.1 负责对责任区的灭火器材(灭火器箱、灭火器、室内消防箱)进行卫生打扫。
1.8.2 负责对责任区的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及时记录并负责进行更换。
1.9 消防设施达标检查内容
1.9.1 灭火器箱应完好、无锈蚀、变形、箱内无杂物。
1.9.2 现场灭火器压力在正常范围,铅封完好、无锈蚀,附件完好、未过有效期;卫生良好;严禁爆晒雨淋;标签完好;每月检查并记录。
1.9.3 消防水带接头,水枪,水带齐全完好;室内消防箱完好,卫生良好。
1.9.4 消防栓隔断阀全开,消防栓好用、不漏水、保温良好、门盖打开容易、顶部盖打开在阀杆摸油;现场至少有一个消防扳手,方便人员使用时获取,并好用。编号且卫生良好。
1.9.5 消防炮无漏水,开启容易,旋转和调整水量轻松,编号且卫生良好。
1.9.6 气防柜卫生良好,气防柜顶无物品,气瓶良好。
1.9.7 现场无失效灭火器,消防设施使用时可方便获得。
1.9.8 人人知道灭火器类型并会熟练使用消气防设施,会报火警。
报警电话:1119或4881119(厂内), 119(厂外).
2 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职责
2.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制度。
2.2 根据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报批通过后严格执行。
2.3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4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接受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2.5 定期对所管辖区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2.6 发生火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厂义务消防队和报火警。
2.7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防火安全措施
3.1 各岗位、班组在生产和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总厂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3.2 公用工程车间所有员工在生产范围内一律不准吸烟。
3.3 公用工程车间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在厂区内吸烟,客人吸烟只限在生产区外会客室,且接待人员必须在场。
3.4 在生产现场的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但须加强管理)。
3.5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车间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全体员工必须掌握“三懂、三会、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3.6 相关主管领导要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各部门主管协助完成具体工作。
3.7 公用工程车间建立逐级例行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部门、岗位(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周对所管辖区域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各系统的防火责任人每月对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检查。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各级人员每次例行检查都必须详细记录《防火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单》,该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领导小组留存,一份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保存。
3.8 每逢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车间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电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时限的方法予以解决。
3.9 生产区、办公区以及各生产岗位、仓库、化验室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3.10 公用工程车间生产区内严禁明火。如特殊情况需要在作业中动用明火的,要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动火的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同时报安环部备案。
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岗位主管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审核,报公司安环部批准。动火期间必须由专人监控,妥善清理现场,不得脱岗。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3.11 不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需时由主管领导批准,协调电器专业人员操作。
3.12 从事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13 电源、电器设备以及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查,大风、大雨、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3.14 生产岗位、库房的消防通道应保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3.15 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3.16 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3.17 工作时间生产岗位的大门不得上锁。
4 火灾扑救 4.1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安环部或公用工程车间防火消防小组报警,并积极叁加有组织的扑救活动。公司安环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4.2 火灾目击者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4.3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必要时通知临近其他单位戒备。
4.4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4.4.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纺织物等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4.4.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4.4.3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4.4 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4.4.5 如火焰封住出路,应设法从窗口逃生。
5 防火工作奖励与惩罚
5.1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班组、岗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奖励。
5.1.1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5.1.2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5.1.3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5.1.4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5.1.5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5.2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班组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1 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
5.2.2 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5.2.3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
5.2.4 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能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5.2.5 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的。
5.2.6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5.2.7 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5.2.8 其他威胁单位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为。
6 火灾防护知识
6.1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6.2 生产岗位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上锁。
6.3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6.4 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6.5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6 电线不得接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6.7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6.8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6.9 炉篦、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6.10 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6.11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报火警,在场员工,均应尽力协同灭火。
6.12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6.13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单位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6.14 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6.15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6.15.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6.15.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6.15.3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6.15.4 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6.15.5 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十三)检修安全制度
1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1 检修任务确定后,根据检修工作量的大小、危险和复杂程度认真填写检修任务书,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1.2 凡进行复杂的,危险性较大的大中修工作,必须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以及总厂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1.3 检修任务书办理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4 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火和动土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安环部《动火制度》和《动土制度》办理动火动土证。
1.5 检修前应对检修现场和检修所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良好。
2 检修工作中的安全规定
2.1 检修单位没有得到工艺人员的同意,不得任意拆卸。工艺单位必须给检修单位创造安全、良好的检修条件。
2.2 检修临时照明应使用36伏安全灯,(金属容器或潮湿环境内应用12伏)。
2.3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2.3.1 多层交叉作业要设安全网、尽量避免垂直交叉作业,进入检修现场要戴安全帽。
2.3.2 登高二米以上(有毒区1.5米以上)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2.3.3 作业时必须注意附近架设的架空电线,在高压架空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二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3.4 作业时严禁上下抛掷工具,物料和其它物品,必要时应选择安全的抛掷地点,但周围必须设围绳和指定专人监护。
2.3.5 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病者不得安排高空作业。
2.3.6 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脚手架堆放之物料和作业人员总重不超过270Kg/Cm2。
2.3.7 在石棉以及简易不坚固的房顶上工作前必须搭设跷板,防止踩塌和坠落。
2.3.8 夜间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
2.4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2.4.1 准备好必要的防火、防毒用具。
2.4.2 加强通风换气和对有害气体分析。
2.4.3 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熟悉防火、防毒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4.4 设备管道内介质为易燃易爆性质的禁止用铁器敲打,应用铜质工具,否则应在使用的工具上涂以黄干油、防止撞击发生火花。
2.4.5 在有毒区域,无关人员一律退出,并挂上明显的警告牌或专人看守,检修人员较长时间工作时,应轮换休息。
3 检修人员安全规定
3.1 检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合格,安全装置恢复齐全。
3.2 检修单位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材料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3 生产单位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 《检修工作票》制度
《检修工作票》是明确检修内容和保证检修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必要手续,也可做为检修人员考工记分的依据,为了保证《检修工作票》的正确使用和顺利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4.1 工作票的签发
工作票的签发在岗位上由设备技术员签票,设备技术员请假由设备或工艺主管签票,重大检修项目由公司设备主管领导签票,签发后的工作票一式三分,两分交检修负责人,一份由签发人员保存。
4.2 工作票的内容
4.2.1、必须写明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内容及参加人数。
4.2.2、必须写明工作期限。
4.2.3、必须写明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以上三项内容缺一不可,安全措施栏如无明确具体的内容,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接受。
4.2.4 从事特种作业(如动火、进塔入罐、登高、在有毒区域工作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票证。
4.3 工作票的交换
4.3.1 工作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在十五分钟内到检修现场,将工作票交工艺班长(单元长),班长应负责尽快具备检修条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
4.3.2 凡检修转机设备必须确认停电并挂禁动牌后方可工作,其确认方法是,待电工通知己停电后,启动待检设备验证。
4.3.3 班长应认真审查工作票,尤其是安全措施有无漏项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检修工应持班长签字的工作票到岗位找工艺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4.3.4 工作完毕检修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经试车合格后,由值班工艺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检修工持此工作票到主管领导处备案。
4.3.5 检修过的机械均应通过试车验证检修质量,以便决定“投运”或“备机”。坚决消灭备而不备现象,特殊情况需设备主管领导批准。
4.3.6 检修人员应及时到设备技术人员或设备主管处在设备缺陷本上写明消除时间和消除人姓名。
4.4 工作票的收回
4.4.1 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将工艺人员验收签字后的工作票交给检修领导处,班长应在设备运行72小时后进行复检,确认合格后方可计工时。
4.4.2 完工后的工作票要妥善保存,并注明实用工时,月底随考勤交上级领导,凡无汇总的工作票不批考勤。
(二)公用工程车间岗位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1 现场所有设备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定置图上墙,图物相符,现场流动物实行定量化,做到物流有序。
2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等规章制度,搞好专责设备卫生,做到无缺件、无灰尘、无油垢、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3 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前,班长要对全体操作人员的着装进行一次检查,凡衣帽不整齐,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合理者,不准上岗操作。
4 加强对岗位一切设施的管理,例如:纪录、桌椅、各种器材、工器具纪录夹等,要做到完整、整洁、要求每班必须擦洗一次。
5 保持卫生,随时清扫地面、泵房和地沟,做到无积水、无杂物、无废料、无油垢,消除死角。
6 厂房墙壁、顶棚无孔洞、无油迹、无灰尘、无蜘蛛网,每周至少清扫一次。
7 保持门窗、玻璃完整,做到无缺损、无灰尘、无油垢、窗明几净。
8 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 操作记录、交接班日志填写及时工整、仿宋化、无涂改、无污损,做到班班检查,车间日检查,月评比,严禁在设备、管线、阀门等处挂放物品,严禁在操作台、记录桌、电话台、器材柜上摆放各种杂物,保持现场整洁。
用工管理制度6
劳务用工管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临时、兼职、外包等非全日制员工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企业运营的高效稳定,同时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内容概述:
1. 劳务用工的招聘与选拔:明确招聘标准,设定选拔流程,确保选用合格的劳务人员。
2. 合同签订与管理:规定合同内容、期限、待遇等,以及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3. 工作安排与调度:设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4. 薪酬福利:制定支付标准、发放时间,以及福利待遇的提供。
5. 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劳务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
6. 安全与健康:确保工作环境安全,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关注劳务人员的身心健康。
7. 绩效评估与激励:建立绩效考核体系,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8. 纠纷处理:设立投诉渠道,公正处理劳务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用工管理制度7
用工管理制度文本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为企业运营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与入职流程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3. 薪酬福利体系
4. 员工绩效管理
5. 培训与发展机制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
7. 解雇与离职程序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入职流程:明确招聘标准,规定面试、录用、试用期及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设定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政策、各类假期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3. 薪酬福利体系:详细描述工资结构、奖金、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支付方式和标准。
4. 员工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考核周期、指标、评价标准,以及与薪酬、晋升的关联。
5. 培训与发展机制:规定员工培训计划、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列举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设立奖励制度。
7. 解雇与离职程序:明确解雇条件、通知期限,以及离职手续的办理流程。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内部调解程序,以及与外部仲裁、诉讼的对接方式。
用工管理制度8
重要性1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合规:遵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2. 提升效率: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和考核机制,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3. 稳定队伍:合理薪酬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防范风险:规范合同管理,预防因误解或不明确导致的合同风险。
5. 维护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重要性2
劳务用工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及员工满意度。良好的管理制度能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员工忠诚度,提升组织的整体效能。对于非全职员工而言,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对企业的认同感。
重要性3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企业利益:通过制度化管理,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人员流动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 保障员工权益: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防止侵权行为,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4. 塑造企业文化:体现企业的公平、公正和人本精神,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重要性4
1. 规避法律风险:遵守国家劳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科学管理,提升劳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企业整体生产力。
3.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劳务人员获得应有的报酬和福利,增强其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4. 维护企业形象:良好的劳务用工管理能提升企业对外形象,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重要性5
有效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对企业至关重要,它:
1. 保障合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2. 提升效率:规范用工流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3. 维护稳定:保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间的和谐关系。
4. 控制成本:合理设定薪酬福利,避免资源浪费。
用工管理制度9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与劳务人员关系的重要机制,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效率,同时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涉及多个层面,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解雇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管理:设定明确的.招聘标准,规范招聘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2. 培训与发展: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会。
3. 工作分配与考核:制定合理的工作任务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
4. 薪酬与福利:设立公平的薪资结构,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处理职业伤害。
6. 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7. 争议解决:设立有效的申诉渠道,妥善处理劳务纠纷。
用工管理制度10
用工管理管理制度是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它涵盖了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规定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决策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2. 培训与发展:设立新员工入职培训及在职技能提升计划,促进员工职业成长。
3. 绩效管理:设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定期评估员工工作表现,为晋升、调薪提供依据。
4. 薪酬福利: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5. 劳动关系:遵守劳动法规,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问题。
6. 员工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处理员工投诉,维护和谐的职场环境。
7. 离职管理:规范离职流程,处理好员工离职后的交接事宜,保障企业利益。
用工管理制度11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来施工和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一、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四、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用工管理制度12
有效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对企业至关重要,它:
1、保障合规:
遵守国家劳动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2、 提升效率:
规范用工流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3、 维护稳定:
保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间的和谐关系。
4、 控制成本:
合理设定薪酬福利,避免资源浪费。
用工管理制度13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权益:明确员工权利义务,防止劳动纠纷,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流程,减少管理混乱,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
3. 促进稳定: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人员流动率,增强企业凝聚力。
4. 符合法规: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用工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或单位下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临时员工、业务外委临时员工及其他临时用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
第五条录用程序
(一)各部门需使用零散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或单位主管)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二)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三)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六条录用条件
(一)有坚定的法纪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识。
(三)具有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工作劳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工作前经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满18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新招聘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
(六)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聘用管理
(一)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不知你公司具体需要技术情况不合适请自改)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二)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三)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5.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五)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张。
2.本人身份证及当地街道或乡村出具的允许外出务工证明书、女性务工者还须另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
4.本人近期体检表。
5.暂住手续证明。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工管理
第八条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九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15
外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工作效率:通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划分,提高外用工的工作效率。
2. 保障企业利益:防止因管理不当导致的成本增加或法律风险。
3. 维护团队和谐:确保外用工与内部员工的协同工作,减少潜在冲突。
4. 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考核与评价,确保外用工提供的服务达到企业标准。
5.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外用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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