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荐]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管理制度1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与管理处合作,确保地盘管理适当及装修工人行为良好。
(2)装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区进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装修户必须确保装修期间地盘清洁。
(4)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
(2)噪音施工内容:
a.凿墙
b.钻墙
c.钻切金属
d.锤打白铁
e.用电锯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装修巡查
1、事务员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内容:
(1)核实申报范围,对超出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按章操作,不损坏住户利益,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立即制止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必要时按《违章处理规范》执行,并按'违章处理程序'执行。
3、巡查规定:
(1)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在《装修巡查记录(二)》中,并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汇报,征求管理意见。
(2)住户超出申报范围,事务员应督促住户办理申请手续。
(3)当超出申请范围不属违章的,住户要增报装修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确保验收时申请范围与事实相符,若住户因故不能前来时,可委托装修负责人代办申请手续。
(4)发现违章装修,按《违章处理规程》执行。
五、装修验收
1、装修验收分类:
(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复验: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由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初验和复验可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规定:
(1)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a.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
b.复验不能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应采取对调责任区事务员负责验收。
c.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住户申请初验时,事务员向装修单位或住户收回'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存档;对遗失的证件,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查收。
(4)初验后,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对大厦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后领取'装修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复验合格后,事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房屋管理制度2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流程旨在规范房屋租赁业务的各个环节,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租赁合同制定与审核
2、房源信息管理
3、租户筛选与入住手续
4、租金收取与支付
5、房屋维护与维修
6、租赁纠纷处理
7、租约续签与终止
内容概述:
1、法律法规遵从:确保所有租赁活动符合当地房地产法规和租赁政策。
2、信息透明:房源信息真实、完整,避免误导租户。
3、租户资格审查:对租户的信用、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其支付能力。
4、租金管理: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逾期处理办法等。
5、维修责任界定:明确房东与租户在房屋维修保养上的责任。
6、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和纠纷解决流程。
7、合同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均有明确程序。
房屋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房屋管理制度4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app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2)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页面处理以及信息发布
3)负责推广app,提高app下载量和使用量
4)对app上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
5)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对app作出适应市场的.调整
6)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规定时间做好周计划表以及周总结表汇总至部门经理处
房屋管理制度5
1.房屋公共部位维修管理规定
1.1房屋公共部位包括大堂、走道、楼梯道、梯面、电梯间及房屋的毗领部分。
1.2环境部每天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清洁,保证无灰尘、杂物。
1.3客服部责任区物业助理定时对公用部位墙壁、地砖等进行巡查,地砖坏了及时填写维修单转工程部处理,墙壁较脏的.,由客服部主管组织统计,报公司经理,由公司经理统一安排粉刷。
1.4对公用给、排管道,平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重大损失。
1.5对公用梁、柱、承重墙定期检查,按照公司制定的维修计划执行。
1.6公用部位的维修以栋别统计,建立专项台帐,由房屋的本体维修资金支付。
1.7房屋周围道路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工程部计划执行。
房屋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管理制度7
房屋建筑管理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规则,旨在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效率和合规性。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招投标流程等。
2、质量控制:涉及材料检验、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流程等。
3、安全管理:涵盖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应急处理机制、员工培训等。
4、环境保护:包括施工噪音、废弃物处理、绿色建筑标准等。
5、合同与财务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成本控制等。
6、监理与审计:规定监理单位的职责、审计程序和标准。
内容概述:
1、制度制定:明确制度的.起草、审批、发布和修订流程。
2、组织架构:确定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3、操作规程:详细列出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4、监督检查:设定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以确保制度执行。
5、培训与教育:规定员工的培训内容和频率,提升专业技能。
6、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房屋管理制度8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 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管理制度9
1、工作目标
规范对业户房屋设施的养护和修缮管理,保持并恢复房屋使用功能。
2、工作职责
2.1管理处工程、维修主管确定维修方案,并安排实施。
2.2维修调度及值班人员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疑难问题及时报告工程维修主管。
2.3管理处操作员工实施对房屋维修,保证其使用完好。
3、工作指引
3.1管理处工程维修主管工作
3.1.1执行管理处经理指示,确保房屋完好及使用。
3.1.2根据维修、保养计划以及业户的投诉,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安排操作员工进行维修,并作好监督跟进工作。
3.1.3督促检查下属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上门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并遵守'六要八不准'。
3.1.4负责管理业户的投诉,调度以及回访的服务工作,以保证及时率和满意率达到要求。
3.1.5负责外包维修项目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协调好维修单位之间关系,监督跟进维修过程,要求各维修单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保质、保量、保工期地完成维修工作。
3.1.6督导下属员工要不断提高维修技能,以保证对业户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
3.1.7经常巡视所辖区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安排相关人员解决,以求减少投拆。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2管理操作员工工作
3.2.1接到维修调度或班长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3.2.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六要八不准'规定,做好维修服务。
3.2.3遇有维修困难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寻求公司或外委单位帮助解决。
4、质量记录
4.1《业户维修投诉登记表》
4.2《维修服务单》
4.3《维修记录表》
5、参阅文件、资料
5.1《维修操作规程》
5.2《六要八不准规定》
5.3《维修服务规范用语》
5.4《维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房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房屋管理制度11
1.目的:保障房屋本体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体使用功能功能。
2.范围:适用于xx家园管理处
3.方法和控制过程
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房屋维修计划,因房制宜,对房屋本体修缮所需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顾客使用和质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修、保养,保持房屋本体正常使功能。
3.3修缮标准应与物业原有建筑风格和标准相适应。
3.4掌握房屋本体建筑完好情况,根据建筑设计用途定期对房屋本体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完好情况进行管理,保证房屋本体使用正常。
3.5制订和执行修缮原则、指标、计划,审核修缮方案及工程预决算,有计划对房屋本体进行维护。
3.6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构配件检验制及技术档案制度,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体系。
4.房屋本体修缮的分类
4.1修缮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工程五类。
4.1.1小修:保持房屋本体原完损等级为目的的预防性养护工程,一般指补漏防水、上下水管道修补、疏通、内外墙、地面抹灰修补等
4.1.2中修:房屋本体小量部位损坏、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须局部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墙体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补或部位重做面层、楼地面、楼梯等的'维修、门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体结构部位严重损坏、有危险必须进行大型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对共用设施的拆除改装,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及对主体专项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综合维修:指大中小维修工程一次性进行的综合性工程。
房屋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13
房屋本体维修管理制度是一项确保建筑物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它涵盖了从预防性维护到应急修复的全面管理流程。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修计划制定:定期评估房屋状态,制定预防性维修计划。
2、维修标准设定:明确各类维修工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维修资金管理:合理规划与使用维修预算,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4、维修工作执行:规范维修人员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5、维修效果评估:对维修工作进行效果跟踪和反馈,持续改进管理。
内容概述:
1、设施检查:定期对房屋结构、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2、故障报告:建立快速报告机制,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处理。
3、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工作内容、耗材和费用,便于追踪管理。
4、供应商管理:选择合格的维修供应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
5、应急响应:制定应急维修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房屋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小区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并结算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他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签署租赁合同。若发现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物业有权拒绝其入住。
3.租赁期限应当明确,且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物业提出申请。
4.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物业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终止租赁合同。
6.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未经物业同意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或改造。
7.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由业主负责,如因业主原因导致房屋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物业应当及时处理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9.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及时退还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内的物品和垃圾。
10.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业主或承租人,物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房屋管理制度15
在一个房屋维修管理制度中,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维修责任、维修资金来源、维修程序、维修标准、维修监督、维修记录等。
1. 维修责任: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维修责任分工,例如内部维修由业主负责,公共区域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
2. 维修资金来源:规定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临时维修费用等。
3. 维修程序:规定维修流程,包括维修申报、评估、批准、实施、验收等环节。
4. 维修标准:明确维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维修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5. 维修监督:建立维修监督机制,确保维修工作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6. 维修记录: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申报表、维修记录表、维修验收表等,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房屋维修概念
房屋维修是指对房屋内外部的设施、设备或结构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修复或更新的工作,旨在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住户的安全和舒适。
1. 定期检查:定期对房屋内外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2. 保养: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整等,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修复:对出现故障或损坏的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保持房屋设施的完好状态。
4. 更新:根据需要对房屋设施进行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和住户需求的变化。
5. 安全和舒适:维修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住户的安全和舒适,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通过建立健全的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房屋维修概念,可以有效管理房屋维修工作,保障住户的利益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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