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药店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店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店管理制度1
1、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证药库、各药房账物相符,实行每月定期盘点制度。
2、药剂科药库、各库房统一按月盘点,原则上盘点时间为每月23日,为配合财务科药品财务核算,每月盘点时间应与财务科共同沟通确定。
3、药品盘点是药剂科员工的职责之一,全体员工都有参加盘点的义务。
4、药库、各药房对库存的所以药品进行盘点清查,盘点时根据盘点表逐一核对,清点数量。
5、盘点应于静止状态下进行。静止状态指盘点期间不得发生与盘点有关的药品账务和药品实物的入出操作。急诊药房不能做到完全静止时,应对账、物进行相应的'处理,尽量减少一般业务操作对盘点的影响。
6、盘点时应严谨、细致,实事求是。
7、盘点结束后,由库房、各药房将盘点表按照统一格式进行打印,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并留档备查,一份交财务人员核算。
8、财务科每季度对药库、各药房监盘一次,监盘人员对盘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品种抽查复核率不低于3%。
9、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药库、药房盘盈、盘亏超出0.3%,应查找原因,详细加以说明,并上报主管院长。
药店管理制度2
持续管理制度对于药店而言,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与合规性,同时也关乎药店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这一制度涵盖了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旨在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提升药店的整体运营水平。
内容概述:
1.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确保所有药品来自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同时执行严格的验收程序,对药品的批号、有效期等进行详细记录。
2.库存管理: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系统,定期盘点,防止过期、破损药品流入市场,确保药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3.销售服务:培训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药学咨询,确保顾客正确使用药品;实行销售跟踪,及时了解药品的市场需求及顾客反馈。
4.质量监控:设立质量控制部门,定期对店内药品进行抽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法规遵从:定期更新法规知识,确保药店各项活动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6.安全与卫生:维护药店环境整洁,确保药品存储条件符合要求,防止药品污染。
药店管理制度3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本药店“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3、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4、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5、对与本药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6、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7、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8、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证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五年。
9、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10、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1、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2、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13、质量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门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药店管理制度4
连锁药店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础,它的重要性体现在:
1. 确保规范化运营:制度能指导日常运营,防止因无章可循导致的混乱。
2.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标准化服务流程,提高顾客满意度,增强品牌信誉。
3. 风险防控:通过合规管理和应急机制,降低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4. 促进员工成长: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制有助于提升员工素质,提高团队整体效能。
5. 保障企业利益:通过财务管理和审计,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药店管理制度5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3.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
(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向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医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企业1994年4月底、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底以前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十八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药店管理制度6
连锁药店管理制度范本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组织架构与职责
2.商品管理
3.药品质量管理
4.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5.员工培训与发展
6.财务与审计
7.法规遵从与合规经营
8.应急与危机处理
内容概述:
1.组织架构与职责:定义连锁药店的`各级管理层级、各部门职能,明确各岗位的权责划分。
2.商品管理:涉及药品采购、库存控制、价格设定、陈列展示等环节的规范。
3.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存储条件合规,销售过程中遵循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设立标准的服务流程,建立有效的客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5.员工培训与发展:制定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设定晋升路径。
6.财务与审计:财务管理规定,包括会计核算、成本控制、预算编制等;内部审计制度,保障财务透明。
7.法规遵从与合规经营:遵守药品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法规培训,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8.应急与危机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如药品召回、安全事故等。
药店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评估、协商谈判、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医保协议管理、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八)法定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和。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
报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责任及风险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
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药店管理制度8
一、奖励:
奖励分表扬、奖金、提薪、晋升四种,表扬和奖金可用于应该受到嘉奖的任何情况;提薪适用于有重大功绩者,晋级适用于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才能显著、工作业绩优异,可胜任晋升职务者。
(一)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公司给予表扬:
1、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公司默默奉献者。
2、为满足顾客需求和提高店面销售额,能主动为工作奔波者。
3、热心服务,受到公众好评者。
(二)对下列表现的员工,公司给予奖励:
1、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建议,采纳后效果较佳者;
2、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效益显著的销售者;
3、维护公司形象、利益、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检举违规,舞弊或损害利益公司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5、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三)全勤奖:全年度无迟到、早迟及旷工请事假记录者,公司给予全年全勤奖。
(四)效益奖:效益奖金是根据店面完成营业额及营业业绩情况进行发放。年终效
益奖金由人力资源部对每一位员工进行综合考评后,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并由人力资源部具体执行。
二、处罚:
(一)发现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初犯给予员工处罚款10~30元/次,再次违反给予处罚
50~100元/次,违反3次以上者,予以警告直至辞退。
1、未积极待客,精神状态低迷。
2、上班时间看报纸杂志、吃零食、串岗、聊天、大声喧哗或在卖场内进餐。
3、营业时未站立服务。
4、利用上班时间打电话谈私事或办私事,聚众闲聊。
5、上班时睡觉、开小差、迟到或早退者。
6、卖场货架缺货,没有及时补齐;商品陈列不整齐;价签与商品不符;未按商品分类陈列。
7、责任区管理和清洁卫生差;办公室或储藏间凌乱、卫生差。
8、收银员因工作疏忽收到假币,由本人赔偿。
9、收银时未经店长同意,违规给顾客打折。
10、顾客投诉,经查属实。
11、当天营业额总数与电脑记录不符,经查由收银员人为造成的.,由收银员赔偿损失。
12、不遵守工作时间,未请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得允许,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13、在卖场或收银台上随便放置私人用品。
14、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柜位,收银台、仓库等工作场所。
15、事假、病假不真实,或未事先征得批准。
16、未经店长同意私自调班、调休。
17、下班时间催促顾客购买。
(二)违反员工个人行为规范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20~50元处罚。
(三)交接班不清楚、责任区有商品丢失,责任人照零售价赔偿损失。
三、员工解雇条例(同时给予300~500元/次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辞退。
2、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辞退。
3、违反公司规定从事第二职业者辞退。
4、偷带店内任何商品和促销用品者辞退。
5、恶意中伤顾客、公司同事或上司者辞退。
6、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辞退。
7、有意损坏店内设施和公物者辞退。
8、未经授权转移或出借店面财产者辞退。
9、收银员私留货款者辞退。
10、营业员在店面出售自己物品者辞退。
11、私自涂改各种单据、做假以达到个人目的者辞退。
12、拒不服从正常、合理工作安排者辞退。
13、自动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继)超过一个月者辞退。
14、泄露公司或门店机密者革职并追究法律责任。
药店管理制度9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篇三: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1)铁路医保卡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xx)26号文,(20xx)57号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铁路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供药店全体员工共同学习,遵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2、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显定点标识。在药店明显地方悬挂医保投诉箱,设医保政策咨询处,执业药师指导购药处及宣传医保政策栏,保证药店24小时供药。
3、严格执行国家及宝鸡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本着价格合理,服务百姓的宗旨,明码实价,保证刷卡药价与现金药价一致。
4、刷卡人员坚持核对持卡人身份,对人、证、卡不相符者拒绝刷卡,并作好解释工作。
5、熟悉医保目录,熟悉微机操作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不得将医保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对个别不理解的参保人员要作好耐心细致的工作。
6、店内人员坚持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务态度,优质的药品质量,低廉的价格,赢得参保人员的认可,争做医保合格药店。
药店管理制度10
曾经某以OTC产品为主的制药企业的董事长在集团讲话中这样谈到企业的发展战略,我们要将集团打造成医药行业中集制药生产、医药物流和零售连锁整个医药链各个环节中的强势企业,有力保障我们生产的药品快速进入零售终端实现销售。此话听起来非常振奋员工的集团自豪感,倍感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但仔细分析起来却不太对劲。首先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和企业整体经济实力和规模息息相关,这里所说的经济实力是指企业可以运转的资金实力,而非企业的规模,俗话说:有多大能耐干多大事情。其次,企业的发展战略中一定有主次之分,表现在资金投放上,一定是重点项目或主业业务投入的资金要重,同时企业在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心投放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讲,针对不同领域或相同领域而不同细分领域市场上,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支持等细分领域中的发展基础和准备条件是不一样的。例如许多制药企业进军医药物流企业,一般采用的收购或改制当地现有的医药商业公司,新的医药商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一般又会从上属企业下派干部,而这些干部经营管理经验都不是具有医药物流行业经验的人员而是具有生产企业管理经验的干部,在企业经营管理上难免会出现偏差,尤其是在市场竞争程度急速加剧的今天,表现将更加明显。最后,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领域细分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医药零售企业的上属投资企业为非该领域的企业,零售企业没有从资金、管理、经营理念、企业运作模式与上属投资企业主业务上完全独立出来,建立自身完整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资金体系,是很难在专业化领域中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很难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竞争格局。海王集团下属的海王星辰连锁药店在发展初期为什么能够迅速崛起,成为深圳地区四大连锁之列,与前期他完全独立运作有关。而近一两年来的迅速发展,有跟集团将他的业务拓展作为集团主业业务对待密不可分。
20xx年诸多连锁药店的退市是医药零售行业快速发展阶段的必然现象,首先,医药零售市场的发展阶段势必导致一些零售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其次,连锁企业整体盈利水平的不高,有的甚至出现亏损,而影响零售行业经营模式的平价之风使整个行业企业利润水平日趋降低。零售药店的平价之路既成就了零售药店的快速发展又演变成了目前零售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市场过度的价格竞争导致整个药品零售行业的利润急剧下降,并将药品零售行业带入了市场竞争恶性循环的泥潭之中,零售行业的发展明显受阻而缺乏未来发展的动力。在此关键时刻,零售连锁的经营管理者不改变经营思路和门店盈利模式,势必带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危机。最后,投资者对零售行业的预期期望和现实目标达成的'巨大反差,导致投资人的退缩也是重要的因素。
20xx年度诸多药店退市说明了目前的医药零售行业处在高度白热化的竞争之中,行业对经营管理者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层面的要求更高,不惜血本的简单价格拼杀以及简单的主推高毛利产品、多元化经营等手段是远远达不到目前市场竞争的需求。我们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性的经营管理。在零售药店经营的焦点问题是价格和利润,而单纯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脱离药店平价价格竞争泥潭,演变门店资源优势,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树立以顾客为中心,才是我们未来经营管理的核心思想。如有效挖掘门店客流资源,门店店员角色合理扮演,店员素质提升与产品有效的合理推荐,产品组合营销等等门店经营管理技巧上的提升,并通过精心经营、创造和积累门店资源,充分利用和合理转化门店资源优势,建立和完善自身经营优势资源,并通过有效途径换取药店经营利润和发展机会。
20xx年度诸多药店退市为我们零售企业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大浪淘沙,激流勇进,市场的竞争是残酷而现实的,我们只有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各项工作深入细致的开展,全面提升门店盈利水平才能不被行业的发展所淘汰。
药店管理制度11
为加强药店治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养,加强员工治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气氛,特制定如下制度望仔细遵照执行。
一、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标准,为顾客供应热忱优质的效劳。
二、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马上停顿,首先接待顾客。销售药品时要态度仔细,思想集中,站立效劳、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留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三、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效劳,做到唱收唱付,不出过失,下账时要仔细细致,做到准时精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方:慢走、你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前方可交班交账。短款当时赔付。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四、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洁净干净,夏季至少要隔两天洗一次,冬季每周至少洗两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较好的个人卫生。
五、应按时上下班,夏季早7时30分上班,晚10时30分下班,冬季早7时40分上班,晚10时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请假;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有顾客时不接打手机,晚上下班时要锁好门窗,关闭好电源水龙头等。
六、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清扫,陈设药品的柜架要保持干净光明,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设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闲谈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
七、按时参与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准时做好学习笔记,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班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及中药装斗复核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准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进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八、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U盘听歌、看电影、玩嬉戏等,电脑消失故障或停电应马上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九、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积极协作。全部员工应互敬互爱,相互帮忙,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一、预定每周二、周五报规划进货,其它时间必需把缺货品种按规格产地列出。到货时核对药品数量是否符合,批号是否太近,包装是否完好,单据金额合计是否正确,当天进货及店之间调货随时正确录入电脑,价格偏高的品种作好记号,店与店之间的调货准时做好记录。
十二、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准时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个别不常用高价品种收押金后在进货。
十三、加强员工自身素养修养,不断学习新学问,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力量;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以最大努力快速把握、娴熟业务。应对药店全部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药店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1、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1、药房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房外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2、药房的通道和出入口不准堵塞,要保持通畅。
3、药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存储,墙距、灯距、顶距、柱距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4、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药房,如工作需要,要经药房人员许可并带领。
5、药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
6、药房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7、药房内严禁一切明火,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并经批准方可动火,有专人看守。
8、药房人员每天下班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并应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9、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药店管理制度13
药店营业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专业形象:统一的行为规范和专业服务增强药店的'专业形象,提升客户信任度。
2. 保证药品安全:严格的业务流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错误发生。
3. 提高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使工作高效有序,减少无效劳动。
4. 促进员工成长:培训和发展机会激励员工提升自我,增强团队稳定性。
5. 维护客户满意度:良好的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有助于维护客户关系,增加回头客。
药店管理制度14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治理
制度可以标准员工的行为,标准企业治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公平。企业假如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当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当实现。
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时机和进展时机。
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标准化、制度化治理的根底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治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非常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治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爱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进展。
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就是政策应对企业在进展过程中承受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治理,受到现行政策的约束和支持。比方工程基金的申报,在发改委要求的工程基金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就是公司政策及治理制度,必需有着特别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才可能申请到国家的工程基金支持。同理,很多工程竞标也都需企业供应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
药店管理制度15
一、药品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关的知识;
二、药物要有专人保管;
三、药房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四、药物器械要分类放置;
五、药物防止潮湿、日晒及污染;
六、药品库更应防火、防盗;
七、容易引起化学反应的药品禁止放在一起;
八、剧毒的药物应有专柜并且加锁;
九、要保证药品的包装完好与清洁;
十、破损药物禁止乱扔,必须在月末以实物形式上报;
十一、药品出库时要严格履行出库程序;
十二、药物在使用上要保持先用生产日期远的之原则,以防止失效;
十三、常用的药物要有一定的库存,但存量不要过大;
十四、药管人员必须每周小点库一次,每月大清点一次;
十五、常用或近期频繁使用的药物必须在保证可使用10天,以免延误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十六、过期药物禁止出库使用,应及时上报统一处理;
十七、药品入库时要严格审查生产日期及批号,不合格的药品决不入库;
十八、生物制品(如疫苗)必须按其要求存放;
十九、药品严禁外借或转赠他人;
二十、医疗垃圾禁止乱扔,收集在一起集中销毁;
二十一、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在清洗、消毒、擦干后方可入库保管;
二十二、药房内禁止堆放其他杂物;
二十三、药房内禁止住人;
二十四、药房应防四害;
二十五、注意药房的温度及湿度;
二十六、与药品管理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出入药房;
二十七、药房管理人员如有更换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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